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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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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政府经济职能范围不断拓宽,政府作用社会经济生活的权力也在扩张,这对国家经济职能提出新的挑战。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规制此类行为,因为法治国家中政府经济权力的运行不可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但同时应该看到这种干预活动的局限性,那就是经济法并不能抑制“政府失灵”。政府干预的成败在于市场与政府政策的互动配合中是否做到“各得其所”,我们不能对经济法寄予过多期望。并且,政府干预的成功应该寄希望于政府经济活动的民主化和与广泛的专业化的社会组织的互动。  相似文献   

2.
经济法是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视野下的干预有着丰富的内容:干预经济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干预权力来源于国家。经济法干预经济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干预方式逐渐由直接干预转向间接干预,非权力性干预逐渐增多。  相似文献   

3.
从法学思维出发,经济法必然要关注其视野下的人权保障问题.经济法视野下的人权表现可以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划分作为认知视角.经济法人权观的实质是人权与财产权、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权的矛盾,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社会强弱势群体问在基本人权实现上的矛盾,实现这个目的的主要手段就是对社会强势群体滥用经济强权的限制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对扶持.经济法对其人权观的践行还要从根本上诉诸宪法和经济宪政.  相似文献   

4.
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使得政府干预经济成为必要,但政府干预也存在失灵,故经济法也必须干预政府,本文将从经济法干预政府的原因和规制方法加以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5.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矫正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之法必将对上述两者施行调控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现阶段,经济法必须对转型期的社会现实作出积极回应,完善其作用范围,更有效地保障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6.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矫正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之法必将对上述两者施行调控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现阶段,经济法必须对转型期的杜会现实作出积极回应,完善其法律体系,更有效地保障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7.
论经济法的本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当前经济学界关于经济法的本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本文在对其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我国的经济法的本质不仅是“协调经济之法”、“适当干预经济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适当干预政府之法”。  相似文献   

8.
经济力量历来都是法律产生的重要驱动力,对于经济法尤其如此。基于此,本文认为,自19世纪末期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盛行以来,由于各国政府普遍重视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直接导致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产生。这不仅因为国家干预本身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的支援,也更因为国家干预过程中的“政府失败”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的规制,而盛行于自由经济时期的民商法显然无力担此重任,这就必然导致一种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文章通过对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内在联系以及民商法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能力缺陷的表述,论证了国家干预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9.
随着对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认识由对"市场失灵"的单向关注转向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向关注,经济法的功能也应当从单纯的授予政府经济职权向授权和控权双重功能转变,特别是基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的市场经济的特定国情,经济法较之西方国家经济法所承担的功能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特别注重从干预目标、干预范围、干预法定、干预程度等多方面来界定政府干预权行使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争取自由的斗争史。自由是值得每个人毕生追求的崇高信念和理想,追求自由也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最重要的理念之一。将自由置于经济法的视野下,它体现为“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并非放任自流,市场因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使得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而经济法作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法律,为国家介入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合法依据。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国家适度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经济法虽然是限制经济自由的强制性法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但是法律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原因及其本质属性的分析,论证经济法是二次分配的法:一方面,经济法的产生原因决定了经济法是二次分配的法,其产生的宗旨和目的并非确保经济生活中单个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而是通过对传统民法规制下的单个经济主体的自由放任的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对社会经济进行二次分配;另一方面,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经济法是二次分配的法,其本质属性要求其在市场经济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与调控,对社会经济进行第二次分配。  相似文献   

12.
经济法领域中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政府如何干预经济、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如果放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背景下来理解,更有助于把握其本质。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要保障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借助于国家的适当干预。国家在干预经济、干预市场时必须依法进行,在公权与私权之间达成适度的平衡,实现市民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3.
<正>一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的产物经济法做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和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市场调节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国家干预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内在力量和现代市场经济有机组成部分的产物.经济法就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而言,在于弥补民商法的不足,体现、保护和规制国家干预,因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干预,也就没有经济法.  相似文献   

14.
法律无非是一种社会需要,经济法生于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本文认为,我国的经济法体系 在结构上由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  相似文献   

15.
经济法为实现维护社会利益的目标,应当建立起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社会中间层主体维护、个人权利保障的三重调整模式,以确保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这一独特的调整模式也是经济法的不同于传统公、私法的一个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16.
WTO规则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法律框架,对成员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贸易的干预,同时对成员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有一定的灵活性。WTO规则具有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只能转化适用。WTO规则对我国经济法规范体系的影响是直接的、全方位的。我国经济法应该从价值取向、理念、功能、调控方法及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定位,以实现与Wrm规则的接轨。与此同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的例外、豁免、过渡期安排、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等,保护我国经济主权,保持我国经济法的特色。  相似文献   

17.
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上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应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产生的目的决定的。政府在经济法中既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被经济法约束,又作为经济法任务的执法者。政府是经济法的“奴隶”,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通过自身的为与不为更好的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和谐统一。更重要的是,政府既要成为当代人和当代经济社会的服务者又要成为后代人和未来经济社会的服务者。  相似文献   

18.
经济法作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其程序问题一直是研究们容易忽视的问题,以程序正义理论与宪法经济学理论来关照经济法的有关问题,是一条新的研究路径。经济法程序应当具备民主、效率、权力制衡等基本价值。完善中国经济法的程序规范,应当是我们立法的重心。  相似文献   

19.
本文章运用比较的方法,考察了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历史背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与经济法有内在的传承相继关系;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而企业社会责任追求利益平衡与兼顾目标更是直接导源于经济法之利益平衡理念。  相似文献   

20.
唐孝东  张波 《天中学刊》2013,28(5):13-17
经济法应规范政府干预,为企业创新提供自由保障机制。经济法要从保障自由竞争、提供经济激励机制、形成创新环境等方面,促进企业创新。经济法如财政税收法、国有企业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产业政策法要从制度安排上促进企业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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