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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之责任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学生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而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前提和核心问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   

2.
陈奕欣 《学周刊C版》2019,(19):187-187
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的为保护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不因为其监护人的不在场而自然而然地移转给学校,但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本文现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解析。  相似文献   

3.
在千呼万唤之中,2002年8月21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许多校长和教师为之欢欣鼓舞,认为《办法》的出台终于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认为《办法》本身就存在着种种缺憾,并没有真正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办法》解决了“学校是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这一长期以来倍受社会、学校、教师和家长关注的问题。它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七条),学校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第五条);规定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认…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校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的同时,也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教育部专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与此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进行规范。本文试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各位方家。一、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关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过去社会各界(包括许多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在内)一般都认为学校承担的是监护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是按监护责任来处…  相似文献   

5.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  相似文献   

6.
本文剖析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探讨了学生家长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地位与适用性,探讨了学生伤害事故中授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以法律的名义通过确定监护人的方式予以保障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事故中发生侵害与被侵害事实,权益受到损害,则因时间地点的确定性易于使人混淆监护人与非监护人的职责,导致问题的复杂化和责任的不确定性,使未成年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及相关监护人的明确界定,于法有据,又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8.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棘手的校园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明确了学校与学生的非监护关系,强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根据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更好地理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笔者试从侵权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作一些解读和探讨。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违法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按照《民法》的通说,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1.损害…  相似文献   

9.
《湖南教育》2003,(2):1-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由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出台后,备受社会各界包括学生、家长、老师和学校的广泛关注。该《办法》以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规定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以及事故处理的途径和程序,特别是非常明晰地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学生和学生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5种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相似文献   

10.
质疑"学校监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学校监护责任”问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许多人认为学校应无条件赔偿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即监护责任。学生在校是其监护人适时适当的一种“监护脱手”,是一种特殊的监护形式,不构成监护关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对事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判断学校过错不能随意化。建议制订《学校法》以弥补教育法、民法监护制度的不足。  相似文献   

11.
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再认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正确处理的关键是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确立正确的归责原则等。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单一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民办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既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又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公立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民办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举证责任的承担。特定情况下,可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必要补充。  相似文献   

1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是行政裁判和司法救济的参照依据。学校与学生之间首先是基于学校任务与宗旨的特殊法律关系,即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但也不排除学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形成委托监护或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学生离开了学校即成了一个社会人,同其他一般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一样,依据普适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原因的复杂性导致事故主次责任不好区分。  相似文献   

13.
随着学校(这里指中小学)教育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学校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凸现。其中,学校责任是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学校赔偿责任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这都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此,我们主要就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加以分析和探讨。 一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当前在…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从学校管理的实际出发,讨论依法办学、依法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以及有效解决伤害事故处理纠纷问题,在探求维护学生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相结合,保障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同时,着重探索校园的安全管理问题。文章明确提出以下论点:防范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重点;依法办事是有效防范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前提;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是教育工作者特别是管理层面临的棘手问题,需加以专门研究;制度管理与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是防范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维护校园安全和防范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贯彻落实《办法》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目前,社会上很多人认为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的监护权交给了学校,因此,学校有义务承担孩子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就应追究学校的监护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学校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关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学术界存在四种观点:  相似文献   

16.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并引起教育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设定了以调解为核心内容的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事故的程序,提出了以建立社会保险机制为特征的筹措赔偿经费的途径;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处于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适用不同的处罚办法。  相似文献   

17.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并引起教育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设定了以调解为核心内容的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事故的程序,提出了以建立社会保险机制为特征的筹措赔偿经费的途径;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处于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适用不同的处罚办法.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依据什么原则(标准)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必然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中小学校长及教师十分关注又感困惑的问题。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校担责及免责的情形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一、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民事侵权责任《办法》第5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  相似文献   

19.
围绕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着重从主体资格和归责原则和角度展开研究,提出了“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甚至应当负有某些监护职责”的观点。监护职责可分为“法定监护职责”和“约定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非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详细比较了后一分类中两种不同的监护职责的区别。最后,就《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问题作了论证。  相似文献   

2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法律其实是一直在寻找一种利益平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如何运用民事归责原则,确定学校、家长的责任,争论一直很激烈。当学校承担的责任过于大时,人们会考虑过错责任原则,以缓解学校的压力;而当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因费用不堪重负时,人们又希望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公平责任原则等手段加重学校一方的责任,以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我们认为: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家长承担无过错责任(监护责任),双方都没有过错时,则实行公平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生和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非监护关系,为解决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本试图通过对上述三种归责原则的比较,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法规,公平合理地解决校园学生伤害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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