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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学界和实务界对其中“代理人和代表人”存有不同理解。本文在厘清《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立法渊源、立法意图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代理人和代表人”的含义,并对商标确权领域内首例再审申请案—“头包西灵Toubaoxiling”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进行分析,以期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的正确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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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都是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法对撤销制度和无效制度都明确加以区分,而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商标权无效"的概念,而是将上述两种情况统称为"撤销"。实际上,《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撤销"本应属于商标权的无效,第44条和第45条才是关于"撤销"的规定。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严格区分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并对撤销和无效事由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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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此次改法的目的是希望修改后的《商标法》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同国际惯例、国际先进水平相一致、相衔接,为使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商标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1笔者结合商标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对本次《商标法》的修改提出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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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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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并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目前,中国正在酝酿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本文拟对这次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作一展望。第三次修改的必要性1.2001年的修改主要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不是全面修改,遗留下来的问题现在更为突出。2001年的修改主要是为了满足我国入世的需要,使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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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标志,多为文字或图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主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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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实践中,对于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可否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曾存在争议。在2010年审结的申请再审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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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药品名称必须得到国家药监部门的批准,药品名称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我国《药品管理法》与《商标法》都明确规定,药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以药品商品名申请注册商标,不在禁止之列,甚至得到国家药监部门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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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自2003年底启动,国家工商总局经过6年意见收集、调研和论证,反复修改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称为修订送审稿),亚已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等待立法机关审议。该稿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保留原法律条文27条,修改38条,直接由条例上昇为单独条款规定的8条,新增条款6条,共29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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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俄罗斯的社会趋于稳定,经济开始提升,其商标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现行俄罗斯商标法由2002年、2月11日修改的《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和2006年、1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这两个部分组成,可以说,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完善、最有价值的商标国内立法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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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商标法》第四次修订的历史背景,探讨此次修法的目的,并对本次修法针对的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及囤积闲置、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并改革异议程序等主要问题及基本思路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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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实践中,对于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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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现状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存在两个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一是工商行政部门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采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体系。二是质检部门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取地理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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