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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些报纸、杂志、电台和电视台,在报道犯罪案件时,时常出现这样的提法:“当地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将被告人逮捕法办。”“逮捕法办”的提法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确切的。因为:一、在我国,国家法律只给予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是说,对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定罪科刑,通常称法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公安、  相似文献   

2.
正确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这是报纸、广播、电视经常性的任务。但是,在一些宣传报道中,往往“走了样”,发生差错。这种情况似乎已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不信,请看以下几例: 例1:“当地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将被告人逮捕法办”在我国,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定罪科刑,通常称“法办”。公安机关只是对被告人进行逮捕,而没有也不可能有予以法办之权。例2:“某县委书记从一线退到二线,来到县人  相似文献   

3.
如:“被拘捕时他才知道现在是‘严打’”。这里的‘拘捕’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中也没有拘捕这个词。从字面理解.拘捕是拘留和逮捕,而依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拘留和逮捕,属于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直接采用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被告人逃避或阻碍侦查、  相似文献   

4.
(一)“罪犯”的称呼要慎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说,任何公民,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对这些人员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称之为“被告”或“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才能称之为“罪犯”。 (二)公安人员不能去“侦察”案件 “侦察”与“侦查”,一个是军事用语,一个是法律用语,二者是有区别的。侦察是指军事上为了弄清敌情而进行的活动。而侦…  相似文献   

5.
1.罪犯不同于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的人才能称为罪犯。在判决之前,则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有不同的称谓。在立案侦查阶段应称为犯罪嫌疑人堤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如:“浙江逮捕5名破坏春耕罪犯”中的罪犯和“某地逮捕3名杀人罪犯”中的罪犯都应改为犯罪嫌疑人。由于“人犯”的提法不确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人犯”这一提法。  相似文献   

6.
今年年初,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被告人盗窃高科技成果而引发的民事案件.在法律定罪上发生了争议,此案曾经受到全国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7.
《新闻导刊》2006,(4):19-19
表现之一:妄下结论型我们常常在法制新闻报道中看到这样的结束语:某某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法律的严惩”是通过法院的终审判决来实现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在法院终审判决前.被告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媒体无权作出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卿成 《新闻采编》2000,(4):23-24
为了避免和减少报刊上法律常识错误的重复出现,笔者就近年来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法律常识错误举例加以说明,以供广大新闻工作者在编采工作中参考和改进。 “罪犯”的称呼要慎用 某报在一篇题为《好青年勇斗持刀歹徒》的社会新闻中说:“两名罪犯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处使用“罪犯”的称呼是不妥当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说,任何公民,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对这些人员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后,称之为  相似文献   

9.
当前,诸多新闻媒体在报道党政干部违法犯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时,往往要加上这么一句:然后交司法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个提法有悖于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具体说,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际上,当事人的问题是否触犯了刑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要检察机关视其罪错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衡量。概括说,叫做以事实  相似文献   

10.
在当前一些法制类新闻报道中,经常看到这样的句子:“公安机关已将三名罪犯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已对犯罪分子某某提起公诉”等等。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说法并无语病,但仔细推敲,发现其中存在着法律错误。 去年3月1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我国的刑事审判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重要转变,这就意味着,任何公民,在没有经过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只有在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之后,才能被称为“罪犯”。因此,在公安机关侦察、取证期间,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对这些人只能  相似文献   

11.
新闻单位在报道刑事犯罪案件时,常见用错法律概念的现象,就笔者所见,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混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两者无论在性质上、适用对象上都不同。前者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犯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后者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处罚的人只是一般违法或犯了错误,而没有构成犯罪。二、缓刑与“缓期执行”不能混同。缓刑是对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12.
在报道各种犯罪案件时,常见用错法律概念的现象,粗粗分析,大体有以下诸种: 一、混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两者无论在性质上、适用对象上都不同。后者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犯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前者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处罚的人只是一般违法或犯了错误,而没有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3.
王军 《新闻与写作》2006,(11):46-46
1.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只能批准逮捕而非决定逮捕 检察院只有对自己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决定逮捕。如:“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决定将孙某逮捕.”敲诈勒索罪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因此.这句话应改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将孙某逮捕。”  相似文献   

14.
易家炎 《声屏世界》2001,(10):37-37
关于杨钰莹的“如皋事件”现在弄清了,那几个拦截汽车,砸坏玻璃,殴打驾驶员的什么公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法律是很快会给他们一个“说法”的?但法律之外的一些事,似乎也该说说了。  相似文献   

15.
王军 《新闻与写作》2006,(10):45-45
1.慎用定罪量刑 定罪量刑是法院审判权的一部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一则新闻报道中有这样一句话:“近日,阿城市检察院依法定王某玩忽职守罪”。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应改为:“近日,阿城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以玩忽职守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法制日趋健全,人人都应知法、懂法、守法。作为报刊编辑,应该多知道一些法律知识,不要让同法律相悖的言行出现在报刊上。今年5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姜思慎关于影片《十六号病房》编剧署名争端的诉讼后,当法院还在审理此案时,报刊上却发表被告人争辩和指责的文章,这是不懂法的编辑人员所造成的。同时,有的报纸还发表文章  相似文献   

17.
一、杜融终于忍无可忍了。两年多来,面对来自社会舆论界强烈的谴责之声,这位上海宝山钢铁公司的国家干部,不得不走上法庭,用法律这个公正无私的武器捍卫自己做人的尊严,洗清不白之冤。1985年1月20日,杜融手持《刑事自诉状》,迈进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门槛。这位年近半百的老知识分子在《自诉状》中写道: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案由:诽谤事实和理由:被告人在1983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上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下文简称《谜》文)一文,捏造事实,恶意攻击和诽谤自诉人。被告人作为以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宗旨的刊物的记者,理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相反,被告人却不顾有关方面的正义反映,以记者身份,在刊  相似文献   

18.
刑事冤假错案,古今中外,无不有之。楚辞《九章·怀沙》中即出现"冤"字:"扶情效志兮,冤屈而自抑"。~([1])何谓"冤"?《说文解字》认为:"冤,屈也。从兔,从冖。即兔在冖下,不得走,益屈折也";~([2])可以看出,"冤"首先指的是一种内心压抑的怨气,然后则是无罪而受罚的冤屈,到了刑事领域,"冤"和犯罪、诉讼、牢狱相结合,演变成"冤案",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大批因政治运动而被戴上"反革命"帽子的无辜者陆续得到平反,"冤假错案"就成为广大民众约定俗成且经常使用的词汇,但是事实上,"冤案"、"假案"和"错案"并不是同一内涵。一般而言,冤案是指有犯罪事实存在,但并非该被告人所为,而对该被告人进行定罪科刑的案件。假案是指人为地捏造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案件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错案是指作为案件处理的事件存在,但在认定事实、情节或适用法律定性处理上出现错误的案件。~([3])本文所指的刑事冤假错案是冤案、假案和错案的统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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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贪官成克杰被杀掉了,举国百姓无不拍手称快,各种媒体自然也忘不了 借此机会做些文章。不少报纸上的大标题是这样写的:成克杰被执行死刑反映了党和政府反腐决心。这话的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只是觉得缺少一点铺垫或者过渡。 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它的社会秩序是稳定的,法律机器是正常运作的。该法办的,随时都应该法办;杀掉一个“国家领导人”级的贪官,固然是件大事,但也是法理中应做之事,不值得大惊小怪。把这件事同一个政府和政党的惩治腐败决心之有无和大小直接地联系在一起,就极容易把党的政策同国家法律混为一谈。现在揪出一…  相似文献   

20.
2004年12月20日,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被法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等罪名,一审判处死刑。众多媒体报道了这一消息。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媒体有关报道中,透露出了与法律理性不相容的东西。如有的报道中有这样的标题:“大笑三声逞强薛长春执意上诉”,这一标题的“非议”色彩因“执意”这样的字眼表现得非常明显。也许在作者看来,薛长春对一审判决只有认罪伏法的份儿,根本就不应该上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有明确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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