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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阳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5):47-48,137
审判中立和审判权威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之间形成必要制约的需要。审判中立与审判权威是互相促进的两方面。科学公正的诉讼结构是审判中立和审判权威的内在制度保障,而司法独立则是外部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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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芬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9(5):38-41
“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对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和人权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体现宪法的这一精神,我国刑事诉讼法必须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具体条文上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理念必须重塑:必须实现由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转变;由“重实体、轻程序”到“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转变;由“追求单纯的诉讼公正”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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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中立原则作为保证司法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必要措施,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所普遍确认,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由于我国的诉讼制度受职权主义影响太深,法官的中立地位并未得到真正的确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着影响法官中立地位的诸多弊端。从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出发,我国应该完善保证法官中立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马凤敏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3,19(6):116-117
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特别是举证权利,体现出审判的公正性。诉讼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开进行的攻击和防御,并且每一次都应给对方留出相对合理的时间,以使对方有时间能够组词反驳与再防御。诉讼本身应体现出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保证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义务的平等履行。当事人进行诉讼看重的就是其公正性。而证据交换制度恰恰能给当事人寻求这种公正提供充分的机会和形式,也为诉讼所追求的公正提供了保证,防止了不公平的突然诉讼袭击,同时也增加了法庭审判的公开、透明度,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工作的信任度,树立起法院裁判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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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连芳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52-57
近代以来,为了维护司法中立,促进司法公正,各届政府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法官在任职、执行职务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避开某些地域、亲属或退出审判活动,从而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官回避制度。包括职务回避、地域回避和任职回避在内的近代法官回避制度在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防止司法出现地缘化和亲缘化倾向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问题,制度的执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从而导致近代法官回避制度的价值未能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8.
王济东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23(8):90-94
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或争议的活动。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固有之意,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不仅可以保障实体公正,实现其:工具价值,而且程序公正还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即程序公正本身体现着社会民主、文明、人权保障和法治精神。司法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实体公正的个体评价性决定了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的优先价值。由于程序公正对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冈而有关诉讼程序的改革就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利难点。 相似文献
9.
纪格非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0(2):60-62
和解是民案审理方式之一,可提高诉讼效率,但尚未引起我国民诉法的重视,调解独受青睐,却效率有限,并非理想的审理方式,“自行和解”的要害是其公正性与合法性难以保障,为此,须完善和解制度的构想:提高和解的法律地位,赋予协议以法律效力;增加和解的途径,为诉讼人提供更多和解的机会;加强法律监督,确保和解的公正与合法。 相似文献
10.
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提高司法效率,更进一步地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而我国现行审判程序的设计,特别是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设计,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体现公正原则,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应当重新设计调解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阶段,克服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调解原则上的矛盾规定,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路。希望通过立法对调解制度进而对诉讼程序作出更加科学的设计,以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11.
证据交换制度对于保障知识产权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证据交换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严重阻碍该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我国应当完善证据交换法律体系,健全证据失权的法律保障体系,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类的知识产权案件需要执行例外规定,以保障该制度的高效运行。 相似文献
12.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回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汉昌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3(2):19-24
为保障司法官员在诉讼活动中客观公正执法,建立回避制度,赋予诉讼当事人申请回避权,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我国诉讼法虽然也赋予了诉讼当事人申请回避权,但因为回避制度还没有引起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充分重视,所以诉讼当事人的回避权还存在着泛原则化和空洞化的倾向。在观念上高度重视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充实和完善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我国诉讼活动走向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3.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14.
科学的审级制度是诉讼程序民主化的体现,体现着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现阶段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非二审终审制度本身的问题。二审终审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的基本制度具有合理性,但应改革与其配套的其他制度: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设置进行改革;优化中级法院法官的配备;改革民事审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包冰锋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11,(2):29-36
证明妨碍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诉讼中或诉讼外、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自己的证明行为变得困难或不可能,从而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做出对被妨碍的当事人有利调整的制度。学界关于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并不限于一端,而是兼容并蓄。各项单一学说不足以独立解释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以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为价值目标的"证明权保障说"构成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6.
赵惠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1):65-67
证据展示是在庭审前控辩双方交换证据、相互获取有关案件信息的制度。旨在“整理争点” ,增加对抗 ,体现公正 ,兼顾效率。司法实践中 ,控方从法院“交换”取得辩方展示的拟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后 ,以核实为名 ,进行反调查 ,又获取与辩方观点相反的新证据 ,并运用于诉讼。这种旨在达到自己诉讼目的而违背刑事诉讼原理 ,破坏法定程序 ,影响客观、公正 ,降低诉讼效率的做法 ,应引起我们的深思。 相似文献
17.
姜敬红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3,18(2):106-109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重要论述是我国诉讼理论的重要思想。法律调控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但这决不意味着道德调节不重要,法律的实施需要德治的配合和支撑。诉讼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解释、证据资格的确定和证明评价以及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公正解决离不开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在诉讼中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要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树立和增强诉讼道德观念。 相似文献
18.
作为大学制度公正性的重要内容,大学制度程序的公正性不仅是大学制度公正性的主要表现,更是大学制度公正性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中立、平等、民主、公开等价值取向是大学制度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了大学制度程序在整体上发挥最佳效能及更加公正、合理。我国现行大学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的制度程序过弱的民主参与性、过强的封闭性及中立性缺失不仅削弱了制度程序的权威性,更导致了大学制度的不公正,造成了负面的后果。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将中立平等、民主参与、公开的大学制度程序加以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以监督和保障大学制度程序的公正性,实现大学制度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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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则鸣”是我们经常使用的一句成语,其出自唐代韩愈《送孟东野序》首句:“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该句一般理解为“事物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就要发出不满的呼声”(郭锡良主编《古代汉语》天津教育出版社)。笔者认为,观韩愈之文,其意有待商榷。韩愈文中“不平则鸣”的主语是“物”,不是专指有生命的物体,是指世间一切事物。而词语“不公正”的受施对象则只能局限于人或动物。在生活中,我们不可能说这张桌子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株小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是以“不公正”来解释“不平”不妥之一。韩愈在文中说:“草木之无声,风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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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客观,回避制度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有因回避制度存在权利虚设的弊端,无因回避制度的设立则是对这一弊端的有效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