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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以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为案例,通过对我国《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对该案中承销合同的效力、罪犯杨永明的定罪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西安市体彩中心与杨永明签订的彩票发行承销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罪犯杨永明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定罪处罚。并且就加快彩票立法的进程、在刑法中增加彩票犯罪的新罪名、改革彩票发行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及加强法制与廉政教育等方面,对如何重建我国彩票信誉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相似文献
2.
包桂丽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19(2):7-8,16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草案吸纳了这一原则,但最终未被立法机关采纳。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应立法确立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3.
运用民法学、劳动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体育相关理论对在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认为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劳动合同.并且CBA职业球员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面临以下几个法律问题:CBA职业球员合同内容的双重性;CBA职业球员合同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CBA职业球员合同的格式化性质;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劳动关系依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4.
美国户外运动侵权的法律风险和免责问题研究
——兼谈对中国的借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户外运动自身某种程度的探险性会增加其固有的风险,在出现人身伤亡的情况下.需要从法律角度对有关风险进行考量和规制.美国有关州的立法和法院判决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作用,风险自负儿乎成为美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标准,而对于有关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有关部门在处理户外侵权案件时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风险自负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论国际足联对单边延期选择条款效力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小霜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3,(3):279-283
足球俱乐部通常在与球员的雇佣合同中插入单边延期选择条款,赋予俱乐部单边延期或取消合同的权利。大量案例表明,国际足联对于仅有利于俱乐部的单边延期选择条款通常认定为无效。为了减少与各国国内法的冲突,国际足联逐渐放宽了标准,将合同的延展期限、选择权行使的告知时间、薪水报酬、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以及选择权条款在原始合同中的表述这5个因素作为确定该条款是否有效的标准。在我国,对于单边延期选择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当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合同自由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与国际足联相一致的做法,以促进国际足球世界争议解决制度的协调与统一。 相似文献
6.
体育赞助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邓春林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4,20(4):19-21
采用献资料等研究方法,阐述了体育赞助的商业性、公益性及其意义。从法学角度分析了体育赞助合同与赠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论述了《合同法》对体育赞助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合同法》对体育赞助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7.
董金鑫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22,(1)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目前国际体育仲裁中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解除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约定解除争议的解决提供帮助。研究表明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解除存在特殊性,因此存在允许当事人预先设置合同解除条件的可能。根据相关的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只要没有造成合同条件的严重失衡,能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合理,此类条款的效力在个案审理当中就会得到认可。此种法律适用理念上的差异极易与我国劳动立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发生法律适用层面上的冲突,故有必要正视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为代表的足球行业规则背后的特别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应对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的约定解除争议。 相似文献
8.
商业性体育比赛中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杨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0,15(4):52-54
商业性体育比赛中,有两个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①观众与比赛举办者之间;②比赛举办者与参赛队之间。通过对这两个基本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得出:观众与举办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举办者与参赛队(员)之间是一种雇用合同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推导出观众、举办者、参赛队等各主体在商业性体育比赛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建立规范体育竞赛市场的法律、法规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9.
体育赞助与《合同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春林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20(4):25-27
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访问法等研究方法,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阐述了体育赞助的特征:(1)自主决策性;(2)商业性、公益性与有偿性;(3)非所有权转移、依附性;(4)宏观上的非完全等价交换性、风险性。依据特征论述了体育赞助相关法规的不足:体育赞助合同不适用于《合同法》中的买卖和赠与合同条款,只适用于总则,但总则不能为解决体育赞助中的纠纷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还对在《合同法》中补充赞助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了建议:(1)补充赞助合同的相关条款应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2)体育赞助合同应遵循双务、有偿合同的法律规则;(3)重点明确第三方过失导致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李宗辉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4):339-344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折射出我国体育在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其中的法律
关系,指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职业运动员在训练培养、劳动能
力和人格商品化利用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职业运动员注册中的阴阳合同和双重注册问题也给转会造成了障碍。“阴
合同”因为没有备案应当被认定为不具有“阳合同”那样的对抗效力,而双重注册应当通过修正立法使其退出历史舞台。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是由职
业运动员、转出俱乐部和转入俱乐部共同完成的多方法律行为,三方主体围绕着转会权、转会费和注册优先权等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职
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思路,修正《体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弱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
会的权力观念和管理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治理意识,赋予俱乐部和运动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借鉴国际体育界在转会方面的
成熟规则和有益经验;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就转会纠纷作出具有权威性和示范性的个案裁决。 相似文献
11.
体育参赛协议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体育赛事协议常常设定限制责任条款,以此减轻或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在参赛运动员受到人身伤害时,他(她)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由提出救济。如果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用合同约定的限制责任条款内容抗辩,由此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用合同内容抗辩侵权责任的效力,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借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侵权责任提出抗辩,以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对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做出正确判断,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体育赛事组织者是指组织、策划体育赛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体育赛事的观众规模迅速扩大,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让体育赛事组织者面临权利保护的难题。鉴于我国当前无明确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法律,以往的相关判决中常用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证明体育赛事组织者对其体育赛事享有传播权。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赛事传播权属于绝对性权利,而体育赛事组织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其章程规定不能作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赛事传播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比他国采取的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可在《体育法》《著作权法》上明确对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保护,同时权利人还可借助《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13.
陈莺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20(4):37-39
EDI合同,也就是电子数据交换形式的合同,正随着国际贸易的广泛深入和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被广泛应用,我国合同法对这种形式的合同已经有所规定,但相对于传统形式的合同而言,它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文章对EDI合同的形式、生效和要约与承诺的撤回等问题作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4.
卢扬逊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8,52(1):50-57
教练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属于具有体育行业特殊性的劳动合同。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其裁判实践,确立了各国普遍承认的、符合体育行业规律的教练员合同规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教练员,都不能预告解除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仅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且构成解约正当理由时,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大量裁决实践已经确认了构成解约正当理由的若干事实类型。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他方解除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损害。损害赔偿范围等于未履行完毕合同期限的工资总和。裁判实践还确认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国际体育仲裁院确立的规则与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尤其是涉及合同解除及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规定。裁判规则不仅可以作为我国涉外教练员合同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还可以为我国构建符合体育行业规律的教练员合同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张志伟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47(5)
合同法可以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提供间接的民法保护,但合同法的保护方式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显得力不从心.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在法理上无法确定,它不能作为一项绝对权利被我国民法涵盖和吸收,故得不到直接的民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种正当的财产利益,已经获得了广泛地社会认同,具备了权利法律化的条件,我国《体育法》可以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做出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从而给予其周延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6.
17.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首次确立了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赋予了管理人广泛的职权.这是对原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成为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拥有对诸多重要事务的决定权或者处分权,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面临的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18.
以王栋合同门事件为例,从登记备案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以新签订的合同为准和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等方面分析"阴合同"、"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在王栋"合同门"事件中应以未在足协备案的"阴合同"为准,但总体上"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应当加强监管,完善体育立法,订立集体合同,改革转会制度. 相似文献
19.
罗小霜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6):671-675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对于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单边解约的当事人以及诱导球员在合同保护期内违约的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国际足联在实践中对于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无论球员违约时间是否在合同保护期内,都将处以体育制裁。这一做法虽与当前规则有所冲突,但它有效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第4款应当予以修改。我国足球实施联赛职业化以来,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要实现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接轨,俱乐部和球员必须一方面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遵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