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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伪强推中储券 1940年11月30日,大汉奸汪精卫在日本侵略者的扶植下,在南京成立傀儡政权--伪国民政府.汪伪政权为了自身的生存,培植自己的经济命脉,于翌年1月设立伪中央储备银行,由伪财政部长周佛海兼任总裁,发行中储券,以期代替法币、军用票、华兴券和联银券的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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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伪国民政府清乡委员会于1942年8月1日成立上海分会,同年9月,在南汇、奉贤、北桥、崇明、嘉定、宝山等地开始“清乡”。这里所选档案,是日伪对上海地区人民实行法西斯残酷统治的见证,对研究汪伪政权史和编写上海地方史志,均有参考价值,特予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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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伪政权成立,她老婆陈璧君的官衔是伪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广东伪省政府成立后,陈璧君提议由她的胞弟陈耀祖出任省主席.汪精卫怕陈耀祖年轻办事毛躁,就封陈璧君为"广东省政治指导员",代表"中央"坐镇广东,垂帘听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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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一声炮响,推翻帝制,建立中华民国,引进西方议会制度,开启西方议会政治制度的短暂尝试。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召开,张耀曾以众议院议员身份入选宪法起草委员会。他参与宪法起草委员会诸多问题的讨论,如大总统选举方法和权限、国会委员会、国会一院制或两院制和国务员职权等。然而民初第一届国会最终遭袁世凯解散,但是张耀曾国会委员会思想以及宪政救国主张是值得肯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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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宪政都是现代国家在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中举足轻重的重要概念,两者对于法制、人权等领域的的影响力无人质疑。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了解宪法和宪政的发展历史,更可以获悉宪法和宪政的未来。本文主要谈论宪法和宪政在民主方面的联系。在分别分析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之后,对两者的联系进行对比和总结,以证明完政是宪法的逻辑结论,宪法和宪政之间是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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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1月,南京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高宗武偕同另一个也落水当了汉奸的蒋介石亲信陶希圣重又弃暗投明,脱离南京的伪傀儡政权,几经辗转,回到陪都重庆。这一事件轰动一时,因为高、陶两人还将弄到的“日汪密约”公布于世,给了日伪重重一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这一事件中,宋美龄策反高宗武回归重庆的内幕长时期来一直鲜为人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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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华战争期间,日本采用“以华治华”的方针,通过建立伪政权来加强对占领地区的统治。伪军最初的来源即是日本建立伪政权的需求。伪政权若失去了伪军的依靠,基本上就失去了后盾。全面抗战爆发之前,日本已着手建立伪政权和伪军,在日军主导下陆续出现由伪满洲国、伪蒙古政府及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后改称“冀东防共自治政府”)等三个伪政权组成的伪军。而在抗战爆发之后,无论是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伪维新政府、汪伪政权这样中央性质的伪政权还是各种基层伪政权都在日本的操控下组建了各种军事力量。由于日军对伪政权的不信任,日军一直力图直接控制伪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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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合理的宪法监督机制构建宪政的必由之路,而对宪法监督价值主要内容的把握,则是宪政建设之基。从宪法监督价值之间的关系看,宪法监督价值可分为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主要体现在分权制衡、秩序、法治等方面,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正义、人权、自由、平等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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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其他法律、包括新闻立法的依据。我国宪法包含着新闻自由的思想,体现着新闻自由的精神,并从多个角度规范了新闻自由的原则,但同时,宪法也对新闻自由的具体实践规定了诸多的限制。在新闻立法呼声日高的今天,对宪法有关新闻自由规范的探讨,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意义。 我国宪法对新闻自由原则的保障 1.新闻自由是宪政精神的内在要求。 宪政即宪法政治,指国家的机构运转、职能设置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按照宪法来进行。因此,宪政基于运行的宪法也须符合权力制约和权利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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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局时代的宪政变迁
宪政史研究以文本为中心,这似乎是个惯常做法。之所以如此,可能一方面是为了宪政史书写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是宪政史研究之法学立场的凸显。但很大程度上,宪政史考察的是激变时代的宪政变迁,用阿克曼的说法,就是更接近于“宪法政治”时代,而非常规政治时代,具体的宪政变迁之复杂性可能远远超过按部就班的宪政文本排列中所呈现的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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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7,(5)
关于"政协宪草",台湾学者承认它的存在,认为其是1946年宪法的蓝本,而大陆学者对此并不认同,甚至认为所谓"政协宪草"是不存在的。考诸史实可知,"政协宪草"是1946年2月至4月期间,由国民党、中共、民主同盟、青年党和无党派方面的代表组成宪草审议委员会,修订《五五宪草》过程中,形成的一份讨论记录稿。由于"政协宪草"只是一份记录稿,因此当初中共和民盟不承认它具有宪法草案的性质。但是,1946年底国民党召开制宪国民大会时,又以"政协宪草"为底案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以来,当年宪审会的参加者先后公布过几个不同版本的"政协宪草",但学界的研究只注意到其中一个,实际上还有三个。这些版本内容具有一致性,和1946年宪法的精神也基本一致,但价值不同。应特别重视其中的"《再生》版"和"陈启天版",因为它们才是迄今为止"政协宪草"最恰当的版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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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涛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7,(5):140-148
关于"政协宪草",台湾学者承认它的存在,认为其是1946年宪法的蓝本,而大陆学者对此并不认同,甚至认为所谓"政协宪草"是不存在的。考诸史实可知,"政协宪草"是1946年2月至4月期间,由国民党、中共、民主同盟、青年党和无党派方面的代表组成宪草审议委员会,修订《五五宪草》过程中,形成的一份讨论记录稿。由于"政协宪草"只是一份记录稿,因此当初中共和民盟不承认它具有宪法草案的性质。但是,1946年底国民党召开制宪国民大会时,又以"政协宪草"为底案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以来,当年宪审会的参加者先后公布过几个不同版本的"政协宪草",但学界的研究只注意到其中一个,实际上还有三个。这些版本内容具有一致性,和1946年宪法的精神也基本一致,但价值不同。应特别重视其中的"《再生》版"和"陈启天版",因为它们才是迄今为止"政协宪草"最恰当的版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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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将君权法定化、公民权利入宪化、本土文化和域外制度相结合以及带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并对后来我国的宪法和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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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将君权法定化、公民权利入宪化、本土文化和域外制度相结合以及带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并对后来我国的宪法和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