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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刑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刑始于奴隶社会。《尚书·吕刑》中记载了“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墨”即用刀刺人的额头,然后涂以黑色,黑色渗入皮肤.永远清洗不掉;“劓”即割去鼻子;“剕”即砍掉脚:“宫”也叫腐刑,是残害男性的生殖器和破坏女性的生殖功能;“大辟”是死刑.多用斧头或大刀砍去人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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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玉枢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2)
肉刑是指“黥”(凿其面以墨涅之)、“劓”(截鼻)、“刖”(砍脚)、“宫”(男去势女幽闭)、等毁坏肌体和生理机能的刑罚,它是奴隶制刑罚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汉文帝十三年,实行刑制改革,废除了这种以“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为能事的肉刑,从而打破了奴隶制刑罚体系,为“笞”、“杖”、“徒”、“流”、“死”等封建制刑罚的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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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本题答案为D。中国古代的常用刑.在其成熟时期都是五种.通称为“五刑”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种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墨刑指刺面并涂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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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长娟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4):27-30
五刑是指大辟、宫刑、刖刑、劓刑和墨刑。这五种刑罚的刑名用字在甲骨文里都是会意字,它们的形体构造由施刑工具及施刑部位等组成,或反映了刑罚的施刑场景,或反映了施刑内容。对五刑刑名用字进行剖析,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我国五刑刑罚的本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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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中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4)
在中国历史上,秦王朝是一个封建专制统治十分残暴的朝代,人称“暴秦”,历代的史学家因此责难它。秦刑罚是极其残酷的。《汉书·刑法志》说,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其罪名之多,据云梦出土秦律的记载,就有赀、笞、迁、耐、髡、黥、劓、鋈、斩左趾、腐、戮、磔、弃市等十数种以上,以至在全国造成“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恐怖景象。秦王朝对农民的封建剥削也特别繁重,以田租而言, “无狠(垦)不狠(垦)”《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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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衡梅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我国历来有“刑始于兵”的说法。如《辽史·刑法志》说:“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鸿荒之代,生民有兵,如蜂有螫,自卫而已。”《隋书·刑法志》说:“刑者,甲兵焉。”征之古籍,上述说法皆有所本。《国语·晋语六》说:“夫战,刑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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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希斌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3-15,41
在《易经》的部分卜辞中 ,记载了商周时代的“自由刑”:一是圜土之刑 ,包括该刑在刑罚中的地位、执行处所、执行方式、防范罪犯逃脱的设施、刑期等内容 ;二是肉刑的附加刑 ;三是坐嘉石之刑。以上内容可与《周礼》的有关记载互为佐证 ,较为可信地反映出商周刑罚种类之一的“自由刑”的史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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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慧生 《历史教学(高校版)》2006,(6):70-70
中国古代的断足之刑有两种,一为刖,一为膑。什么是刖刑?《易·困》“鼾刖”一词虞番注:“断足曰刖。”《周礼·司刑》“刖罪五百”,郑玄注:“刖,断足也。”都说是一种截去下肢的酷刑。此刑起源于何时?文献虽已有说,但却不足征信。《周礼·司刑》郑玄注:”周改膑作刖。”这似乎在说,是周代才有了刖刑。胡厚宣先生用甲骨卜辞与地下发掘相印证,确凿无疑地说明,商代已有刖刑(见胡著《殷氏的刖刑》,载《考古》1973年2期)。再说膑刑,什么叫做“膑”?《说文》:“膑,膝端也。”膝端就是膝盖。《文选·西征赋》“但潜铅以脱膑”,李善注引郭璞《三苍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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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成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54-160
元代刑法中的死刑制度是近年元代法律史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①.由于元代史籍中与死刑相关的诸多记载本身存在颇多歧异与错谬,故元代的法定死刑处决方式究竟有哪几种,其具体实施情形又是如何,至今学界仍存在两种几乎截然不同的代表性意见.曾代伟先生认为,元初沿用金《泰和律》,死刑有斩、绞之制;至元八年禁行金律后,绞刑被废除,仅存凌迟和斩刑,旨在将斩减一等的生命刑,用杖一百七流远代之,即“有斩无绞”,而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又以所谓的“敲”刑(杖杀)来代替,此系元朝统治者用轻典、行仁政使然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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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刑起源于三代之前的古老部落——苗族。而后经过历代王朝的承袭,不断发展演变成为与其他刑种结合使用的复合刑。汉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后,虽历代刑律中再无黥刑之设,但黥刑之用却从未间断。至宋代,黥刑演变成了更加残酷的“刺配之刑”,即集杖、黥、流、役于一身的一种刑罚,主要适用于抢劫盗贼、赃吏、犯罪军士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犯人,刺配之刑的使用对元明清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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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名称,在“三代”(夏、商、周)就有了,当时负责奴隶主贵族子弟教育的人,统称之为“师保”(《尚书·太甲中》),由有德望、有学问的长者充任。而“师”字最早出现是在甲骨文中,甲骨文中有“父师”之称(《殷契》五·八)“父师”、“师保”担负着教导和培养奴隶主贵族子弟的责任,以自己的德、学成为学生效法的榜样,这是“师”的初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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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宗族,皆为戮没。(高六册《荆轲刺秦王》) 其中“戮没”,课本注为:“杀戮和没收。重要的杀,较轻的没收入官为奴婢。”将“没”作如是解,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对于没收罪犯家属《或财产》入官义,先秦典籍一般用“入”。如《周礼·秋官·司历》:“其奴,男子入端隶,女子入于舂橐。”汉以后用“没入”、“没官”。如上例郑玄注引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橐人之官也。……玄谓奴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史记·平准书》:“匿不自古,占不悉,戌边一岁。没入纸纸(纟昏)线。”《汉书·刑法志》:“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三国志·魏书·高柔传》:“是时,杀禁地鹿者身死,财产没官。”《北史康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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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丽娣 《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7(5):42-44
《史记·高祖本纪》中"今为赤帝子斩之"一句,有的学者认为是"(受事主语)·为·宾·动·之"的被动句式,我认为是表示因果关系的主动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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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文公重耳,是春秋时的五霸之一,卒于鲁僖公三十二年(前628年),这没有问题。在《左传》、《国语》和《史记·晋世家》、《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中均有明确记载,且完全相同。但是,他生于何年?《左传》、《国语》和《史记》却都没有明确记载。只是在记述重耳出亡的过程时,《国语·晋语四》载僖负羁对曹共公说:“……晋公子生十七年而亡,卿材三人从之,可谓贤矣……。”而《史记·晋世家》却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