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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针对日本三共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共株式会社)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生公司)"奥美沙坦酯片"药品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万生公司为了获得临床实验用药而使用三共株式会社的专利方法生产药品,以及使用这些药品进行临床实验和相关申报注册活动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该判决因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并被评为北京市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这是中国第一例作出不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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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ar条款,因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RoChe v. Bolar案而得名。RoChe v. Bolar案的案情如下。被告Bolar公司是通用名药制造商,原告Roche公司拥有中枢神经系统药物的专利,Bolar公司打算在Roche公司的专利到期后仿制该药品。由于要完成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要求的实验及审查需要2年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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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日本三共株式会社(专利权人)以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新药注册申请过程中使用了其专利方法,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新药注册审批目的使用他人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该判决为这一长期有争议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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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西班牙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座位公司)於2005年3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交通工具的座椅”外观设计专利权。2007年车辆座位公司发现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龙公司)制造、销售,北京金通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宝龙公司)销售的海格客车内座椅与原告专利设计极其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将二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苏州金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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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5日,亦即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前一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乐卡克公司诉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走秀网)和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嘀嗒团)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原告乐卡克公司胜诉,两被告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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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有关Bolar例外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药品专利的保护上,中美两国均在作出持续的努力以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经过近200年的发展,美国的案例法和成文法对相关问题有着较为详细的表述。中国则已经制定亚正在努力完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对美国和中国有关新药临床试验专利侵权例外的典型案例和规定作一介绍和对比,主要涉及“实验使用”例外、Bolar例外以及非生产经营目的的非专利侵权行为,为读者了解中美这一例外的现状和预期其未来的可能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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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0年中国5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基本案情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原告系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诺公司),被告系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午时公司),原被告均系国内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药品的主要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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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战“硝烟”四起(之五)──技高更胆大 美詹纳特克全胜 偷梁又换柱 日本东洋纺败北卢云贶前不久,在围绕治疗心肌梗塞特效药血栓溶剂(TPA)专利侵权诉讼案中,日本大阪地方法院正式宣判,美国詹纳特克公司起诉一方大获全胜,并禁止日本东洋纺公司继续制造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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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声学")诉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氏电子(苏州)")专利侵权系列案做出了部分判决,不仅发出了禁令,还判决被告赔偿7440万元。1即使在全球专利战争硝烟四起的今天,这样的赔偿额也是很惊人的。比较双方当事人的实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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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与商标》杂志2006年第1期刊登的“等同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作者孟繁新,下称“孟文”),披露了元大公司诉天旗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名称为“一种可拆的方向把式车把手”的99233491.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车把手”侵权案)的一些基本案情,并针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二审判决发表了观点鲜明的评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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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两家中国企业北京颖泰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禾益化工有限公司成为了"337调查"案(No.337-TA-914)的强制应诉方,被指控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甲磺草胺、甲磺草胺组合物以及甲磺草胺制备方法侵犯了美国富美实公司的专利权(US7169952B2)。该案成为了我国农药企业遭遇的首起"337调查"案。本文通过分析涉案企业、涉案产品的相关专利,对该"337调查"案进行了解读和剖析,并对我国农药企业应对"337调查"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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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上海J公司是“一种耐腐高强度管材及其生产方法”的专利权人。该管材具有隔热、耐腐、高强度等功能,可以广泛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原告上海T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同时也是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2004年5月25日,T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海F公司及上海G公司侵犯其专利独占实施权,并要求两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接到诉状后不知所措,压力颇大。后慕名前来聘请律师,理清思路并制定应对策略。被告答辩称,被告生产的高分子管材是由被告自己独自开发研制而成的,与原告的管材及生产方法截然不同,并未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法院在充分了解双方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涉嫌侵权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原告无奈,遂分别于2004年8月5日、2004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的起诉。2004年8月9日,2004年11月24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历时半年多的官司终于落下帷幕,虽然被告获胜,然而却因为身心受到损害并没有品尝到胜利的喜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