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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播环境下政府与媒体如何良性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需要主动公开;对于行政机关,除了"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和"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之外,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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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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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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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施行《条例》的工作,山西省档案局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档案部门的职能,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抓住责任落实、建立制度、统筹协调、强化指导等重点工作环节,扎实高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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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精神,近日,省档案局和省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相关业务档案电子目录移交工作的通知》(浙档[2008)7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建设系统专业档案电子目录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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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条例”第二条界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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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为公共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各级公共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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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档案馆信息开放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该认真研究《条例》的施行对档案信息开放产生的影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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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6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以“财综[2008144号文件”下发《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且要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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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全的行政复议机制是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标志之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救济措施,凡是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无不构建有行政复议制度。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虽然这类行政复议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条例》没有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与此相关的行政复议应受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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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在信息化的今天,我国上自中央下至地方,一直在为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而努力。《上海市档案条例》原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增加了以下内容:“市和区、县综合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场所,应当提供其保管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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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的颁布为政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公众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从立法本意上看,《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从条文表述上来看,《条例》第六条就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从第九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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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的世界潮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从以前的理论探讨和立法研究阶段进人了关键性的实施与落实阶段,这是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及电子政务的重大进步.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与由来
《条例》把政府信息的含义界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或者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活动和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