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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吴英案为热点,刑法学界和刑事实务界围绕集资诈骗罪展开了争论与探讨。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社会公众"、"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素,是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严把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八)》保留了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集资诈骗罪死刑是否应予废止将是刑法学界长期研究与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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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荣华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4):110
集资诈骗罪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一种新的金融诈骗犯罪。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准确的认定集资诈骗罪均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拟对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过程中存在难点予以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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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勤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7-44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于司法实务部门而言一直颇为棘手。我国司法解释虽然以明文形式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内容,但是该解释还存在"逻辑起点的谬误、对构成要件的扩张和异化以及对责任主义原则违反"等诸多理论缺陷。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应当与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做统一性解读,在认定路径中,应当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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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确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新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决定》的规定,形成了现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该条明确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素。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法律条文是认定犯罪的基础。因此,依据刑法第192、176、179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型犯罪的主要的区别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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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9):68-70
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着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困难、对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困难、对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对社会公众的范围界定困难、对集资人使用的诈骗方法的认定困难等难题。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合理解决这些难题的核心所在。本文从我国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现状出发,进而阐述由此产生的实践难题,最后通过系统介绍解决这些难题的可行路径,为司法认定难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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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九个死刑罪名,这一立法模式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趋势,对于合理社会构建、加快我国金融改革步伐和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从罪质、舆情民意、体制缺陷来说,集资诈骗罪均不具备继续适用死刑的条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对于保障人权,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的死刑改革,一要继续保持成批废除死刑罪名的步伐;二要对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具体细化;三要积极探索死刑替代性措施的增设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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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炜海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6):71-73,77
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具体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主要特征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导致案件定性发生困难。同时在案件办理当中存在取证难、追赃难等问题,影响了此类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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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不宜入罪,将"民间高利贷"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量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但高利借贷的过程中经常会引发其他的犯罪行为,借贷的"前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后行为"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等。目前,我国刑法不宜增设高利贷犯罪,对于"民间高利贷"应当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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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规制非法集资行为时,有明显违背谦抑性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刑事与民事、行政界限模糊,导致刑法打击过于前置;法定刑配置过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与非暴力犯罪的去死刑化潮流相背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广泛采用推定规则,是古代刑法结果责任的残留。重置刑法在非法集资治理上的谦抑性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贯彻,前者表现为加强民事、行政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法定刑配置以实现谦抑性;后者表现为广泛使用民事、行政手段,通过合理解释限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范围,较多采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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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必双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04-106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主体不仅想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还欲对该财物进行自由支配。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的内容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其形态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含间接故意。我们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等因素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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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湘语新化(田坪)话的一种间接引语性质的间接疑问句做一些探讨,主要描写了这种间接疑问句的各种表现,并对结构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分析。这种间接疑问句一般带有标记词"看",从"看"的语义特征着手分析可观察其成为一个间接疑问句标记的理据。 相似文献
18.
丁学文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3):21-25
对虚构保险标的中“虚构”和“保险标的”进行了阐释,对于以下五种特殊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进行了刑法学分析:隐瞒型投保应区分隐瞒健康状况和隐瞒年龄状况;重复型投保应注意虚构的是后一保险标的;超额型投保应注意保险诈骗的数额认定仅包括超额部分;事后型投保时间参考线应为投保时;变更型投保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提出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9.
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
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四种模式,呈现出公开性与社会性兼具、非法性与利诱性交织、网络性与脱媒性并存的特点,有必要予以刑事治理。对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体,司法治理的核心标准是认定非法性和非法占有的目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治理存在发现难、定性难、追赃难和预防难等难点,要做到有效治理,必须确立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创新保持合理平衡、着力解决刑事治理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借鉴域外有益法治经验的总体思路,将当前单一的宽缓政策调整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范及解释体系,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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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凡霞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26(6):66-67,8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条件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是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针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