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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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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3.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射,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我们应严厉打击和杜绝破产无效行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责产的大量流失,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相似文献   

4.
新法最终确定: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学界、司法界一直就此存有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债权应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职工债权即使在破产企业多数财产都已设定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清偿。另一种观点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如职工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将危害商品交易安全,破坏物权担保制度,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并可能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笔者认为争议的本质是关于价值观的争论。魏德士认为任何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变化都是以价值观、世界观以及意识形态的变化为基础的。价值判断在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笔者认为现阶段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状况要求把职工工资优先受偿确立为一般优先权,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正如孙宪忠先生所言:“法定优先权在中国是具有发展前途的物权之一,因为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赋与劳动者工资请求权具有法定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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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引起了法学界、经济界、企业界和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赞赏者有之,怀疑者有之。本文拟就企业破产法的可行性,谈谈自己的浅见。 1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规范。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份,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6.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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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本章的重点问题如下:1、企业的特征.①营利性.②组织性.③法律许可性.2、企业法的基本原则?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②政企分开的原则.③党政分开的原则.④民主管理原则.⑤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3、企业的权利和义务:①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②企业的义务,包括企业对国家.社会、职工的义务,对自负盈亏的责任.4、私营企业的特征:①资产私人所有.②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③具有雇工8人以上.5、私营企业的法律形式:①独资企业.②合秋企业.③有限责任公司.6、企业破产的条件: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③企业失去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7、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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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破产退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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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顺位应当突破固化思维,只有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对破产程序的进行构成实质性影响时才能中止破产程序的进行,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应区分破产企业所涉嫌的不同犯罪类型。对于破产欺诈类犯罪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和生产经营类犯罪应当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的确认上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运用民法思维,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债权数额计算方法计算,滞纳金和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应当纳入劣后债权。刑事受害人可基于破产取回权取回财产,无法行使取回权可通过申报债权获得救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位优先于税收债权,共益债权人在无担保财产无法获得清偿时,担保财产可予以变价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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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所谓坏账,就是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收回的欠款。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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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替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确保债权的平等清偿。参与分配原本是一项执行制度,其固有的功能理应是追求执行效率,并解决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程序属性最终导致当前的参与分配制度陷入了既不能发挥追求执行效率的固有功能也不能满足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发挥平等清偿的异化功能的尴尬境地。如今,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参与分配回归其固有功能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参与分配制度固有功能回归应当以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步建立为前提,应从适用条件、适用主体和分配原则等方面重构参与分配制度,确保其全面发挥追求执行效率的功能,使各债权人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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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引起了法学界、经济界、企业界和广大群众的极大关往,赞赏者有之,怀疑者有之。本文拟就企业破产法的可行性,谈谈自己的浅见。 1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规范。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份,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奴隶社会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由于商品生产者的经营能力存在差别和生产无政府状态,以及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使某些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实现其商品的价值,就出现了资不抵债的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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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时,破产标准应是以监管性标准为主,兼有流动性标准的综合标准。监管部门和债务人为申请人,且监管部门有破产标准的裁量权和破产申请的同意权。在重整和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分别选任,由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专业化人士按不同比例担任。存款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应被确认,存款债权的申报应通过改进银行业务办理手续事先取得多数存款人同意采取公示和通知结合的方式。存款债权清偿顺序的处理是设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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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乃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的关键性因素。但囿于传统与现实的多种制约,我国以《企业破产法》为中心的现行破产制度暴露出诸多不尽如意甚至于大相径庭的实施效果,其中制约因素之一便是破产财产除外这一消极制度层面上的相应缺失。鉴于此,应在完善破产财产制度中积极引入"负面清单"模式,重点以破产财产除外所维系的基础权利为中心加以系统构造:一是确定构建基点;二是揭示现有规则缺陷;三是因应提出构建设想,尽可能消除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形成积极层面与消极层面互补协调的破产财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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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宗旨即是通过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破产法实施中,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应当通过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及对破产犯罪给予必要的规制,完善立法,为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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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按一定比例对多数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般执行程序。破产是商品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客观现象。一个社会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有竞争,有竞争就有优胜劣汰,就有破产。因此,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对债务人宣告破产,并对其破产财产进行清算,既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社会法制的需要。基于上述理由,大陆和台湾都制定了破产法,对因债务人破产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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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构成要件上讲 ,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宣告时为破产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和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以及破产人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 ,且必须是依法能够强制执行的 ,位于国内的财产以及可能取回的位于国外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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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遮债行为十分严重.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终结后余债可免于清偿的规定策划各种欺诈选债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为此,我国新的<破产法>确立了更为完善的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对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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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破产临界期间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是可撤销的,这一个别清偿行为包括自愿的个别清偿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非自愿的个别清偿.自愿的个别清偿与非自愿的个别清偿对普通债权人的侵害在实质上并无差别,因此,非自愿的个别清偿也应当是可以撤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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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实质平等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应该优先保护.在优先保护的模式选择上,可在企业破产法中赋予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优先清偿的地位,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置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劳动债权前清偿.但并非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都有优先清偿的必要,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和普通债权同顺序受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人应该单独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否决重整计划草案,保护其债权的实现.在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时,如果破产企业符合法人格否认的条件,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破产企业的股东直接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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