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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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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法院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持肯定态度,对信用证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保护也呈日益增强态势,但是,被施予豁免保护的对象仍不甚明确,因而有必要结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之相关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进行修改.建议明确保护以下善意当事人:按照开证人的指令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的开证人的指定人,按照开证人的指令善意地履行了融资义务的开证人的指定人,善意地支付了对价的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善意地履行了保兑义务的保兑人,善意地履行了交单义务的受益人.  相似文献   

2.
论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采纳部分学者的观点,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作为协调物权变动中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唯一制度取代公示公信原则.这种制度设计,将在制度内部产生紊乱,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即是否为无权处分、受让人主观的判断、是否区分原权利人的过失等方面,对司法实践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3.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中,受让人为善意是必不可少的要件,我国物权法对此作了规定,但受让人的善意标准问题,物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本文分析了主观善意和客观善意标准的不足,认为主观善意与客观善意相结合的善意判断标准才是科学的善意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4.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较为混乱和不规范,导致现实中因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进行交易而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应在不动产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要把第三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现状的考察与是否善意联系起来,只有当第三人对不动产占有现状进行了考察,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权利,也就是用占有的权利外形来补充加强登记的公信力,这样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的基础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所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由于我国《票据法》第12条关于票据善意取得的规定过于笼统,实务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存在很多争议。本文试图就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方面三个突出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得出结论:在让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在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无记名支票、在票据背书不连续但有其他合法证明的三种情况下可以成立票据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6.
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未明确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也未明确当事人如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得否对抗任何第三人。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却存在一些问题。不动产不应被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动产的无权处分可以用公信原则来解决。脱离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其所有权的归属最好通过取得时效来解决。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48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通说认为,无权处分和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也同样享有撤销权。然而,事实上,不管在理论层面、规范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实践层面,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正当性都值得检讨,因此,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受质疑。  相似文献   

9.
善意的谎言是言语交际中的一种常见的语言现象,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语用策略,它能够对言语交际的顺利进行和说话人良好人际关系的维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说话人的视角,从语用学角度分析,认为善意谎言产生的动因主要有合作原则和期望原则。将原有的合作原则的相关准则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并试探性地提出了"期望原则"及其相关准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与无权处分制度的关系亦不明确。《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未致妥当,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冲突之处,应重新设计两者的关系及相关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客观状况,探讨《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性,再从不动产交易的客观规律来论述《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缺陷,以促使《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设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体适用规则更趋完美.  相似文献   

12.
传统理论依无权占有人主观善恶的不同对费用偿还请求权作了区分,该设计没有认识到费用偿还请求权之基础为占有物的保管和增益事实,并不涉及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理。因而不可避免的产生漠视恶意占有人利益的情形,不利于平衡无权占有人与回复人之间的利益。在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实现上,因不区分主观善恶,应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对无权占有人加以一体保护。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物权法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对该制度未加以明确规定,本文分析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涵义,历史沿革、效力和作用,详细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和我国未来物权法在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时应规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14.
程艳 《华章》2007,(10):58-58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立法的一大进步.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评析,有利于澄清观念、加强认识:第一,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第二,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相似文献   

15.
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未明确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也未明确当事人如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得否对抗任何第三人.  相似文献   

16.
由于赃物不同于一般标的物,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严格其适用条件,除应符合善意取得的6个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符合四个方面的特殊要件,主要包括: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赃物的认定;有偿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受让人须从合法的交易场所取得赃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主要包括:拍卖场所、公共市场和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受让人取得赃物时主观上须是善意以及善意如何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他不同法律部门对此规定不一,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合理性。在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中应明确规定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依据、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并对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19.
“善意”的认定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为前提,采取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说的基本规则。在具体认定规则上,基于我国国情,应当要求受让人尽到查阅登记簿、实地查看不动产占有状况、了解转让人的婚姻状况、实际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理价格等注意义务。在“善意”的认定时点上,通过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界定、单方撤回登记申请的对抗力分析,认为受让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为善意即可。  相似文献   

20.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现行民法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承认了赃物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出现过犹豫和反复,并存在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却填补了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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