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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同时采用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严重削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必须从彰显公示与公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确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统一的物权登记机关,完善物权错误登记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大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存在三种立法模式,它们各有利弊.我国理论界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的争论.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物权变动既安全又效率地进行,而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模式,符合物权变动安全与效率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现行中国不动产登记采登记要件主义,且将登记作为部分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加之登记机关的分散和登记信息资料的保密使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笔者主张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对因市场交易引起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辅之善意取得制度;对因非市场交易引起的物权变动则纳^适用除外,并建议统一登记机关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的颁布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得到了确认,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物权实现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流转、继承和登记等法律法规不规范的问题。因此,《物权法》中应明确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土地转让所应具备的条件、承包地调整后土地收回及承包权的消灭、允许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制登记等内容,使土地承包经营的用益物权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采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形式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基础的登记制度。但是从历史来源、法律功能、物权本质属性、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实际效力价值和公信力以及实践中的法律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分析,同时与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比较,或许值得重新考量不动产物权变更中登记的地位,确立与公示效力相适应的公信力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目前采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形式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基础的登记制度.但是从历史来源、法律功能、物权本质属性、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实际效力价值和公信力以及实践中的法律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分析,同时与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比较,或许值得重新考量不动产物权变更中登记的地位,确立与公示效力相适应的公信力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8.
"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的体系产物,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结构体系化存在不彻底性,造成"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解释困难."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区分设立环节和再流转环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关于工商资本下乡的行政许可规则不宜类推适用于"四荒地".登记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承包方将"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向本集体外部再流转时,须经集体成员民主决议通过.转让不属于再流转方式,但属于"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方式."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以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为必要前提,其不能准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应依据《民法典》的抵押权一般规则,采登记设立模式.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其变动涉及到除当事人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他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二种规定:一是对抗要件主义;二是成立要件主义.本文主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采纳成立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10.
“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所有人拥有耕地、从事农业生产和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或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承包农户可以在承包地上设定土地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其所有的荒滩、荒山、荒丘、荒沟上(以下简称“四荒地”)设立土地经营权,并将其移交给其他经营管理对象。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性质应该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为自己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也相应的具有成员权特点;基于土地所有权所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相似文献   

11.
宋代的土地制度与以前的土地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在土地制度方面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宋代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保护私人对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宋代土地私有制下的财产流转加快,土地可卖、可典、可租,形成错综复杂、交织重叠的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宋代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土地交易的法律法规。宋代土地制度的突出表现就是宋代土地契约制度的完善,包括土地流转中的形式,绝卖、典卖、租佃契约的法律规定,还有田宅买卖契约制度中的亲邻优先权制度、官版契纸、印契、契税、过割、离业制度等。  相似文献   

12.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土地管理制度方面还存在着所有权、承包期限、使用权等不完善的方面,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法,对推进农村改革,稳定农村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背景下,通过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的)用益物权,解决了土地的归属与利用的矛盾。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在通过多种方式开放流转。关于土地流转方式的创新模式也在各地展开的探索。作者通过对三种典型的创新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实证考察,结合基本理论研究,进而对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展开讨论。以农民意愿作为基本价值判断,指出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隐名出资合同有效情形下股权的归属,但未规定隐名出资合同效力待定、无效情形下股权的归属方式。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在隐名出资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权益归属和股东身份归属,其中,投资权益原则上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股东身份归属则不可。区别投资权益和股东身份是判定隐名出资合同无效情形下股权归属的前提。  相似文献   

16.
考虑到政策实施的可能性和有效性,近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应是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现状,通过强化农民土地产权而淡化农民集体所有权,进而使农村土地趋于成为农民个人的真正财产。其具体政策选择主要包括:赋予农民永久且物权化的土地使用权;逐步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平等;尽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市场。  相似文献   

17.
从私法角度确立土地权利规范,建立土地归属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将时效取得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制度,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针农地使用驻与承包经营相分离,并区别于承包经营权,使其成为真正物权意义的权利,是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8.
土地权利制度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土地权利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而又富有成效的发展过程。建国后,我国土地权利经历了一个从私有向公有的深刻转变,随着市场经济实践的逐步深入,土地权利又在公有制的基础上丰富了利益实现的方式,进而实现了从归属到利用的再次发展。面对当前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的历史任务,系统梳理我国土地权利立法的沿革,无疑有助于我们改革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信托型农地流转可以设计不涉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仅仅移转农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信托模式,不存在农民失地的风险而有着制度上的优势,但有限制农地交换价值功能的缺陷,不利信托经营者利用农地融资。我国农地信托流转主要有土地信托机构模式与土地经营者受托二种模式。农地信托的核心法律制度有:信托合同法律制度、信托经营者资质管理制度、农地信托程序制度、农民信托权益保护制度与信托当事人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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