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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程序不同,它鼓励负债企业继续进行经营活动,允许财务上处于困境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破产保护对于参与各方都是有益的。负债企业可以继续运营并防止破产清算,公司员工可以继续保有工作,债权人在债务重组、实现成功的破产保护之后其债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破产保护还有利于保护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灾难性的倒退。在这一方面,美国破产程序中的破产保护制度对于我国正在修订之中的破产法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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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丽 《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08,(2):50-5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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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丽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2):50-5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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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而被保证人尚未履行债务时,破产的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是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已到期时;二是当被担保的债务还没有到期时;三是当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破产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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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26-29
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作为台湾当局针对2005年金融风暴的对策之一,起到了清理消费者个人债务、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并建立起了台湾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仍然将破产主体限制为企业。本文拟通过对《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中的程序及具体机关的研究,引出这一法令对我国大陆地区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方面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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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高校贷款危机已成"既定事实",伴随着高校的债务危机和生源危机时代的到来,很多大学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设立大学破产制度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在国外,大学破产是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我们很多人无法接受我国公立大学破产的原因就在于,不能正确的理解破产的含义、价值及其法律规则。事实上,大学破产并不是宣判"死刑",而是通过破产程序,让大学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实现再生。其中的关键制度设计,就在于大学重整及重整计划的履行。另外,建立大学债务预警机制、完善相关监督体制、修改相关法律是解决大学债务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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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出台是继《公司法》的重大修改之后的重要商事立法,是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性事件。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行为,是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在破产清算中占据重要地位。《破产法》对应当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法院对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破产清算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都做了相应规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此时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职工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名称的变化,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其它当事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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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辰 《阅读与作文(高中版)》2011,(43):70
记得很早以前看《大时代》时,林保怡饰演的股市高手林滔滔在破产后来到男主角的公司,说:我给你打工吧,不用很高工资,给我我也用不了。那时候,是我头一次了解到个人也有破产这一说,也才明白,原来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不是一回事。公司破产,在资产变卖清偿后,债务即被豁免。个人即使破产,也依然承担着债务,在债务清偿之前,只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买房,不能自由出入境,不能购买使用奢侈物品和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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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企业破产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破产逃债、破产发财、破产逃法、破产资产评估失真、人为制造破产等五种形态。其原因有现有破产法的缺陷、政府干预过多、产权交易市场不够统一、企业投资人监督乏力等多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规范破产失范行为的法律规制 ,如制定一部科学的破产法 ,加强破产执法 ,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 ,完善企业破产监督机制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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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现行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经济形势的需要,新《破产法(草案)》已经出台。将来的新破产法与现行破产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其明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赋予形式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对等的权利义务;管理人制度的引入;破产司法权的扩大;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新取向。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经济基础在于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使得破产关系不再是纯粹的私的经济关系。而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则是其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制度上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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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强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69-71
当前学界关于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侵权之债的破产免责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我国,对于自然人破产中的侵权之债不能当然免责,应采取许可免责;其次,应对侵权之债进行分类,规定哪些可以免责,哪些不可以免责;最后,对于可以免责的侵权之债,应规定为自然之债,仅仅失去强制执行力,而不是必然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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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鑫华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3(4):103-106
我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法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过于粗疏,使得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破产案件明确的几个程序问题是,破产案件的人能否提出管辖异议及提出的时间,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采取什么方式,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结果是采取裁定形式还是判决形式。笔者认为要保护当事人诉权,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应赋予当事人对破产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管辖异议提出的时间是债权人在申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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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证法的角度观察,破产制度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各债权人之间以及破产与社会效益三大矛盾。这三大矛盾的均衡构成了破产制度以及破产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通过均衡矛盾的观点来分析新破产法中几个主要的制度创设和新增亮点,进而与旧破产法进行比较,强调均衡矛盾是认识破产法本质的一项根本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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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新苏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1):14-16
股权奖励从表面上看是奖励方式的创新,实质上是企业所有权的重新分配,这表明人力资源逐步摆脱纯粹雇佣的地位,而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对剩余收益的分配。股权奖励的对象不是企业的所有员工,而是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者和管理创新者。用于奖励的股利,其资金来源应该是盈余转入,具体表现为以前若干年度经调整的税后净利润扣除财务资本必要报酬后的超额收益。人力资源股份化后,股权参与收益分配的对象不应该是净利润,而应该是经济增加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