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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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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关于违法性错误的解释,有值得反思之处。违法性认识属于故意的要件。行为欠缺违法性认识,在有违法性可能且法律有关于处罚该过失犯罪的规定时,应作过失犯罪论处;在法律无处罚此项过失犯罪规定以及行为人无认识违法性之可能时,应作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2.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关于违法性错误的解释,有值得反思之处。违法性认识属于故意的要件。行为欠缺违法性认识,在有违法性可能且法律有关于处罚该过失犯罪的规定时,应作过失犯罪论处;在法律无处罚此项过失犯罪规定以及行为人无认识违法性之可能时,应作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3.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不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也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只能通过排除主观要件或者影响客观要件来影响定罪。一般情况下,对法律认识错误,不知道刑法规定不是辩护的理由,但不可避免的情况可以除外。  相似文献   

4.
多元文化社会中,主流社会文化基础的国家刑法处理文化冲突型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区分行为人所属群体社会与主流社会之间是否符合"主体间性"标准,决定是否采取"宽容"的政策立场,以确保正常的多元化共存,或者维系必要的内在团结。一般地,应否认文化冲突成因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也应当否认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之可能性,犯罪过失难以成立;受亚文化影响的行为人对主流社会文化基础法律的认知能力也明显低于常人,刑事责任评价应以趋轻。  相似文献   

5.
违法性认识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范的认识。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应占据何种地位,中外刑法学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既然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都反映了行为人的反规范意识,体现了犯罪故意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只要具有其一,就应认为具有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6.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情形,直接影响主观罪过的成立与否、成立形态,并最终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与犯罪故意的关系上,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过失的关系研究相对缺少。违法性认识是轻信过失的必备要素之一,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轻信过失的成立;违法性认识不是疏忽过失的构成要素,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疏忽过失的成立。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只可能存在疏忽过失一种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7.
周洁 《华章》2012,(32)
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长期聚讼不休的一个重大的基础理论问题,而故意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则是这场论争的焦点.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各种观点的交锋已日趋白热化.本文犯罪成立的角度论证了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要件;在一般情况下,缺乏违法性认识不阻却故意的成立;当行为人因缺乏违法性认识而致使其无法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则阻却故意的成立.  相似文献   

8.
不论是在刑法实践中还是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均是一个处理起来比较麻烦的问题,各国对共同犯罪的定义也都不尽相同,如我国只认为共同故意犯罪才是共同犯罪。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它强调的都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问题,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过失中也就不过于看重意志因素。同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也会出现认识错误的问题,共犯的认识错误较单独犯罪的认识错误处理起来更为复杂,而且这一领域仅限于理论研究,在刑法实务上尚没有定论。试结合德日研究理论和我国刑法实践提出解决方法,以期对实务处理有所增益。  相似文献   

9.
由于新的枪支鉴定标准大幅度降低了枪支的入刑门槛,导致许多被告人所持的是“玩具枪”“仿真枪”都被鉴定为枪支,进而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这些案件引起了民众的同情,甚至对我国刑事审判产生了失望.被告人因不知相关枪支鉴定前置性法规的存在,因而误以为自己持有的不是枪支,应当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错误不同,其针对的不是故意的成立,而是责任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大小.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持有的是枪支.如果被告人对枪支的法律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并且该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责任.认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应当站在行为人当时的情况,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0.
中国刑法学界在对行为的认定上由于误读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的方法论作用,因而在讨论我国刑法中的行为时陷入了许多误区,形成了各种错误的行为概念。“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意在提醒我们,在认识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行为的主观侧面与客观侧面,主观与客观只是我们在认识犯罪时一种人为的剥离。行为在本体上不能被绝对地分离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我国刑法中行为的界定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身份问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存在很大争议,而身份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尽管在形式上刑法中的特定身份可以表现为个人要素,但实质上却体现为行为人对特定行为的特殊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实践中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与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关系,而在于行为人对特定行为是否具有特殊认识与控制能力的资格.  相似文献   

12.
宣扬恐怖主义罪是为了预防恐怖主义犯罪而设定的危险犯,体现出反恐刑法的预防性特征.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类似之处.网络宣扬行为包括"美化型"宣扬以及"转发型"宣扬两种类型,我国已有判决中被入罪的多是网络空间中的"转发型"宣扬行为.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对"宣扬恐怖主义物品"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应具有认识,否则可以排除故意.行为人也应认识到在网上宣扬和恐怖活动相关信息的违法性,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不可排除责任.  相似文献   

13.
由于各国刑法理论的差异,不能未遂犯的含义在各国刑法中也不相同.在我国,不能未遂犯应是指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由于对有关犯罪事实存在认识错误致使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然而又因行为具有危险性而以未遂犯处罚的情况.其应具有如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着手实行性,即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实行行为,这是不能未遂犯成立的先决条件;二是既遂不能性,即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实现犯罪既遂,这是成立不能未遂犯的原因条件;三是行为危险性,即行为具有侵害具体法益的危险,这是成立不能未遂犯的本质要件.  相似文献   

14.
数额犯对于研究刑法中的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指在刑法的具体分则条文之中,将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之数额作为犯罪的基础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的形态,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的足够重视。本文主要从数额犯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目前数额犯的现状,探索犯罪中认识错误与犯罪数额的有机结合,以期能够提高理论界对于数额犯的认知以及实务界对数额犯的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5.
犯罪的间接故障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险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成,与直接故意有明显的区别但又是与直接故意相依存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上不存在仅由间接故障构成的犯罪。  相似文献   

16.
在盗窃罪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数额与客观上的行为数额存在巨大差异时的评价不能以实际价值客观归责,而应以国民预测可能性为基础,从证明角度,采取预见可能性客观标准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区分证明明知、推定明知和无法明知,进而判断行为人明知的盗窃数额,据此对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做出合理评判.  相似文献   

17.
在认识时间的教学中,学生会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如果把学生的错误简单归结于不认真,那么不仅没有办法纠正学生的错误,而且对后续的教学也起不到任何改进作用。只有对学生的错误进行深入的分析,改进教学方法,才能从源头上纠正学生的错误,让学生真正认识时间。  相似文献   

18.
学界关于刑法中严格责任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对于严格责任的定义却并未达成共识。严格责任应定义为:刑法规定的,只要行为人实施某一法定行为(或不作为),或处于法律规定的状态,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中对行为某种要素(一般是行为的危害性或导致行为危害性的要素)的认识,而推定其具有犯意,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主观无过错,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行为人只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才能构成故意犯罪,但理论和实务上对认识因素的内容理解不甚一致,本文认为,犯罪故意中除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等内容外,还应包括对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认识等内容。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在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均规定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关于这一条款规定的行为性质,通说认为构成特别自首。但是这类行为已经超越了自首的界限,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事后自动恢复行为。作为一类独立的行为类型,事后自动恢复有其相应的主客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具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自愿恢复的决意。事后自动恢复客观方面必须具备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行为要素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主动恢复、消除违法的行为,结果要素是行为人的主动恢复行为全部或者是部分恢复了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益,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鉴于事后自动恢复行为在恢复法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在刑法中采取“二元立法模式”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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