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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违法行为及其引起的行政处罚时有发生,档案犯罪行为并不多见。但1999年发生的“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因行为当事人涂改档案造成严重后果而被判刑的案件”(见《中国档案报》2000年2月14日)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所以,针对档案的犯罪行为及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为代表的档案刑事司法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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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社会行为,越轨行为之一,指为了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违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乃至严重破坏的行为。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同属越轨行为,但并非所有的反社会行为都构成犯罪行为,只有那些触犯刑法的反社会行为才是犯罪。因此,反社会行为既包括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并不触犯法律但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1按照这个定义,违法犯罪、制假贩假、自杀、离婚、虐待老人、欺行霸市等都可以被称为反社会行为。近些年来,观察媒介关于“反社会行为”的报道比例,一直呈一个直线上升的趋势。不仅报刊设置专版:如法制新闻板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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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档案保护制度,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条文及其他刑事法律对以档案为犯罪对象的罪名、罪状、法定刑的设定,运用刑罚方法打击档案犯罪,从而保护档案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有效防止和准确打击针对档案的犯罪,维护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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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误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误区一是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混为一谈。通常情况下,人们只从狭义上理解档案行政执法,即档案行政执法仅指查处违法案件。而《档案法》规定广义上的档案行政执法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种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规划、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指导、行政许可等10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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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高考冒名顶替”“人事档案造假”等事件不时曝光,其中均存在伪造、篡改档案行为,严重侵犯了档案的真实性、凭证价值性和公民个人权利,在广大民众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新修订的《档案法》对其惩处力有限。在目前现有刑法框架下,伪造、篡改档案行为本身并未实现犯罪化,存在刑法治理盲区,亟待弥补不足。《档案法》及现有刑事法律难以有效治理伪造、篡改档案行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伪造、篡改档案罪,对伪造、篡改档案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以实现对法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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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对妨害档案管理活动之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由于妨害档案管理活动之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不尽相同,其具体法的适用亦有不同。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行为性质与责任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妨害档案管理活动之不法行为大体分为档案行政违法和档案刑事犯罪。档案行政违法,是指违反档案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其主要责任形式有警告、罚款、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征购、没收等具体行政处罚。档案刑事犯罪,是指触犯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受刑罚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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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屡有发生“学历造假”、 “身份信息篡改”、 “档案丢失”、 “关系人查询档案受阻”等恶性事件.2006年以来,北京市档案局、海淀区档案局相继调查处理了丢失职工档案、丢失文书档案、涂改病历档案、伪造人事档案、擅自销毁规划档案等档案违法案件共8起.我国档案工作中存在问题和缺陷,人们开始抱怨相应档案法律法规的缺失,诟病1987年《档案法》(1996年修正)缺乏刚性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