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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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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方式等方面加以理解。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没有关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的规定,这不合国际商务反腐的潮流。从现行刑法与国际公约的协调与接轨方式看,有必要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纳入我国刑法范畴。同时,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刑法可以在贿赂物的范围、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犯罪的罪名设置等方面对《公约》予以借鉴和吸收,以完善中国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3.
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蔓延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对象进行了扩张。但在我国目前总体的的刑事立法中,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过于分散,构件要件也存在问题,鉴于此,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特征、构件等基本理论问题、探讨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及建议、进而严密法网,无论是对刑法理论还是对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中国贿赂犯罪刑法规制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贿赂犯罪的规定上有许多科学创新之处值得我国借鉴。加入《公约》以来,在刑法方面,我国积极通过颁布刑法修正案以及制定刑法司法解释的方式,不断靠近、衔接《公约》对贿赂犯罪的规定,随着《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面世,这种靠近、衔接《公约》的迹象更加明显。在《公约》的带动下,我国刑法促进了贿赂犯罪规制某些方面的发展,而这也必将会对我国转型期贿赂犯罪的严重态势发挥惩治、遏制和预防的作用。但是,与《公约》相比,我国刑法在贿赂犯罪的规制上仍有许多缺位,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5.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引入了经济全球化时代治理腐败的全新理念——将贿赂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通过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尽量避免贿赂行为的发生。经过30年的发展,这种理念逐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并为我国正在开展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我们应当借鉴《反海外腐败法》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的贿赂条款、加强公司内部的治理责任,借助多样化制裁方法,科学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6.
关于贿赂范围,目前学界存在着“财产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三种观点。将贿赂的范围扩大解释为可以用确定的金钱计算的利益不仅符合贿赂的本质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满足了刑法解释的正义性要求,应该为我国刑法采纳。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行为也逐渐蔓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竞争机制,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也加剧了行业的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本文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商业贿赂刑法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影响力交易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随着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其国内化也为刑法学界所关注。影响力交易的有关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行贿和受贿犯罪中有所规定,但在受贿主体贿赂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一致。我国不必直接引进影响力交易的规定,而只要在传统行贿受贿规定的基础上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和贿赂的范围上有所调整即可。  相似文献   

9.
辛波  刘嘉 《双语学习》2007,(11M):230-230,232
由于《刑法》明确规定贿赂为财物,不足以规制社会中所发生的种种新型贿赂犯罪,引致学界对于贿赂范围的争议。对其立法渊源的探究可以得出我国对于贿赂的一贯立法态度,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导致了司法层面中对新型腐败犯罪的漠视。司法与立法的相悖、刑法规定的滞后与贿赂犯罪的发展引起的冲突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贿赂的范围,以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引进无疑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契机。  相似文献   

10.
贿赂犯罪是腐败的重要表现。国外法治建设较为成功的国家关于贿赂的立法较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要宽泛得多,我国古代关于贿赂对象的立法也很宽泛。宽泛的贿赂对象立法有利于一个国家的廉政建设。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为突出刑法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功能,应该将财产性利益理解为贿赂的一种。  相似文献   

11.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种新型腐败犯罪,是贿赂犯罪的外围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任何与之对应的罪名.建议在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和有影响力人员受贿罪,以实现该罪的国内法转化.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的范围规定为包括"性贿赂"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好处,各国立法中也将"性贿赂"等非物质利益纳入贿赂类犯罪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现有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范围只包括财产性贿赂,不符合国际潮流。结合当前立法趋势与社会现实,"性贿赂"入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性贿赂"入罪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可操作性层面也得到了保障。  相似文献   

13.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立法是大势所趋.刑事立法应细化贿赂犯罪的罪名,降低受贿罪之立案标准,建立多元量刑模式,并完善相关立法以打击因贿赂而诱发的其他犯罪.司法操作中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量,证据规则适用贿赂推定,量刑标准要重点考虑对公权力的侵害程度及社会后果,既得利益之处理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14.
斡旋受贿罪是在受贿罪基础上形成的,在斡旋受贿罪单独成为一罪名的问题上,要从具体的罪状出发,并与立法和司法罪名相结合,解决罪名独立性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之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理解上应把二者作相同内涵的理解。在斡旋受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其内涵,解决斡旋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6.
关于性贿赂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将视角聚焦在贿赂罪研究的前沿上,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中贿赂罪的立法缺陷,介绍了当前法学界关于性贿赂罪立法的不同观点,提出了性贿赂犯罪的立法主张。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成为近年来在职务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甚至成为整个犯罪体系重要的一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受到高度的重视。受贿罪客观的隐蔽性、办案机关的主观功利性使得受贿罪自首的问题变得比较莫测复杂。以刑诉法为根据在时间段上类型化地客观判断受贿罪自首能否成立,直接有益于受贿罪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相似文献   

18.
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着贪污罪构成标准过高、渎职罪成立条件过严、贿赂罪法网设置过松及死刑作用之夸大、资格刑功能之错位、罚金刑地位之缺失等宽严失调的现象,故必须从立法降低贪污罪的构成标准、放宽渎职罪的成立条件、严密贿赂罪的法网设置及废止死刑、改造资格刑、增设罚金刑等。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的刑罚,在量刑体系上对于贪污罪的依附、量刑标准的交叉与当今受贿犯罪的高发,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显得不甚协调。鉴于此,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阐述了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刑罚的有关规定,并以此分析了受贿罪刑罚规定的主要缺陷,以期为受贿罪刑罚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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