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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闻界》2011,(4)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陈堂发教授所著《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近日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资助出版。该书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结项成果2010年6月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鉴定等级为良好。本书由香港树仁学院、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魏永征先生作序。该书针对批评性报道所涉及的侵权法律问题,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深入、系统的论述:批评性报道消极评价依据与名誉评价之间存在关联性,媒体批评角色应有恰当的法律定位,批评监督权宪法属性应体现为诉争权限制的法律适用;环境因素尤其司法环境、新闻从业者职业作风态度,对批评报道是否引发诉讼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家庭与情感关系纠葛、经营与服务消费纠纷、刑事诉讼案件、社会公众人物弱公众利益事项等素材报道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应有相应的侵权认知意识;失实侵权包括影响评价的主要事实要素失实、影响评价的细节事实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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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报道屡吃“官司”的原因,就文章本身的内容看,不外乎两种:客观性的事实失实──或基本失实,或部分失实;主观性的言词失当──或恣意推论,或片面评论。由于事实属实是任何报道都必须无一例外恪守的准则,没有探讨的余地,所以用词规范就成了批评报道必须尽力注意的问题。当然,这不仅仅是为了少惹麻烦。言词的客观性是由事实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所以客观性的言词失实仍然属于事实失实。而言词的主观性则表现为作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动机而作出的判断和评价,所以带有主观色彩的言词的失实基本体现为评论失实、推论失实。如何区分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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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新闻商品化概念的提出及传媒运作方式的转变,舆论监督越来越被视为传媒的热点,批评报道作为舆论监督的利器,担任着激浊扬清、扶正去恶的重要角色,但批评报道工作开展的难度却很大,引发的新闻纠纷及官司也不少。新闻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但是是否对其进行批评揭露以及事实环节的把握却是主观的,因此,记者和编辑在批评报道过程中的主观能动心理选择显得格外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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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写批评报道的记者来说,最令人头疼和烦心的事在于:批评报道刊出后,新闻事实和一些细节都没有什么问题,稿件中也不存在一些刺激性的容易引发问题的表述,可被批评对象却置批评报道的基本事实于不顾,和记者胡搅蛮缠,一口咬定记者采写的新闻报道失实,或是通过种种手段给媒体和记者施加压力。笔者一次因采写批评报道而引发的经历,令记者至今仍记忆犹新。那是几年前,我到某消协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个线索:一名患者到济南某大医院一专家处求治一种疑难杂症,花了不少钱病情却不见减轻,以后这名患者无意中从该医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闲聊中得知,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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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舆论监督,是各级党报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各级党报纷纷开设专栏,增加了舆论监督报道在新闻传播中的分量。与之伴随而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出现了,那就是一些舆论监督报道因记者稍不“留神”便被报道对象“指控”其“失实”或“侵权”,从而引发新闻纠纷和新闻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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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一向是群众对新闻工作者的厚望,也是新闻记者的行为准则和最高追求。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大了,新闻失实的数量也便相应增多。因为新闻不可能杜绝失实,批评报道的次数越多,失误的可能性就越多,新闻官司可能就越多。这是辩证法,不可否认的新闻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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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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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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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当今舆论监督中划分"新闻失实报道"与"新闻属实报道"的法律界限,尤应以近年我国司法部门的有关条款为基本依据。具体讲,主要应按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精神进行科学甄别。照此来看,只要新闻批评报道与评论符合基本事实,没有侮辱性语言,就不能构成以新闻失实为显象的新闻侵权。1979年刑法颁发以前,我国主要利用行政手段解决新闻纠纷,没有什么相应的法律依据;1979年以后至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前,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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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报道向来是个较难以把握的报道领域。不痛不痒解决不了问题,深挖狠批往往又难核准事实。报道者与被报道者之间发生纠纷的事情一直不断,很令一些记者编辑头疼,也给新闻单位的声誉造成了损失。我在工作中也经常写批评报道,慢慢摸索出了一些经验:一、批评报道要掌握“火候”2002年,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个政府扶持、自己又苦心经营了十几年的大型民营家装企业,因为一段时间的管理不善,装修质量下降,投诉增多,当地一家报纸便连续十几天地大篇幅批评这家企业,在全市引起轰动。最后,这家报纸的发行量增加了,这家企业的信誉却一落千丈,客户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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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媒体及媒体记者被推上法庭被告席的官司越来越多,据有关专家统计,在新闻报道引起的侵权诉讼中,针对“新闻失实”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据笔者分析,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舆论批评报道中。笔者以为,批评失实的问题,从原因看,或系偏听偏信,面壁虚构;或系挖掘材料时不细致、深入;或系认识和表述事物的思想方法和业务水平问题。而偏听偏信,面壁虚构方面的问题表现明显,原因直接单一,危害显著,所以易为人们觉察和重视。而属于思想方法和认识水平方面引起的失实报道,却表现隐蔽,原因也较复杂,它的危害是潜在的,因而不易为人们所觉察。本文拟就此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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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性报道在不可能完全还原的“事实”中去呈现事实和表达否定性的意见,这一报道特质使得批评报道与被批评者的名誉受损(即社会评价的改变)必然产生关联。撇开被批评者的名誉受损系其行为的“咎由自取”这一面不说,意识到新闻媒介的意见褒贬与当事人社会评价之间的“相关性”,既有助于新闻从业者更理性地看待频繁出现的新闻侵权纠纷,用一种平和心态营造舆论批评的环境,也有助于媒体从业者意识到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风险,更加谨慎地表达意见,提高批评性报道“法”的含量。在权利本位意识日益高涨的大环境下,媒体从业者培养谨慎的批评意识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