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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实践当中往往因为其极其相似的表象而被混淆.正确的区分二罪,是正确给行为人进行定罪的前提.通过张明宝醉驾案论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点和异同点,进而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更好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2.
在全面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现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分为两方面:首先,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断降低入罪标准;第二,司法实践中对刑法条文具有扩大解释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以及维护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本罪进行限缩适用,首先,应当坚持限制解释规则,避免实务中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其次,从社会危险性和法益侵害性角度综合认定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最后,在实务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不断细化“支付结算”的法律内涵,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 ,刑讯逼供是一个影响公安队伍建设和严格执法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刑事诉讼法也严禁刑讯逼供 ,但在实践中 ,刑讯逼供在某些地方依然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包括 :封建专制主义刑事司法传统的影响尚未肃清 ;重打击犯罪 ,轻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 ;对严禁刑讯逼供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特权思想严重 ;监督机制的滞后与乏力。强调对刑讯逼供的防范要坚持德治与法治并重的方针。  相似文献   

4.
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危害。针对此罪,本文对其含义进行详细解释,同时对该罪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对转化后的共犯问题予以分析,以期对分析判断该罪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6.
李哲 《考试周刊》2013,(3):21-22
<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发展至今,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集中性、复杂性的特征。针对这些环境问题,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在对环境破坏的行为控制上,刑罚作为打击犯罪的最严厉手段在控制和预防环境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1997年刑法典不仅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且专门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明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因此对于上述行为不能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我国刑法中几经修改。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个罪名,本罪在认定时特别涉及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存在竞合时将如何区分。通过解读上述《解释》,适当结合德日赃物犯罪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可以从本罪的行为对象方面对两者作出区分,并通过探讨本罪保护法益的本质得出本罪规范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虚假诉讼罪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之可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该罪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纠纷,但在实践认定中产生较多分歧。深入解读该罪的概念、罪状、犯罪停止形态等内容能为准确适用该罪提供理论支持,同时,立法、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来完善罪名解释与司法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10.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有些裁判却是对该罪的滥用。并且,由于该罪的罪状描述概括性强,司法者在对本罪的运用上容易产生过于宽泛的解释,存在着不当扩大适用的情况,最终导致违反刑法的谦抑性,损害司法公正,让该罪逐渐变得“口袋化”。司法机关在判案时,应限缩对该罪的适用范围,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定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仅作为次要利益保护,还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其他危险方法”要符合“一次性”与“结果性”的特点。此外,必须要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动摇,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不能任意扩张、随意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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