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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传统体育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阐述民间传统体育的特征及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指出:民间传统体育具有著作权客体的基本属性(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但在权利主体、权利范围和权利期限方面与传统著作权制度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尽管目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一些法律文件以及非洲国家缔结的版权公约将民间传统体育纳入著作权保护中,但对于解决两者冲突未给出明确答案。认为:民间传统体育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对传统著作权制度进行一些创新性适应,包括引入集体著作权人制度、限制经济权利、规定民间传统体育永久保护期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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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体育竞赛表演中部分项目与戏剧、舞蹈、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完全可以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体育竞赛表演可以成为作品,诸多法学观点也予以否认。建议扩大《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承认体育竞赛表演也是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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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与传承的学校体育路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和传承面临各种危机,本文着眼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合理保护和有效传承,探讨和分析将少数民族纳入学校体育进行保护和传承的相关问题,以期探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科学的保护和传承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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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确理解和认识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的基础上,论述与分析了科技期刊作者、作品的合法权利,以利正确理解和贯彻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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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立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5,13(9)
笔者认为:体育领域中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些则不能。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首先弄清著作权的法律特征,同时还须明晰体育竞赛项目的性质特征,这样才能从法理层面和哲学层面解释争论问题的本质,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我国体育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体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逻辑性、完整性、公正性。1.著作权的法律特征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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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文献资料法、田野调查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等,对西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特征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西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特征是地域性、竞技性、节庆性、艺术性、休闲娱乐性、宗教关联性。西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趋势是:强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竞技性,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借助传媒功能,西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将得到大力推广进入各级学校,将获得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交流与融合;少数民族体育旅游资源将进一步得到开发和利用,将走向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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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使用、保护、管理、文化基础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主体、客体、范围等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方面,主要包括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专门和综合保护策略研究,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国际和国内立法保护研究,以及典型国家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研究4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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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辉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54(9):50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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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概念进行阐释,分析人口流动、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外来文化等引起的陷落危机,构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行政保护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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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来冰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20,(2):138-144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很多项目正面临着消失的风险。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保护评价为研究内容,通过文献资料法和德尔菲法,确定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评价的1个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和15个三级指标,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决策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并构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保护绩效评价模型,为我国少数民族体育的保护评价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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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凯杰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53(2):55-59
对新近发生的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同法院对事实基本相同的该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一是不同法官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存有争议,二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下的保护遇到了法律适用困境。鉴于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协调和“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系下的内部协调,以及根据“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法律推理原则,研究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扩张解释和完善广播组织者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更为合理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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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体育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体育知识产权若干热点问题研讨会,围绕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育领域热点问题的国际视点、体育赛事节目的深度链接及GIF动图的版权问题等三个专题展开讨论,研讨会的核心问题是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是作品,是否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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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超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8,52(7):62-69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