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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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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技体育领域的纠纷不断涌现,能否公正、高效地解决这些纠纷已经关系到我国竞技体育产业是否能健康发展。体育仲裁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最通常的方式,因此对体育仲裁进行研究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CAS的竞技体育仲裁机制是其核心竞争力,包含仲裁诉答、仲裁推动、审前筹划、仲裁庭审和仲裁裁决5个子程序,并根据竞技体育的独特性进行因应调整。建设独立的中国竞技体育仲裁机制的有效路径之一即是实现CAS的中国化而成CCAS。CAS程序构造上的两阶化的诉答程序、强势的仲裁庭、科学的案件管理以及高效的仲裁节奏等内容是CCAS资鉴参照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   

3.
汤卫东 《体育学刊》2007,14(8):15-19
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宽泛界定,对竞技体育活动应当从宽理解。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在立法上应尊重国际惯例,既要按照《体育法》的规定限制在竞技体育活动领域,受理体育专业的可仲裁性纠纷,叉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自愿提交体育仲裁机构的包含体育因素的商事纠纷,体育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4.
竞技体育领域的纠纷不断涌现,体育仲裁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最通常的方式,通过从体育仲裁的概念、现状入手,分析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意义,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界定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竞技体育活动中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必须在理论上界定清楚,否则,就会在实践中引起混乱。关于体育仲裁范围的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有两款明确的规定:第一款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二款是“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6.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竞技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采用文献资料和逻辑演绎等研究方法,先对仲裁机构和我国竞技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现状进行探析,接着在重组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研究中,首先确立我国体育仲裁管理体制模式,最后提出建立体育协会和一般仲裁机构相结合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8.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对中国竞技体育中临时仲裁的含义及法律性质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将其与国际体育仲裁进行比较。认为,目前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没有《体育仲裁法》调整体育纠纷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为了解决北京奥运会期间相关的体育纠纷,ICAS(国际体育仲裁理事)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临时的体育仲裁机构,然而,我国的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机构,这就可能会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导致中外当事人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10.
闫成栋 《体育科学》2007,27(3):72-74
从界定体育仲裁的性质入手,分析我国体育仲裁性质。研究认为,公平原则决定了体育仲裁的民间性质和自愿属性,而这种性质定位必然将体育仲裁的范围由竞技体育拓展至整个体育领域。同时,为贯彻体育仲裁的自愿性,对体育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强制性体育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依法建立相应的效力审查标准的观点,并就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提供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王善旭  张剑  陈岩 《体育科研》2005,26(3):104-104
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工作中的一项新制度,也是我国仲裁制度中独具特色的新形式。但在实践中,体育仲裁并不是统一的形式。根据《体育法》规定,体育仲裁就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在借鉴国外体育仲裁情况的基础上,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也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大量竞技体育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纠纷,因此体育仲裁应采用民间仲裁形式,坚持民间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体育法…  相似文献   

12.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与普通仲裁相比,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在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而确定其受案范围则是仲裁条例中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介绍国外及国际体育仲裁中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3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及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流动、转会等身份争议、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争议及合同争议,而裁判员的临场裁判争议及体育行政争议则应排除在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3.
我国建立民间性体育仲裁的制度困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法>等体育法规确定的解决体育纠纷的基本方式,民间性是体育仲裁的基本属性.作为仲裁制度和体育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从这两个制度获得理论和技术支撑,这两个制度本身的缺陷与失调会成为建它体育仲裁制度的障碍.民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划分及不同立法模式,仲裁法实施中的行政化倾向以及现行行政主导型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均为民间性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设置了诸多障碍.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这些基础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实现我国体育仲裁目标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竞技体育纠纷和提供权利救济的手段,属于社会管理的特殊形式。构建中国体育仲裁法律制度,应该先研究它的目标,阐述了实现我国体育仲裁基本目标和特色目标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5.
可仲裁性是法定与约定之间的临界点,唯具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方能提交仲裁合法解决。可仲裁性主要是指客体可仲裁性,由此延伸出的主体可仲裁性是其辅助判断标准。客体可仲裁性表现为彼此包容的应然态、法然态和实然态三种形式。竞技体育争议是非平等者之间的具有纪律处罚性的争议,依仲裁法理不具可仲裁性。CAS仲裁规则及其实践肯定了"与体育相关"的具有"纪律处罚性"的竞技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这不是对传统仲裁理念的违背,而是因应体育个性进行的仲裁理念之革新。  相似文献   

16.
今国际,体育仲裁正成为最为经济、有效和便捷的体育争端解决方式之一。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是国际上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对我国体育事业和仲裁法律制度来讲,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通过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的成功实践,对体育仲裁的理论和实践操作进行全面的考察和阐述,旨在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以便为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供参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17.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18.
体育仲裁由于具有专业性、自律性、中立性等特点,已成为解决体育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美国作为世界职业体育运动高度发达的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体育仲裁制度,为其竞技体育的健康、良性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我国,随着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与北京2008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建立和完善体育仲裁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9.
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体育纠纷的解决缺乏公平高效的体系保障.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体育争端解决过程的公平效率.对比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和国际体育仲裁法院有关仲裁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体育运动体制,科学的划分我国体育仲裁的仲裁范围,可以有效处理我国体育仲裁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20.
当前,体育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构成了我国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主要手段,无论是解决效力还是社会公信度都有一定缺陷,引入司法介入机制是规范竞技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在分析司法介入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了完善司法介入机制的理论论纲,以期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规范性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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