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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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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世席 《体育学刊》2006,13(2):11-14
对体育运动中服用兴奋剂行为所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考虑有关当事人的主观意向.举证责任一般由指控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体育组织承担,服用兴奋剂的嫌疑运动员也可以提供减轻处罚的证据.  相似文献   

2.
柴毛毛 《体育科研》2019,(5):60-69,78
运用案例分析法,将证据法学和体育法学交叉综合,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CAS)就“Contador案”所作的裁决进行分析。以从CAS的裁决中寻找有益的观点,为完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以之为蓝本的其他反兴奋剂条例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的规定提供借鉴。“Contador案”的裁决采纳了证据法学中将证明责任分为法定说服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观点,认为不承担法定说服责任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也应承担提供证据协助查明案情的责任。这一观点应当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所借鉴,以补充细化第3.1条中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比例原则是兴奋剂违规处罚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及其他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遵守该原则.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必须与有关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具体案情等)成比例,否则会导致司法介入问题.法学专家意见、体育仲裁院裁决以及瑞士联邦法院判决表明:尽管根据比例原则所实施的处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侵犯当事人基本权益的嫌疑,但却是体育运动公共利益及兴奋剂规制的全球统一所必须的,比例原则的适用并不侵犯相关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4.
兴奋剂案件中的间接证据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的兴奋剂案件中,间接证据的价值被低估或完全否定。过度依赖直接证据的趋势有着不利于兴奋剂违纪的惩处、使裁决的公正性被质疑、给案件侦查以不良导向等不良影响。错案数据分析指出,间接证据通常比直接证据更可靠,应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的印证功能、补证功能以及独立定案功能。在近年来的兴奋剂案件中,也有一些完全用间接证据证明兴奋剂违纪的先例,运用身体参数变动推定法、排除法、整体合力推导法3种方法。建议在今后的兴奋剂案件中增强间接证据的印证功能和补证功能、加强间接证据单独定案功能的运用、重视间接证据证明结构的法律化。在我国应加快体育仲裁程序的设立、注重对证据补强规则的应用、正确认识兴奋剂案件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5.
在沃尔沃德案中,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违反法院命令或侵犯人格权收集的证据在仲裁中是否可采的问题作出裁决。这一裁决对我国兴奋剂仲裁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将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非法收集到的兴奋剂违纪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被排除后同样不可以在兴奋剂违纪处理程序中使用。对于反兴奋剂组织非法搜集的证据,在兴奋剂仲裁案件中应参考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6.
几乎每次大赛,都会出现因参赛资格、兴奋剂处罚等引起的权益争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了公正有效地解决这些体育纠纷,一种理想的纠纷机制应运而生—体育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有一定社会威望、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非  相似文献   

7.
现代体育的蓬勃发展似乎与兴奋剂的蔓延呈正相关关系,2016年全球体育界的两件大事即为里约奥运会的举行和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的持续发酵。虽然目前对于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尚无定论,但加强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早已是共识,其中,对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良实为重要一环。国际体育仲裁院体系下反兴奋剂部门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兴奋剂管控体系的固化模式。针对ADD兴奋剂纠纷一审仲裁机构的定位,ADD仲裁规则》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了细化,同时强化了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元追求,扩充了程序扶助制度以保障弱势当事人之正当权益。虽然《ADD仲裁规则》依然对严格责任规则采固守之态,但我国可辅以比例原则予以妥适适用。在制度构建上,我国应突破兴奋剂仲裁程序的固有路径,从多维度保障运动员的正当权益,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相似文献   

8.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9.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国际组织都努力采取法律的手段试图遏制兴奋剂在体育中的使用,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创制这些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体育仲裁庭和各国政府。由它们所创制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主要有兴奋剂违规行为种类、兴奋剂犯罪制度、反兴奋剂教育制度、反兴奋剂处罚机制和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等。研究旨在为我国反兴奋剂法律的完善提供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10.
社会团体内部纠纷救济程序,法院本不应对其干预,但因为程序正义内涵的模糊性使法院有介入社团内部事务的可能性。为了保持社团的自主性,社会团体开始采用司法形式主义防止法院干预,这在各国的兴奋剂纠纷救济程序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随着司法形式主义的发展,现有的兴奋剂纠纷救济程序似乎也不能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在判断某一程序是否应该增加到社会团体内部纠纷救济程序中时,应该分析该案中所涉及的各方的利益,采取"利益平衡的分析方法",因此我国应对包括兴奋剂纠纷在内的社会团体内部纠纷救济程序按照此方法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加强对社团成员的程序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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