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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经国务院于1980年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和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至今整整20年。20年来,它就像一面旗帜,引导我国新时期科技档案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新中国成立50年来,先后颁行了两部科技档案工作法规,一部是1960年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一部是《科技档案工作条例》,这两部法规基本上可以反映出新中国50年来科技档案工作发展的历史轨迹和基本面貌;特别是《科技档案工作条例》,它总结了以《通则》为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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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档案界对科技档案档号讨论的广度和深度都很有限,笔者认为对科技档案档号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故发表一下个人观点作为抛砖引玉,希望作为学术的交流能推动科技档案工作的发展。 一、对科技档案档号定义的探讨 对科技档案档号最普遍、最传统的看法为国标GB/TI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档号是档案的编号,包括全宗号、案卷目录号、案卷号、页(件)号(科技档案号的档号包括分类号、项目代号、案卷号)。”笔者认为这一定义有许多不足之处。 (1)对科技档案档号与文书档案档号没有分开作专门的定义,科技档案档号的定义依附于文书档案档号之上,这从一侧面反映了科技档案学发展之不成熟,还需进一步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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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分类法地震档案分类表》(简称《地震档案分类表》),于1988年立项,历时六年,七易其稿,编制完成。我国地震科技档案工作以《地震档案分类表》为准绳,使地震科技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了可靠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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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档案究竟是否可以更改、如何进行更改是科技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目前对科技档案是否可以更改的问题,形成了科技档案是可以更改和科技档案是不能够更改这样两种对立的观点。《山西档案》2005年第1期所发表的刘金霞、黄存勋二位同志《谈科技档案更改的依据与方法》(在本中简称为《更改》)一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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