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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在体育赛事的新媒体转播中,由于新技术的日新月异使相关法律规制相对滞后,侵权现象频发,法律纠纷数量剧增.其中既有传统问题,如转播权出售中的垄断与竞争,更多的则是涉及到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条文和若干案例的评析,对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界定、转播中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逐一进行阐释,为促进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的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3.
分析了新媒体转播权的发展历程,法律性质,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阐述新媒体转播权法律保护依据和措施,结果显示:新媒体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影响着体育产业的发展,一旦出现问题将影响体育组织和持权转播商的共同利益,甚至影响到体育组织的声誉和体育赛事品牌建设。  相似文献   

4.
随着科技的发展,媒体形式已从纸媒发展到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繁多的传播形式,信息内容的价值和媒体传播的功能已经高度融合。从古至今,信息内容的变化并不大,无非是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内容。或许是由于科技发展的速度过快,导致了媒体运营的相关法律和盈利机制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和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媒体的发展速度虽然快但是根基却不够牢固。该文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媒体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对于体育赛事的转播进行了分析。内容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新媒体相关的概念及发展历史。第二部分,以英超转播权在国内的发展脉络为案例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新媒体体育赛事版权运营的模式。第四部分,对于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及版权运营的策略及展望。  相似文献   

5.
运用SWOT分析法对大型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的发展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的发展优势是媒体产业规模发展迅速、受众空间巨大,内容、形式与广度优于传统媒体,具有转播世界大赛的丰富经验、设备技术全面;发展劣势是版权不易保护、持权转播商利益难以维护,业务发展迅速导致发展混乱,专业与复合型人才紧缺、技术尚存制约;发展机会是网民数量攀升、受众接受信息的渠道发生转变,政策导向宽松,以奥运会传播为依托、亚运会为平台促成了技术革新,大型体育赛会为新媒体带来巨大的商机;发展威胁是新媒体版权受到拷问、部门监管冲突,合作不畅。  相似文献   

6.
体育赛事品牌的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赛事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它是赛事外在的形象标识.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体育赛事品牌知名度的提高,针对各种赛事品牌的侵权行为开始出现并有扩大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赛事的健康发展.文章全面阐述了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品牌法律保护的现状,对体育赛事品牌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从构建完善的体育合同法律体系、加强体育赛事转播机构的法律约束力、完善反埋伏营销法律体系、维护明星运动员的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对体育赛事品牌进行必要法律保护的措施,研究目的在于促进体育赛事品牌的健康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7.
在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反垄断实践过程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对相关案件裁决具有关键性的影响。然而,由于职业体育赛事转播领域产品的特殊性,使得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反垄断实践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十分复杂且极具争议。运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从"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意义入手,分析欧美相关国家在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反垄断实践中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反垄断法在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反垄断过程中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8.
陈晨  杨铄  郑芳  卢芬 《浙江体育科学》2020,(2):12-16,67
基于体育产业经济学理论和传播学理论,通过2016年奥运会和英超联赛等赛事最集中的5~10月期间英国观众的数据追踪,结合腾讯体育转播NBA、乐视体育转播中超比赛、啤酒行业投入体育广告、英国诺丁汉法院对盗播案件的仲裁等案例,对新媒体进入体育后,体育转播市场在转播特征、转播方式、转播效果、转播手段等方面发生的变革进行阐述,从体育赛事转播的双边市场着手对新媒体时代赛事转播的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的演进进行分析,总结体育赛事双边市场的特征,以及在此基础上指出体育赛事转播市场中存在的盗播、资源紧缺等问题,并为改善这些问题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全媒体时代,转播技术的提升与网络空间全球化推动了职业体育赛事转播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由此选择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方面进行分析。在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双边市场中,基于媒介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与转播权概念,对职业体育赛事转播产品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学相关理论、信息产品及媒介产品特殊性,总结出职业体育赛事转播产品在不同交易市场的公共性强弱程度不一样,进而分析转播产品在市场上的生产成本结构与生产特点,以此为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与借鉴,并在世界职业体育赛事中获得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10.
央视国际北京奥运会新媒体转播的个案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阐述了央视国际北京奥运会新媒体传播的概况,以及央视国际北京奥运会转播的主要特征:实现了奥运传播效益的最大化,新媒体版权得到有效保护,网络安全工作得到了充分保障,成立奥运新媒体转播联盟,开展广泛的技术合作,实现了多种媒体、多终端的互动.对大型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的成功经验及启示:重视前期准备工作,反复进行演练,实现传播效益的最大化,重视后期版权资源的开发问题,力争获得政府、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开展广泛合作,手机和公交移动电视以及其他户外移动媒体将会成为未来体育赛事传播的主要手段.  相似文献   

11.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2.
论运动竞赛表演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25,自引:2,他引:23  
张厚福 《体育科学》2001,21(2):18-22,33
把运动竞赛表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助于体育的发展。研究通过查阅国内外的有关法律和研究动态,将现代运动竞赛同过去比较,同法律的规范性及排除性对照,论证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属性。研究结果: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智力成果,具有思想性、技术性和固定性,有竞赛表演、电视转播、会微等客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结论:运动员可以作为表演者,运动竞赛表演可以作为作品,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3.
奥运会确立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的制度,随着体育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需要加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与规范。而进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必须考察其转让的法律关系,包括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客体是具有表演权性质的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置与安排。  相似文献   

14.
胡巧璐 《体育科研》2018,(5):65-72,85
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网络同步转播纠纷日益频繁,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为应对此类纠纷面临的司法困境,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所有权利的起源,司法实践应当摒弃将其认定为契约利益的做法,改采特别立法模式创设专有财产权利。针对独创性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不应过度强调“创作高度”概念,而应采取从宽而非从严的认定标准。在体现“表现”效果的情况下,本文建议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同时整合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创设“向公众传播权”用以填补无法规制网络同步转播的权利空白。赛事节目广播组织对赛事信号享有广播组织者权,但其中的“转播权”应当从立法层面扩张至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15.
体育院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依托学院体育学科优势,发挥体育新闻专业与外语专业学科优势,结合本专业自身特点及一线用人单位需求,提出了"立足新闻本质属性,发扬体育专业优势,拓展国际前沿视野,突显‘采、编、播'综合能力,拓宽实习实践领域"的学科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16.
体育赛事组织者是指组织、策划体育赛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体育赛事的观众规模迅速扩大,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让体育赛事组织者面临权利保护的难题。鉴于我国当前无明确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法律,以往的相关判决中常用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证明体育赛事组织者对其体育赛事享有传播权。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赛事传播权属于绝对性权利,而体育赛事组织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其章程规定不能作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赛事传播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比他国采取的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可在《体育法》《著作权法》上明确对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保护,同时权利人还可借助《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17.
商务体育消费是体育消费的重要领域。商务体育消费是指公司企业、传媒机构和赢利性社会团体购买和消费体育产品的消费行为,其基本形式包括提供体育赞助、购买体育赛事转播权或体育特许产品权。商务体育消费是以体育为载体的商务活动,是行为消费,实为投资的商业行为,其性质属于生产性消费。商务体育消费的不同主体可以同时消费同一个体育产品,是对体育的投资但并不生产体育产品,其投资效益目标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8.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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