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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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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没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2.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在抵押物转让问题上呈现出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自由转让,最后回到禁止转让的圆形轨迹.由于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差异较大,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在此问题上的规定都显得捉襟见肘.我们必须在动产、不动产二元前提下重新构建抵押物转让制度,即凡是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凡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物,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转让所得价金行使物上代位权.已登记抵押物的受让人和未登记动产抵押物的非善意受让人,可以通过替代为清偿和代价清偿两种制度消灭其物之上存在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4.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抵押权公示原则采折衷主义,由此导致部分未经登记之动产抵押权在性质上趋向模糊化,在重复抵押中的实行顺序不甚清晰。而且也不利于促进所担保债权的流转。文章通过比较研究折衷主义、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三种公示原则,认为我国应改采成立要件主义,以此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交付(占有)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公示方法,登记适用于不动产,交付(占有)适用于动产。但是针对特殊动产,法律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从而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其效力问题变得复杂。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学者观点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所确立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可以看出,登记也可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且善意登记的效力应优于交付。  相似文献   

7.
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的发展完善既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回应,也是民法理论体系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是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担保物权类型、担保标的的范围、公示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设立模式等等相互影响.我国<物权法>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主要由抵押权和质权组成,但是存在着动产浮动抵押可行性较差、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难以协调、公示方式与效力不统一等不足,完善的途径在于设立一元化、涵盖性的动产担保概念、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电子登记制度和采用公示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的公示方法看,《物权法》新亮点之一当属就动产抵押一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一改《担保法》时期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两分法——部分为登记生效,部分为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之局限。本文拟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立法之价值、对抗与对抗力之意义和第三人范围等三方面就《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规定的适用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403条、414条分别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顺位规则作出了规定。而登记对抗主义下的抵押权顺位却并不明朗,当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未登记,在后抵押的恶意抵押权人进行了登记时,不免引发是应当优先保护“善意”,还是优先保护“登记公信力”的价值抉择。文章从价值选择、比较法借鉴以及具体适用三个方面进行阐释,整理动产抵押权竞争时优先适用抵押权顺序规则的理由,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展开分析,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范围,推进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解决当前动产担保利用率低,流通慢应对融资困难等经营环境的难题。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如何?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价值如何?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2.
本文首先阐述了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意义并考察了各国的立法例;进而探析了动产抵押权登记公信力与动产所有权占有公信力之间的极端对立;最后论述了解决二者冲突的对策:(一)对价值较大的动产,第三人负有查询信息登记簿之义务;(二)实行烙印、贴标签制度;(三)对恶意行为人进行的刑事制裁和经济惩罚;(四)建立统一登记机关;(五)配备和健全计算机网络公示系统。  相似文献   

13.
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具有密切联系.我国法律关于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我国法律应当引入权利标识方法以补充登记方法的不足,建立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并赋予动产抵押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14.
随着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逐渐被各国认可,我国法律也遵循这一趋势,并规定对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但立法者对该公示方式存在的缺陷没有在制度上做出回应。因此,建议我国对动产抵押登记实行彻底的声明登记模式;在登记机关方面,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并构建全国性的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请查询系统。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代日耳曼法中的手护手原则,历经了由古代,中世纪而近代乃至现代的漫长岁月,其制度创造、判例、学说屡经变迁,在诸多市场经济国家确立起来,发挥着保障流通安全的功能。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不同见解。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界定传统的善意取得概念,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本文描述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领域,包括诸如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但此处的不动产不包括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我国因国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那些未予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我们讨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至于其能否准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要具...  相似文献   

16.
房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担保法》中被规定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曲解了登记作为房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此种立法在实践中弊害无穷,不仅有可能助长房产物权交易中的背信行为,也违背了合同法鼓励交易,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精神。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房产抵押登记的目的,对比不同立法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指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定的成立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房产抵押登记请求权,房产抵押登记的完成,抵押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17.
动产抵押的制度价值在于既能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又可以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安全.然而,该制度中登记对抗主义的采用,使未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受到置疑,未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保障,给抵押制度造成了体系上的冲突.从动产抵押在罗马法的兴衰亦可见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不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是为了弥补动产公信力不足而建立的。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其表现了足够的公信力,因此无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我国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就没有必要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立法上对抵押权登记采取折中主义,而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要求抵押登记具有完全的公信力,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源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两者内涵一致,抵押权登记公信力的价值功能表现在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是与抵押财产有利益关系的抵押权人以外的人,且仅指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学界对抵押权的物权性已有充分认识,但现行立法的规定却比较模糊,没有真正体现抵押权的物权性,这直接影响到抵押权各项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影响到抵押权担保功能的发挥。建立和完善抵押权公示制度、登记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是完善抵押权物权性立法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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