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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在信息和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否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有必要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增设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高规格时代。但是,相关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需进一步解释;刑法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够全面,需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3.
叶亚杰 《天中学刊》2010,25(4):34-37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4.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5.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6.
刑法意义上垃圾邮件是指包含不请自来的商业交易广告信息以及影响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信息,并对不特定邮箱进行大量频发的邮件。对于获取数量巨大的电子邮箱的行为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垃圾邮件,包括利用邮箱进行广告经营、附带网络色情超级链接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行为,按照刑法的构成要件分别认定。垃圾邮件发送犯罪信息的行为并不都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应根据犯罪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程度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流动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十分常见的现象。然而,现代社会中各类信息的流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着巨大的威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漏和出售等各类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行为入罪化,加强和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当前我国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然后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集宁师专学报》2019,(1):72-76
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性等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收集和保持公民大量个人信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却无法得到保障,很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搜集、出售、泄露、使用和篡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手段层出不穷。这些现象既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对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重。运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措施无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只能依靠刑法的介入,去打击愈演愈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现实生活中多发且具有较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但是由于刑法对非法行医罪规定的较为笼统,不易判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漏判、错判等问题.本文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方面、司法认定等司法实践中不易判定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更清晰地判断非法行医罪,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网络爬虫作为一款数据搜索引擎应运而生。从网络爬虫的相关案例来看,其使用者往往有充分的理由做出可能涉嫌违法的数据抓取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爬虫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然而,针对网络爬虫行为,现行的刑法规制路径存在入罪标准模糊不清、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等困境,因此很有必要重构其刑法规制路径。文章认为,应通过数据的访问权限和开放程度双重标准明确网络爬虫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将网络爬虫行为分为2个行为阶段(非法访问行为和非法获取行为)加以分析:非法访问行为可能构成计算机犯罪,针对非法获取行为,应根据行为所侵犯的具体法益来定罪;根据罪数理论确定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规定对考试作弊行为虽有一定打击,但存在较大缺陷,满足不了日益猖狂的考试作弊现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有效地弥补了刑法的漏洞。但这三个罪名在法律用语的明确性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关系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依据《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后的刑法规定,结合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特点,对我国当前刑法对考试作弊系列行为的规制进行简要评析,以期为该类罪名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前不久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宜宾学院学报》2019,(10):92-100
刑事处罚的早期化必然导致法益日渐模糊、抽象。而法益模糊化又会引发刑法前置所保护的法益是原本法益还是新设法益的争论,以至于最终无法为刑法的提前介入提供正当化依据和处罚范围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预防刑法的典型体现之一,保护法益模糊的问题必然更加突出。当前学界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抽象法益和具象法益之争。基于预防刑法内部体系形成自洽的考量,应当将具象法益中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为本罪的法益。  相似文献   

15.
医疗事故罪应归入刑法分别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宜;医疗事故的主体,除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包括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的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6.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发密切,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被泄露、利用现象越发普遍,信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出台了各种法律作为保障,但是这些法律与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不相匹配,导致个人信息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就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展开研究,首先,阐述了刑法保护立法情况;其次,对犯罪行为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立法优化措施,以期能够为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本文运用刑法理论论述了非法提供书号罪。阐述了该罪溉念和罪名,认为该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提供书号的行为以及致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及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此外还对认定淫秽书刊的标准和与出版淫秽书刊罪有关的界限以及刑事处罚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19.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涉及到几方面的争议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空白发票和已经作废、过期的真实发票;本罪犯罪主体的类型包括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两者之间应作出区分;本罪主观方面不存在间接故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时应就具体情况确定罪名;本罪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0.
1997年刑法设立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打击文物犯罪、防止文物流失境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对象、受赠人与买受人、刑罚三个方面不足与缺陷也逐渐显露,鉴于此,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把犯罪对象扩大至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名修改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将本罪中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买受人、受赠人修改为“外国人或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外的人或单位”;提高该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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