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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涵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4):41-44
伴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后悔权制度是现代消费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而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后悔权。从电子商务中的后悔权的理论界定讨论,在中国当前后悔权的确立是有其必要性的。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与立法内容设计上应当参照其他国家的案例,依据我国现实状况,消费者维权的条文可以表述为:"消费者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固定场所销售的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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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5)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享有对该商品的服务、使用等功能用途的完全知情的权利。属于一种身份权利。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则是一种财产权,一般归属经营者所有。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各自追求利益的对立。从保护消费者角度看,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好;但从保护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却是不能为公众所知晓的。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权益冲突,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协调两者之间关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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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5):67-69
为了加大对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修改后的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非传统的销售方式中缔结的商品买卖合同在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消法所确立的消费者反悔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销售方式,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并且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区别于约定解除合同,消费者反悔权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并且是一种形成权,有利于真正实现合同的实质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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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5,(5):64-68
在消费品瑕疵案件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的事实究竟由哪一方负责证明,关系到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及诉讼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并没有创设一个举证责任倒置条款,只不过把隐藏在债务不履行说背后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挖掘、宣示了出来。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不管是否为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只要消费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异议期内主张商品或服务有瑕疵,发生争议的,就应该由经营者证明该商品或服务无瑕疵,并承担证明不了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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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上购物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了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上格式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书面合同:经营者要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中,必须尽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应坚持有利于消费者的思想解释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诚信原则以及同非格式条款相抵触时,应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利益,应对网上购物格式务款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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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仕梅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29(11)
“学费不退”纠纷反映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对该问题宜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学费不退”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其有效性应从双方的市场地位、交易价格、解释原则、立法规制等诸多方面综合考量。完善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