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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1 毫秒
1.
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均无法为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规制提供一揽子方案。我国学者将虚拟财产分为三类。账号类虚拟财产可以作为计算机信息数据,盗窃货币类虚拟财产可以用盗窃罪进行处罚。盗窃物品类虚拟财产行为如何规制是问题解决的关键。物品类虚拟财产不是刑法认可的财产性利益,但针对其进行的盗窃行为损害了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信赖利益,该利益受到了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认可,也符合网络空间运行的诉求,待时机成熟,可以制定专门刑事法律对此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和财物的双重属性。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职务侵占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性处理。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虚拟财产交易也已形成规模,利益的驱动也导致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大量出现。行为人盗窃虚拟财产,不仅使被害人受到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还危及到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侵犯了现实社会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理应受到刑罚的制裁,这既是保护公私财产的要求,也是推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及时更新的迫切需要。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盗窃罪。对虚拟财产价值数额的确定,不能采取单一的某种模式,比较合理的方法是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综合采纳其他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4.
随着网络的发展,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频发。该文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讨论其法律规定的必要性,立法构想。希望我国刑法盗窃罪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更好的规范网络运行市场,保护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同时带动了网络经济产业的提升,赋予了网络世界中虚拟财产更多的现实价值,由此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也日益增加,严重侵害了网络运营商及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权。而我国法律特别是《刑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犯罪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当受害人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为此本文分析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在借鉴国内外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完善盗窃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等立法思路与建议。  相似文献   

6.
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具有客观性、依附性和虚拟性的新事物,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应当由法律加以确认。在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我们应尽量选择保护虚拟财产的非刑法路径,在能够采用其他手段充分抑止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时,就不要将该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7.
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财产内容,在交易中能够体现其经济价值,能够独立存在于网络空间,应属于刑法规范中的“财物”范畴,具体为传统财物中的“无体物”。同时,盗窃他人所占有的虚拟财产,能够使得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事实性支配而不突破与实体占有趋同的事实性和物理性,符合传统盗窃罪中占有转移行为构造的要求。因此,可以说,对以虚拟财产作为犯罪对象的盗窃行为,在传统财产犯罪罪名的框架下,适用盗窃罪的解决逻辑并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我国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下有大量罪量因素,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尤甚。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决定盗窃罪科处刑罚的违法性程度,是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和违法性推断机能,不具有犯罪个别化机能,是罪量加重构成,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而未得逞,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同一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的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从一重罪处罚;多次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根据一罪一刑原理,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9.
通过刑法中的财产性犯罪解决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则必须要面对虚拟财产对原有财产犯罪对象的冲击,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产"是否能涵盖网络虚拟财产,我国刑法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有必要以刑法规范为视角,审视网络虚拟财产及财产性犯罪对象的定性问题,从而明确虚拟财产应该成为财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0.
3 名词解释题 罪状 法定刑 简单罪状 叙明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叛逃罪 间谍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爆炸罪 投毒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劫持航空器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伪造货币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偷税罪 抗税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虚假广告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罪 奸淫幼女罪 强制猾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破坏选举罪 报复陷害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妨害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斗殴罪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侵犯财产罪 ,数额是该罪主要的量刑标准。本文从数额入手 ,通过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分析 ,揭示侵犯财产罪中的主观恶性。以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为出发点 ,论证主观恶性在本章具体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及衡量主观恶性的客观标准 ,并试图阐明在仅仅侵犯财产权利的盗窃罪中 ,对犯罪人有死刑的适用 ,已远远超过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是罚过其罪的 ,并力主在该罪中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12.
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故意的内容不包括对象对商业秘密的认识。税务官员、律师等特殊身份的人员,即使事先无专门的保密约定,也能构成本罪。该罪是情节犯,不是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是犯罪成立的标志,不是既遂的标志。该罪与其他秘密犯罪是想像竞合关系,应从一重处断;与盗窃罪是法规竞合关系,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盗窃罪始终是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的重点。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入户盗窃罪的相关内容做出了重要修订。对于入户盗窃罪而言,也降低了其入罪标准。对于某些特定的盗窃罪而言,已不在考虑盗窃次数和盗窃数额。同时,就入户盗窃而言,保护的法益也由原来的单一变得复杂。所以,对入户盗窃的界定进行新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便于我们对公民的法益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4.
陈咏梅 《天中学刊》2005,20(4):31-33
“天价”葡萄并非无价,根据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完全可以准确认定。盗窃罪作为财产性犯罪,盗窃数额的认定对成立本罪意义重大。依据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要件中的“其它目的”的解释原则,“天价葡萄”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入户盗窃行为为特殊型盗窃罪,但是对入户盗窃没有数额和情节的规定。司法实务对入户盗窃行为犯罪化颇多争议。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罪的区别本质在于入户的非法性和场所特殊性;入户后物色财物即已危及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利益;是否获得财产性利益是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虚拟财产是伴随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概念。由于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殊性及其法律性质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仍存在争议,因而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本文对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及财产属性进行了论证分析,并通过对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刑法规制的具体做法进行考察和比较研究,探究我国对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刑法回应模式,确立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7.
网络虚拟财产指存储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有价值的特定数据和信息,分为交易价值、不具备现实交易价值、转化型三类。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可控性、经济价值。具有现实交易价值以及转化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符合“物”的属性和特征,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司法实务中需要在分类的基础上确定其价值评估方法,为犯罪所得数额的界定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8.
虚拟财产,就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同时又具备现实性价值属性、实用性价值的内涵,由于受到技术限制,网络虚拟财产无法脱离网络平台而独立存在,虚拟财产往往更具有被侵犯的脆弱性特点.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把虚拟财富分为公共虚拟财产和个人虚拟财产.公共虚拟财产主要指一个国家、社会、民族或公司在文化、信誉、域名等方面的价值增加值.个人虚拟财富主要表现在公民个人信息、公民的隐私信息、公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和网络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等方面.只有弄清楚这些虚拟财产的性质和种类,才能更好的依法建设、保护这些虚拟财富.  相似文献   

19.
虚拟财产,就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同时又具备现实性价值属性、实用性价值的内涵,由于受到技术限制,网络虚拟财产无法脱离网络平台而独立存在,虚拟财产往往更具有被侵犯的脆弱性特点.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把虚拟财富分为公共虚拟财产和个人虚拟财产.公共虚拟财产主要指一个国家、社会、民族或公司在文化、信誉、域名等方面的价值增加值.个人虚拟财富主要表现在公民个人信息、公民的隐私信息、公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和网络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等方面.只有弄清楚这些虚拟财产的性质和种类,才能更好的依法建设、保护这些虚拟财富.  相似文献   

20.
使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表现形态,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应当全面承认其可罚性。使用盗窃的本质在于对财产使用权的侵犯,伴随财产价值由财产所有权向使用权的转移,认可对其保护是法益开放性的要求。作为不可罚依据的排除意思,在我国刑法语境中既缺少存在的必要性,又可能导致盗窃罪保护范围的不当限缩,不应当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超过要素存在。使用盗窃可罚性的基础在于该当盗窃罪构成要件。财物的事后返还作为使用盗窃的犯罪学特征,只能作为量刑因素,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损失数额应按照同类财物的替代成本计算,以保证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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