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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缺乏一般性规定,这对于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分析我国股份公司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立法现状及其不足,认为应当通过公司法做出诸如股份公司董事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区分不同种类董事的赔偿责任以及改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股东诉讼机制和导入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等措施来适度强化董事民事责任,保护第三人利益,实现公司相关者利益的合理平衡,最终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2.
高延东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24(5):160-160,F0003
由于董事滥用职权、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公司法》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建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国外公司法法理为依据,从公司机关理论、董事信义义务角度论述了我国应建立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并对责任的性质、第三人及第三人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4.
5.
邬云霞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4):109-112
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公司债权人,公司制度设计时应保护其合法的利益,然而在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债权人保护有许多不足,公司法中更侧重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为此,应从5个方面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予以完善,具体包括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公司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英美法系在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中,确立了独立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而作为一项制度,不仅要赋予制度的执行者一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有责任作为基础,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作用。由此,通过对英美法系独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介绍,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构建我国独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以使正处于制度移植和与我国现行制度相契合的独立董事制度得到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董事对第三人之侵权责任是董事理应负担之法定责任,然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此加以规定。本文参照国内外关于该责任的理论学说,对该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等方面做了初步的探讨与分析。以限制董事职权的滥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期能够健全对董事责任的立法规定,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8.
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是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独立董事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如独立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缺位,独立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不明确等。因此,我们要在建立独立董事民事责任限制和免除机制的同时,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实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有差别的责任制度,以完善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盛蕾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3)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成为奉行贸易自由主义国家公司法的基本发展趋势。本文从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角度论述了该制度利益相关者、代位权诉讼的理论基础,提出了鼓励债权人诉讼,同时防止恶意诉讼的建议,以期对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李昌玉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30(2):61-63,79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认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存在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控制股东对债权人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损害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董事会中心主义"使董事的权限得到不断扩大,权力滥用的风险也日益加大。而董事责任作为制约董事权力、保证公司利益得以实现的关键越发受到关注。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的权利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未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不当允许股东对董事无限制的诉讼权;未明确董事归入权的范围、时效及其起算时间;在董事法定责任免除机制上仅规定异议董事的责任免除而没有规定商业判断规则。因此应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2.
周一沁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9):195-196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公司监督制度,有利于保证董事会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级经理阶层,减少控股股东和普通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为了正确认识独立董事制度,就运行相对完善的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出独立董事薪酬激励、任选机制改革、国有股权改革等建议. 相似文献
13.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4.
派生诉讼制度对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派生诉讼之原告应仅限于公司之股东,且无论其持股时间之长短与持股数额之多寡,只要其于系争之违法行为被公开前或其得知此违法行为前持有公司之股份,均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凡侵害公司利益,均为派生诉讼之被告,不以损害公司利益之控制股东、董事为限。公司在派生诉讼中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更非第三人,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于诉讼中应处于中立地位。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已经允许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形式的诉讼,在公司法律制度上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文章主要对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以为维护股东利益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庄红蕾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2):5-7,11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中小股东普遍存在投机性和“理性的冷漠”、“董事会中心主义”盛行。依法保护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在于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并举,如推行累计投票制、规范关联交易等公司行为、征集投票权、提出临时提案、股东派生诉讼等。 相似文献
17.
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文章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者插足”属于与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对受害配偶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是有积极的导向意义的。 相似文献
18.
王赛芝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1):57-60
公司第三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但在《公司法》立法上却处于空白。本文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就董事应向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合理性分析。 相似文献
19.
曹建军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3):95-99
基于遏制诉讼欺诈、弥补第三人利益保障体系的漏洞和开通纠正错误判决的新渠道为立法目的,我国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他人间的生效判决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为非因自身原因而没有参加程序的第三人提供事后的程序保障,以救济错误判决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当损害。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立法,在移植入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后必然面临着各种适用和完善上的困难,因此本文在进行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理论基础分析后力图描绘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导向和制度前景,为其后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展开铺平道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