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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中的档案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栾莉 《北京档案》2006,(12):16-17
一、档案犯罪的外延 档案犯罪的外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档案犯罪的范围或者种类.档案犯罪在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中均有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构成该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2.
档案犯罪的现行规定,存在保护范围太狭窄、概念表述不严谨、与档案法不衔接等缺陷.应当把非国有档案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完善相关条文的语言表述,增设一些新的档案犯罪罪名.修订后的档案犯罪罪名包括非法获取档案罪,非法出卖、转让档案罪,故意损毁档案罪和伪造、变造档案罪.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档案资源蕴藏的巨大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为社会公众所认知,国家法律逐步加大了对档案资源尤其是经济领域形成的有关专门档案的保护力度,最为突出的是近年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改完善过程中,相应增加了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继199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确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一)》确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之后,2005年全国人大常  相似文献   

4.
涉档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国有档案作为行为对象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罪名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相似文献   

5.
论非国有档案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针对档案的刑事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将针对档案的犯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第100条:抢劫国家档案、军用物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订,根据行为的性质,将针对档案的犯罪挪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抹去了原刑法中的时代烙印,使刑法典在内容编排上更为合理、科学。但是,两部刑法都只对国有档案做了规定,没有提到非国有档案即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案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正确理解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十分必要,这对于正确执行刑法、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案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  相似文献   

8.
罗翔 《中国档案》2006,(1):44-46
中国刑法329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一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这两个犯罪却存在诸多争议问题,笔者略谈管见,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准确定性。切实保障档案的安全。  相似文献   

9.
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风险迭生,亟须刑法提供更加科学有力的手段来保障档案安全。立足预防主义视角,采取预防刑法模式可以为档案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档案安全的刑法预防保护既有现实需求,也有实定法依据,还有正当性基础,应当成为未来刑事立法的主要模式。依据档案安全的刑法预防性保护需求,可将档案安全法益划分为档案的客观真实性利益、档案的完整性利益与机密国家档案的安全性利益。对档案的客观真实性利益的保护,可增设以“行为要素”和“情节要素”为核心的伪造、变造档案罪;对档案完整性利益的保护,可增设以“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为核心的故意损毁档案罪。  相似文献   

10.
档案犯罪归属于妨害文物管理罪是妥当的。档案犯罪中的抢夺、窃取行为应作不同于财产犯罪中相应行为的理解。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国有档案罪。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持有的档案,包括其代管的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国有档案的复制件不属于档案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1.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复杂性,犯罪对象是国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秘密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抢夺国有档案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档案形式发生重大变化,从“有形档案”向“无形档案”转变,危害档案安全的档案犯罪也呈现出新形势、新特点,现行刑法的规定日益显示出不能完全适应数字环境下档案安全保护的需要,存在着犯罪主体的复杂多元性、犯罪对象范围狭窄以及行为方式规定的滞后性等问题。为有效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功能,需要在数字环境下档案安全刑法保护的理念上强调国有档案与集体、个人档案同等保护的价值取向;在刑事立法上调整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在刑事司法上完善档案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充分发挥刑法治理作用,保障档案安全。  相似文献   

13.
陈丽 《档案与建设》2008,(1):28-28,36
我国《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国有档案的所有权,由于国有档案事关国家的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类犯罪的发案率相对较低及暴力性不明显,立法上对该类犯罪的规定相对就比较粗放,这就给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带来一些困惑。  相似文献   

14.
在对刑法中"国有档案"进行解释时,应充分注意与档案法的衔接。档案犯罪法益为"国家对国有档案的管理秩序",档案内在价值的保护并非档案犯罪立法所向。档案犯罪并非侧重对所有权进行保护,国家管理的非国有档案也属于档案犯罪中的国有档案。对于国有档案复制件是否为档案犯罪对象,应以侵犯复制件管理的行为是否与侵犯原件具有同等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为标准。  相似文献   

15.
刘彩灵 《兰台世界》2016,(18):50-53
档案安全之刑法保护尚处于发展期而非成熟期。刑法典中以档案为特定行为对象的犯罪,在体系归属、对象范围、行为内涵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异议,并与散见在分则各章的其他涉及档案安全的犯罪形成了复杂的罪数关系,不利于档案安全的统一保护。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安全刑法保护体系,需充分发挥附属刑法在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功能,才能解决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行政犯易变性的矛盾,实现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6.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复杂性,犯罪对象是国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秘密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抢夺国有档案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文摘     
刑法中的档案犯罪栾莉在《档案与建设》2007年第1期撰文说,档案犯罪在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中均有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该罪由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该罪与普通的抢夺罪、盗窃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对象不同,该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国有档案以及国家保管  相似文献   

18.
陈丽 《北京档案》2007,(11):24-25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29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谢雨 《档案与建设》2017,(12):32-34,20
档案保护的刑事立法急需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合理调整档案犯罪在现行《刑法》分则中的位置;适当、合理拓展档案犯罪的对象范围;适当扩展档案犯罪的行为主体范围以及适当扩展档案犯罪的刑法处罚范围,以实现对档案更为全面有力地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20.
论档案犯罪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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