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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运用案例分析方法,研究《民法典》生效之后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体育伤害案件的基本样态和争议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路径。研究表明,一方面,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获得一体遵行,司法判例对自甘风险规则中的“文体活动”采用“大体育”概念,涵盖了所有体育活动,包括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另一方面,自甘风险规则在加害人主观过错、适用范围、组织者责任、减轻事由、公平责任条款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性误区。为此,应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路径进行优化:在适用上应坚持法教义学立场以确保依法裁判的规范效应,通过案例指导体系和类案检索制度来实现体育自甘风险规则的同案同判,在法律方法上构建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论证模式来进行说理论证。  相似文献   

2.
目的 构建新标准以解决自甘风险规则在短道速滑比赛中的适用困境。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依托国际滑联短道速滑规则构建新标准。结果与结论 新标准突破自甘风险规则原先的适用范围。通过区分活动风险与活动伤害进而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避免出现难以判断的困境;将责任主体直接划分到不同来源的资金,并根据资金来源确定清偿顺序,不再由明确的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避免出现难以明确不同组织者之间、组织者内不同来源的资金之间的清偿顺序的困境。在解决自甘风险规则在短道速滑比赛中的适用困境的同时,也为自甘风险规则在实践中的进一步运用提供新方案。  相似文献   

3.
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西方国家,自甘风险的司法适用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一个变化过程,目前,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体育侵权案件.在体育侵权案件中,只有对危险性质、受害人的意思能力、危险发生时间、竞赛规则的重大违反、体育比赛的性质等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在审理体育侵权案件中正确适用自甘风险.同时,还应注意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是有关受害人故意的规定,它与受害人同意规则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都殊为不同.故而,体育侵权中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它与自甘风险规则一道在我国侵权法上属于“非法定免责事由”.无论在体育法学的学理研究还是在相关体育侵权案件的司法适用中,受害人同意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诸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类的行政规章中,它也得到了部分承认.适用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意味着要排除自甘风险规则,两者是我国体育侵权责任中最主要的两种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5.
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是体育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方式。前者将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后者只能按比例减少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虽然法律后果存在巨大差异,但目前对于体育侵权案件适用自甘风险,还是适用过失相抵,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没有建构一套稳定的规则。从美国法的经验来看,通过对自甘风险进行分类来解决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的竞合问题,并不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实际上,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的主要区别在于受害人能否认知风险的存在。通过运动类型、违规程度、年龄和精神状况、参与的自愿性、专业程度等五个要素的综合考量,法官可以推知当事人的意思,进而从参加体育活动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自甘风险,最终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6.
作为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在体育运动致害案件的适用中存在争议。我国民事立法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限制的过程。通过对体育运动致害案件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赔偿范围上都超越了其应有的内涵,自甘风险规则也并非体育运动致害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和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有利于体育运动的积极开展。后民法典时代,体育运动致害案件中损失的分担,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之下,通过民法解释学对公平责任和自甘风险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在极端案件中,应当肯定公平责任的适用,以实现其背后所体现的矫正正义。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在促进社会文明、鼓励文体产业发展并合理分配由此产生的责任方面实现了中国式科学立法。但在学校开展的文体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事故中,自甘风险规则的4个适用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消极要件)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与问题。因此,需要对发生在学校视域内的自甘风险相关司法实践进行类型化讨论,并从解释论层面给出尽可能符合立法原意和各方利益需求的纾解答案。此外,学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符合《民法典》的要求,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并完善以保险为核心的多元化损害赔偿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8.
体育伤害自甘风险抗辩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自甘风险的类型、判断标准的介绍,以案例分析自甘风险原则对我国侵权法的价值."自甘风险"是不同于"同意"的抗辩,与体育发展之大背景契合,在体育伤害侵权领域,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有助于弥补当前我国民法理论中受害人同意及有过失所不能完全涵盖的不足,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可以借鉴欧美侵权法的做法,将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纳入作为责任分担事由的受害人过失制度,不再单独做出规定,而仅对明示的自甘风险和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9.
赵毅 《体育与科学》2013,(3):53-56,65
对体育侵权中受害人同意规则的暨有研究存在认识误区和弱化趋势。事实上,竞技体育比赛与受害人同意规则的关联最早可追溯到西方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从罗马法开始,受害人同意规则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已经成为了侵权法理论中的一项主要免责事由,有的国家通过成文法明文规定之,亦有国家通过法院判例和学说上的解释论对其予以适用。受害人同意规则的法理基础应该是利益扬弃说,在我国法中一般作为非法定免责事由予以适用,且在适用中应注意"同意"的限度和与自甘风险规则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林振煌 《体育科研》2013,(6):37-40-53
近年来,两岸对于体育活动中产生的伤害事件,能否运用“自甘风险”理论作为被告免责的抗辩事由,以及“自甘风险”的理论内涵,展开一系列的广泛讨论.同时,两岸法院也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将“自甘风险”理论适用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文章对于诸多学者的不同见解及法院判决对于“自甘风险”理论的诠释加以归纳整理.  相似文献   

11.
徐翔 《体育科研》2020,(3):82-88
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在处理民事侵权纠纷中是一对矛盾体,无论是在司法实务还是理论探讨中经常是争议的焦点。尤其在体育伤害纠纷中当双方都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伤害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是自甘风险原则,是国内外争论已久的话题。通过对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探讨在社会普及度较高的羽毛球双打运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相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适用的合理与否,验证公平责任原则在该类运动伤害中适用的合理性。提出:应尽快完善和明确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和地位,以便更好地在处理全民健身类体育活动伤害纠纷中对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的援引,实现依法治体。  相似文献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背景下,足球伤害法律适用出现了新发展,对足球治理带来新挑战和新影响。就足球伤害的侵权归责原则而言,过去广为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不再适用,这将极大地增强社会足球和校园足球活动参加者、组织者的信心。《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对于足球运动参加者明确足球伤害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了新要求。在三阶层的体育伤害侵权构造下,足球伤害的法律适用将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递次考量。其中,对于作为违法阻却要件的自甘风险规则认定和作为有责性组成部分的重大过失认定将成为《民法典》时代足球伤害法律适用的核心议题。  相似文献   

13.
新《体育法》多处强调体育活动风险防范,并首次对体育保险作出明确规定,成为《民法典》体育风险分配框架的进一步补充。《民法典》首次确立的自甘风险条款采取谨慎态度,在适用范围、风险来源、组织者责任等方面均做出限制,被称为“本土化自甘风险”。固有风险是体育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甘风险在体育活动中的适用应当对风险性质进行区分。建议以“总括+列举”方式对固有风险进行界定,确定“明显和必要”标准,在固有风险范畴内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同时,体育活动风险来源具有多样性,应当细分类型进行风险识别,并明确与组织者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将体育活动组织者责任以转致条款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未考虑体育活动风险性质,加重体育活动组织者对固有风险的注意义务,降低社会主体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建议将体育活动组织者纳入自甘风险主体,强调其对体育活动固有风险的免责抗辩,超出固有风险部分则承担过错责任。同时,通过在各专业体育领域由行业协会等主体确定“安全红线”精准识别风险、根据体育活动成熟程度确定风险分配、细分体育活动领域推行相互保险等措施,在《体育法》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体育活动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机制,为全...  相似文献   

14.
江可歆 《体育科研》2021,42(3):53-60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布,其中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明确规定了自甘冒险规则,对解决体育侵权领域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该规则在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因为规定过于简略而存在适用性问题:未正确与受害人同意进行区分;作为免责规则未严格限制适用条件,未规定减轻责任事由,以及对于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限度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提出应该单独规定受害人同意规则,针对自甘冒险规则做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体育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第1 176条首次在我国基本法中明确参加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重大过失系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一项例外,经常被当事人作为抗辩理由而引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过失的判断存在标准模糊、同类犯规未得到同等对待等情况。依据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剖析,得出:重大过失系隶属于过失的一个亚类,与“故意”存在明显区别;重大过失并非等同于“严重犯规”行为;判断重大过失过程中,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运动经验和所从事项目的惯例和特点。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厘清注意义务的范围是判断重大过失的前提;判断重大过失时应当具体项目具体对待;比赛规则类型化是判断“重大过失”的依据,违反技术性规则一般不作重大过失处理。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体育法》第90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大型体育赛事、高危险性体育赛事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该条文在形式层面完善意外保险的制度体系,实质层面因应《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形成“风险—责任—保险保障”的制度闭环。但是,囿于该条文的总括属性,“大型体育赛事”“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参加期间”等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同意规则”尚存在不完备甚至是留白之处。现阶段再次修法已不现实。为此,可以考虑以解释论的方法对上述概念、规则予以补充、落实,以期最大程度解决实践争议,进而为我国从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提供较为完备的保险保障。  相似文献   

17.
《体育与科学》2014,(3):39-43
"林州少年篮球伤害案"判决认为,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应对体育伤害风险负注意义务,由此构成《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该判决未能认识到体育侵权的特殊性,从而在法律适用上走入误区。我国法院也有采纳自甘风险或公平责任裁判同类案件的判例,但亦陷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困境。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该法第24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规则可以补正前述条款之不足,并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和谐。  相似文献   

18.
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勇 《体育学刊》2013,20(1):48-55
竞技活动由于其竞争性和身体活动性,蕴含着伤害的风险,其中以同场竞技运动员间的伤害最具体育特殊性.运动员间的竞技伤害可能会构成侵权,其侵权责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和违法阻却事由.如果加害人导致受害人受伤的行为是对竞技安全规则和该项目传统、惯例的重大违反,并且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受害人损害严重、违法行为与严重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应对受害人的伤害承担责任.判断对抗性体育竞技中加害人是否存在过失可以考虑下列要素:项目本身特征、运动员特征和事件发生时的事实和环境.自甘风险是竞技伤害侵权最常用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增列了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具体判断标准仍不明确,且与自甘风险的关系存疑。确立体育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以合标准的硬件设施、有序的组织服务和合理救助义务为基础考量要素,以体育类型和项目特点为个性考量要素,注重体育安保义务的个性化。第1176条第2款与第1198条适用关系不明,其一方面存在内在价值体系缺陷,另一方面存在外在文义、逻辑体系缺陷。解释论上应以自甘风险的内在价值体系为进路,参加者风险自担,活动组织者尽到体育安保义务时不应再承担公平责任,活动组织者因一般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对其减责,活动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应对其减责。  相似文献   

20.
采用文献资料法,综述学生体育权利的定义和分类、评价体系、侵权行为与归责、救济困境与不足、体育制度不足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问题。结果和建议:明确学生体育权利的定义和分类、完善权利的评价机制和救济制度,并提出了合理利用自甘风险、修订体育法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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