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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强制缔约在现代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弥补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的鸿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是两种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强制缔约的方式。强制缔约的出现,正是用法律的方式来平衡市场上实力悬殊的交易主体,使一方主体负有与另一方主体缔约的义务。双方强制是法律科以当事人双方均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属于强制缔约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解析契约正义的演进——兼论强制缔约的产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契约正义是契约法律的基本理念,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了解,可以明晰契约法发展理念的变迁,进而洞悉其未来的发展方向。现代契约法以表现为契约自由的规制,体现根本的契约正义。强制缔约就是在这一前提下诞生的。本文分析了强制缔约的内涵,及与契约正义的联系,以期对其有一个根本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强制缔约制度作为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措施,对保护弱者利益、维护合同正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分析强制缔约类型基础上,对强制缔约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立法上的相关规定,论证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而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等都已对强制缔约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或许是由于与“强制”联系在一起,因而强制缔约问题始终没能引起民法学界的多少兴趣,而公法领域又由于其“契约”性,将它排除在了公法的研究范畴。这样一来,强制缔约问题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笔者认为,强制缔约问题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民法理论问题,它不仅体现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且在实践中也发挥着保护弱者的重要作用。本文阐述了强制缔约产生的原因、概念及意义,分析了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其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5.
作为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合同自动化的过程,电子合同可依据形式主义确立电子合同当事人;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中,法人的缔约能力可通过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进行确认,而对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则没有必要进行特殊限定;在电子错误的情况下,责任规制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义务。  相似文献   

6.
强制缔约可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种基本类型,该制度的产生对既有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鉴于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在适用中的特殊性,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7.
清末民初契约自由在自贡盐业契约中的体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三大民法原则之一。依据契约自由原则,个人可以依据其自由意思,决定是否缔结契约,与何人缔结契约,以及缔结何种内容的契约,即为契约当事人双方在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合意。在清末民初自贡盐业生产过程中,自贡盐业厂规逐步形成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习惯法,成为契约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基础,并体现在绝大多数盐业契约中;但也有违背习惯法厂规的契约存在。通过对自贡盐业契约内容的分析,作者指出,无论是遵循还是违背习惯法厂规的契约,都体现出契约自由的精神和理念。  相似文献   

8.
从经济学上区分定价制度的角度分析,律师按当事人财力大小收费是一种理性的收费人行为。从亚里士多德的矫正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的角度论证,律师按当事人财力大小收费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分配正义的原则,是律师将自己高额的教育和培训成本以合理的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分摊。通过类比经济学上的垄断地位者的价格歧视行为,当一个律师通过"权力寻租"获得影响诉讼案件胜负的权利时,律师的地位处于垄断状态,此时按当事人财力收费类似绑票具有法律和伦理上的不正当性。  相似文献   

9.
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主要包括订立合同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等。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不是当事人的任意妄为,否则会产生种种弊端。我国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系当然之理。这些限制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附随义务,在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强制缔约,还有保险、运输等领域的格式条款等。  相似文献   

10.
垄断组织和规模交易催生的格式条款具有形式定型化、内容的单方预定、当事人地位非均衡和缔约过程的非磋商性等特点,既具有效率、效益、安全的价值优势,也存在背离契约自由和侵蚀契约正义的价值流弊.因此在利用格式条款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司法规制:在实体法方面,从入约、效力和解释等角度进行规制;在程序法方面,通过移植域外团体诉讼和集体诉讼制度,丰富司法规制的手段.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意思表示存在效力瑕疵的合同不仅可撤销,还发生可变更的法律后果。受损方通过请求变更,得以在不破坏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变更合同内容,得到更好的救济,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权得到了广泛运用。然而这种排除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救济方式无疑限制了相对人的缔约自由,从而对奉契约自由原则为圭臬的合同法理论造成冲击。那么此种非合意之变更正当性位于何处?本文欲从变更权背后,契约自由、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三者的价值冲突入手,分别探究不同情形下变更权的法理基础,并提出完善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张静。王欣在《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3期《论我国立法中的强制缔约制度》一文中指出,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性质及承担方式。作者认为,责任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对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的认定,而义务性质的认定又取决于产生该项义务的法律关系属于何种性质。就强制缔约而言,存在两方当事人,即一方是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另一方为相对人,  相似文献   

13.
传统观点认为信赖利益中的信赖是指对合同成立有效的信赖,然而缔约中当事人的信赖应是对缔约行为的信赖。信赖利益应表述为:一方当事人信赖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而做出回应,却因对方有过错而受到损失的相关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从交易磋商中遭受不测,这与保障预期利益实现的传统交易安全观并不相同,所以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使交易安全涵盖了交易过程的始终。  相似文献   

14.
论西方现代契约精神的形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通常称契约为合同,指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关系而达成的协议。这样的规定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基本立场,因为大陆法系主张契约是合意。这不同于英美法系,他们认为契约是承诺。二者的不同与各自的法律、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有关。但是,二者又在这样的基本点上保持了一致,即断言契约关系中的缔约主体为平等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契约一旦成立,就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如此,人们对契约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西方,这样的历史线索脉络十分显见,表现为学理的深化、概念的明…  相似文献   

15.
和解与调解都是追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合意,只不过调解中有了第三人的指导。但纠纷的最终解决还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调解只是和解的一种形式,在民事诉讼模式逐渐向当事人主义改革的今天,应当逐步取消调解制度,建立包含调解下和解的和解制度。具体思路是:以现有和解制度规定为基础,吸收调解制度的合理内核,摒弃调解制度的不合理因素,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6.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界定回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回购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回购行为,也不同于基于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中的回购行为分层次界定为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强制缔约行为及强制缔约行为中的强制承诺。  相似文献   

17.
《宜宾学院学报》2017,(3):78-85
全球化时代外国人在民族国家境内犯罪主要采取主权治理模式。国家刑罚权的根据相对于国民、外国人不尽相同:刑罚适用于国民旨在确证其缔造国家共同体的社会契约的自我决定意志,使其获得复归国家共同体法秩序的基本条件;刑罚适用于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旨在确证其为在境内社会生活而参加的"居住性契约"的自我决定意志,是否使其复归境内社会生活则需要结合其继续"缔约意思"与"履约能力"予以具体判断。民族刑罚正义是主权治理下刑法适用的合法价值观,在方向上应当保持与全球刑罚正义的一致性,实现一种"商谈"的正义。  相似文献   

18.
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与基石,是正义的基础。由于我国立法上没有给予仲裁足够的重视,因而仲裁证据在收集上存在着不少的疏漏,这使得仲裁独特的价值和应有的作用没能充分的展现。在规范仲裁庭行使收集证据权时,应该首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再考虑仲裁庭收集证据权的完善与行使,这样才能更有益于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唐琦 《教师》2013,(11):125-125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设计了一个理想的契约环境,在这种思想的契约环境中,人们可以超越时代、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局限性,来选择他们最希望得到的正义原则。这两条原则反映出个人和国家关系问题是其"正义论"要论述的根本问题。罗尔斯的理论为政府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极为深刻和合理的理论依据,也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相似文献   

20.
论预约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沐  钟世娟 《宜春学院学报》2007,29(5):45-48,57
预约合同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实生活中预约纠纷层出不穷,但由于对该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以致许多纠纷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理论上,对预约问题也关注不够,少有的研究也是诸多争议,尤其是预约效力问题。因而,对当前预约效力的两种主要观点——"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进行分析实为必要,并在此基础上阐明"必须缔约说"的合理性,提出当事人的具体义务及义务违反后的法律责任,以期对现实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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