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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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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教育》2003,(2):6-8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午9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规定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以及事故处理的途径和程序,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以及学生和学生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5种情形。本刊曾于2002年第21期刊发了《为学生安全和学校安宁着想》的访谈,访谈发表后,引起学生、家长、老师和学校对《办法》的高度注。现应读者要求,全文转发《办法》。  相似文献   

2.
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做出了界定。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内部关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性质,其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一定程度上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定构成要件:一是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二是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三是高校的过失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学校有主观过错。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形式有高校承担责任情形,大学生承担责任情形,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以及混合责任情形。  相似文献   

3.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一周年:意义究竟是什么?《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教育界、司法界的一件大事。围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多年来各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学校对学生是否负有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原则究竟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还是无过错原则(即不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责任)?对这个问题的两种不同的回答,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教育行为和后果。在《办法》实施之前,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处理往往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学校不论有无过错,动辄被判处赔偿巨款。学校对此战战兢兢,一些学校为…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依据什么原则(标准)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必然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中小学校长及教师十分关注又感困惑的问题。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校担责及免责的情形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一、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民事侵权责任《办法》第5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  相似文献   

5.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之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学生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而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前提和核心问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即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但对于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办法》未予以明确,致使家长、学生对此存有误区,甚至认为《办法》出台是为了减轻学校的责任,有部门利益保护之嫌。实质上,《办法》的出台只是澄清了曾经的误区,《办法》旨在明…  相似文献   

6.
在校中小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怎样承担责任,成为近几年损害赔偿的热门话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故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社会舆论,可谓众说纷纭。2001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6月国家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确立了以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7.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之责任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学生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而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前提和核心问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   

8.
学生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对于学校可以说是百密一疏、防不胜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承担的是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落实到学校具体的工作中则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有些学校对于学校、教师究竟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一直感到困惑不清,这里,笔者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谈谈学校和教师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中…  相似文献   

9.
在千呼万唤之中,2002年8月21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许多校长和教师为之欢欣鼓舞,认为《办法》的出台终于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认为《办法》本身就存在着种种缺憾,并没有真正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办法》解决了“学校是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这一长期以来倍受社会、学校、教师和家长关注的问题。它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七条),学校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第五条);规定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认…  相似文献   

10.
8、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后,应按怎样的程序进行处 理? 国家教育部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明确提出了八条要求: (一)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从学校管理的实际出发,讨论依法办学、依法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以及有效解决伤害事故处理纠纷问题,在探求维护学生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相结合,保障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同时,着重探索校园的安全管理问题。文章明确提出以下论点:防范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重点;依法办事是有效防范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前提;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是教育工作者特别是管理层面临的棘手问题,需加以专门研究;制度管理与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是防范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维护校园安全和防范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贯彻落实《办法》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有些事故明明是学校的责任,可学校却不认账;而有些事故根本不关学校的事,可学生家长却要学校负全部责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扯不清、说不明的事情,原因就在于无法可依。从今年9月1日起,全国各学校开始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教育部刚刚颁布的新法规。该《办法》不仅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而且对在校学生如果遭遇不幸,学校应该对哪些类型的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对哪些类型的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等,也作了明确规定。由于…  相似文献   

13.
本刊讯 (记者博森 ) 教育部最近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 9月 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的 ,这部办法分六章共 40条。  学校应承担责任的事故情形 :   (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  相似文献   

14.
邹敏 《教育科学研究》2012,(8):32-35,45
《侵权责任法》与教育主管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框架。《侵权责任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分列,将被侵权人的年龄因素纳入学校责任的归结要件,并明确了学校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学生在受到校外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以之为依据,预防和应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  相似文献   

15.
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各种各样的反响:学校一片叫好,家长却忧心忡忡……这充分说明,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以为,《办法》的精要之处,就在于它充分体现了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它传播着“教育是一种服务”、“教育是一种消费”的思想,它明确地告诉人们,把教育当做是一种福利的想法,显然已经不现实了!我体会,《办法》最大的突破,就是明确了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长期以来,学校在校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地位总是很…  相似文献   

16.
《教育科学论坛》2002,(10):60-64
9月1日,是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第一天,因为该《方法》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因而一出台便如重石击水,使本来就已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争论又起波澜。同一天,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职业学校小学二年级学生冉如意在参加完开学典礼,乘车回家后突然死亡。围绕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家长和学校争议很大,双方至今仍难以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17.
陈奕欣 《学周刊C版》2019,(19):187-187
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的为保护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不因为其监护人的不在场而自然而然地移转给学校,但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本文现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解析。  相似文献   

18.
高校对成年大学生依法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基于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高校应当对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但该办法有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具体情形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教育机构注意义务的参考依据。高校预防、减轻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注意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安全保障义务;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相似文献   

19.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  相似文献   

20.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对未成学生主要负过错责任,兼负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能作为判案的参考,且规定有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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