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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瑾瑜 《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0,(3)
中国有句古训,曰“一日为师,终生为父”。这句话,表面上似乎反映了中国人朴素的报恩心理,但实质上揭示了非常深刻的文化内涵,也说明了师生关系对人的成长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每个人的发展,实质上是其生命价值不断完善、升华的过程。人的生命从本质上又是生理性生命与文化性生命的复合体,生理性生命是父母所赋予,文化性生命则由教师所赋予。也就是说,是教师给了人生命以文化价值,也才使人有了存在的意义。如此来看,对一个人生命的成长而言,教师与父母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师生关系就如亲子关系一样,是每个人应非常值得珍视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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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军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9(1):102-104
孝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是善事父母的伦理意识;是珍视生命,保护生命的哲学意识;是中国传统文化内在的元意识。提倡孝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培养对社会的爱心,培养爱国精神,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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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珍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6):20-22
伦理是生命价值取向和生命意向的呈现,其中孝道系于天性,行来最易也最苦。“孝”在儒家道德伦理中乃“为人”之根本,孔子重视孝道,却未曾作出系统性论说。后世逐渐发展成僵固的礼教,仿佛亲子之间,唯子女有片面义务,却忽略了父母也有陨越失职的可能性,既枉曲孔子真义,又损伤《论语》本貌。从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验证《论语》孝道篇章,可以看出生命中“尊重需要”与“理想自我实现”是个体自己的责任;儿女无法替代“父母”本身自我满意度的达成。尽孝在情意上可以无限,奉行上确有其局限;子女不必把生命的价值和快乐完全建立在父母对自己的评价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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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雪花(小学生成长指南)》2010,(6):49-51
人生在这个世界,长在这个世界,都源于父母。是父母给了我们生命,是父母哺育我们成长。父母的养育之恩,我们终生报答尚且不能够报答一二。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中学生朋友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和体验,缺少和父母的沟通,不尊重父母的意见,甚至还有打骂父母的事情发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我们连父母都不能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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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萱萱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5):110-114
祖先崇拜的宗教行为本质上是基于对生命始源“生生之德”的感恩和报答,它肯定了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尊生重生是祖先崇拜生命价值观的基本向度,具体体现在宗庙祭祀中的生命保护、日常生活中的生命珍视和丧葬仪式中的生命关怀,其蕴含的“伦理化”生命意识与“人性化”生命关怀可为当代社会树立科学的生命观及建构合理的临终关怀体系所资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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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一个小小的“发现”,都是通过他自己的细心观察所获得的。这一小小的“发现”在孩子的心目中比发现沙漠中的“绿洲”还要可贵。父母们要珍视孩子的“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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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内容分析【课标要求】选择性必修课程之模块2《法律与生活》2.1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教材分析】本课是高中思想政治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5“家庭与婚姻”第一框内容,分为两目。第一目“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介绍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的义务以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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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话云:“人前教子,背后教妻。”而在瑞典,教子观念恰与中国相反:人前不教子!这种教子理念体现了父母对孩子人格的尊重!
在瑞典人眼中,再小的孩子也是生命,父母从孩子降生那天起,就要对这个生命尊重。他们认为,孩子作为生命个体,有自己独立的意愿和个性,任何人包括父母都无权违背孩子的意愿、抹杀孩子的个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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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诗十九首》的生命意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德贵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4)
《古诗十九首》是一组产生于汉末的完整的文人五言诗,其作者都是生活在动荡岁月中的下层知识分子。在汉末严酷的政治斗争中,他们被当权者用而复弃,饱尝压抑之苦。在痛苦的压抑之下,他们被迫抛开了“集体”而选择了“自我”,唱出了崭新的、震惊一代的人生调子,那就是珍视自我生命的存在和自我生命的价值。这种珍视个体生命价值的情绪,同时又直接影响了“慷慨以任气”的建安文学高潮的到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古诗十九首》开始萌生的那种生命意识,又可以说是魏晋文学张扬个性、走向自觉的前奏。本文拟就此略陈浅陋,以期收到引玉之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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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种新的家庭教育理念——父母与孩子签“合同”正在各大中城市悄然兴起。这种教育理念主张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合同”,将父母和子女应该发扬的优点、必须改进的不良习惯写进“合同”,父母和子女分别承诺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亲子合同”保证了亲子之间的平等交流,从而有效地变父母说、孩子听的“单向教育”形式为父母与子女互相承诺的“双向教育”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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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责任、权利在法律上日益确定,我们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应承担起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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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教育不仅指向对生命本身的珍视,还应关注生命的价值追诉和社会意义的考量。从“如何活”、“为何活”和“怎样更好地活”三种生命形式出发,可以把生命教育的内涵界定为生物性生命教育、价值性生命教育和意义性生命教育。立足生命教育的本质内涵,反思当今生命教育实践中存在的认识欠缺、方法单一等问题,提出生命教育的将来应该从“外界引导”过渡到“主体自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