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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本文拟从对孝的提倡和法律约束两方面考察唐代的孝,以“善事父母“为中心。唐代统治者通过蠲免课役、授官、载入史册、改乡里名称以示旌表、州县存问等方式倡导孝义之行;同时唐代也重视从法制上给孝道以约束,甚至将原本属于伦理道德范畴的部分行为规范为法律行为,这就为唐代的孝行打下了基础。  相似文献   

2.
唐代墓志中有大量近亲救助孤儿的例证。唐代近亲是民间救助孤儿的主体。唐代近亲救助孤儿的内容主要有生活接济、教育救助、婚丧救助等。唐代近亲对孤儿的救助大部分是通过民间个体自发性的行为实现的,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相应的监督措施;唐代近亲对孤儿的救助在民间救助孤儿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尤其是外亲和女性的救助在唐代表现得更为明显;唐代近亲对孤儿的救助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唐代近亲对于孤儿的救助往往与救助寡妇连在一起;唐代近亲救助孤儿存在不稳定性,主要依靠近亲内若干主干家庭的经济实力,一旦这些家族没落后,救助就难以保障,而且在救助的过程中物质生活方面给予救助偏多,精神层面的关注较少。  相似文献   

3.
教师作为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其教育法律素养关系到教育教学活动能否依法治教。据调查,目前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法律素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对教育法律体系的全面认识;缺少正规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的途径;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知识的程度不够;不能正确处理教育法律纠纷。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更新理念,加强教师教育法律素养;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在师资的培养与培训中开展教育法课程的学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相似文献   

4.
<正>刑罚是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内容,其发展与演变实质上也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刑罚发展与变化的原因与表现都是多层次的,但是整体趋势是从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汉唐刑罚演变特点研究》一书运用了对比研究的方式,将汉代与唐代的刑罚作为研究对象,对汉代与唐代的死刑、流刑、劳役刑、身体刑等  相似文献   

5.
从敦煌的婚书程式看唐代许婚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代法律将互报婚书、订立私约、接纳聘财作为衡量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 ,若符合这三种情况之一 ,其婚姻关系就受法律的保护 ,但从法律规定和传统婚仪看 ,这也只能视作为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许诺。《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既是对这种许婚事实的承认 ,又是对这种许婚制度的保护。敦煌发现的“通婚书”与“答婚书” ,既可看作是唐代婚书的样文 ,也可看作是法律规定在民间得到实施的范例  相似文献   

6.
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人才培养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首先,从法律教育的起源出发,对法律教育的主要媒介和主要场所进行分析,全面阐述了法律教育兴起的本质因素;其次,在该基础上对古代西亚的法律教育发展状况进行探究,深入分析其对西亚法律教育的形成、成熟和贡献;最后,结合实践经验,对当下我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及优化措施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相似文献   

8.
唐代是我国古代法制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朝代,其所创制的《唐律疏议》与《唐六典》是我国古代立法的杰出代表,其中对控告制度的规定科学严谨,充分体现了唐代高超的立法技术,十分有利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官员职责的行使与对官员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然而,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告制在实践当中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本文从私告与官告两个方面说明唐代控告制度的基本规定,并与唐代告制的法律实践中的个别现象进行比较,对唐代告制的立法与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相似文献   

9.
环境危机是人类发展面临的三大危机之一。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者,应该受到相应环境教育。目前对高校大学生而言,环境法律教育对于实现环境教育的六大目标而言将更有指向性与针对性。但目前大学生环境法律教育存在环境法课程开设率较低且缺乏可持续性;高校对大学生环境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大学生相关的环境基础理论没有夯实;缺乏环境法律职业训练等一系列问题。相应的解决方式是"两个结合":环境法律职业训练与环境基础理论知识相结合;课堂内的环境法律职业训练与课堂外的环境法律职业训练相结合。  相似文献   

10.
职业追求性、专业化、独立性、语言思维性等是法律职业化的主要特征,掌握这些特征,有助于学校更好地开展法律教育。当前,我国法律教育面临教育起点偏低,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与其他知识教育混同,法律教育质量不高,法律教育与职业出现脱节等问题。从法律职业化角度,对法律教育改革提出改进措施,即合理设置法律教育内容,制定明确的法律教育目标,对法律教育进行合理分类等,以此提升法律教育效果。  相似文献   

11.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我国有关终身教育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因此,需要在学习借鉴国外终身教育法律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注重非正式制度建设在终身教育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完善终身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加强终身教育法律制度配套体系的建设,推进终身教育发展。  相似文献   

12.
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问题,如果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容易忽视法学基础教育。本文通过对日本的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之法科大学院的分析,提出就发展趋势而言,两者也不一定需要相适应,应当提高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门槛,不允许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改革法学硕士教育体系,以使法律职业者素质得到提高并达到司法考试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13.
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对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关系着我国是否能顺利实现向高收入经济体的转型。但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仍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鉴于我国农村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困境,可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保障:推进农村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建立健全农村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保障校企合作畅通;建立健全农村职业教育法律保障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培养农村公民的职业教育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14.
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法律基础教育部分的法律规定(条文)和法律体系等归于“形”,将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归于“神”,并明确提出法律基础教育重在传“神”。结合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的现实状况,提出了教育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教学重点,意在着力传“神”。  相似文献   

15.
我国高校的德育工作经过多年的摸索探究,已经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工作体系,但在法制理念、法制教育定位、法制教育内容、法制教育形式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实现法制教育创新的举措,一是树立正确的法制教育理念;二是完善法制教育的有机整合;三是调整法制教育内容;四是改进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16.
周航  申素平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6):25-31,79
“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整合各类教育法上的行为,并弥补现有概念工具的不足。然而,学界对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行为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仍缺乏深入讨论。其一,教育行为概念的用法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其二,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系由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转变而来,过于简单,难以揭示各类教育行为的共同本质,难以承担建构教育法内在体系的功能,也难以彰显教育法的独特价值追求。为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行为概念,应将教育行为界定为与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教育法律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对于教育法律行为来说,“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其法律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性)”则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可以将教育法律行为界定为: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主体基于教育性目的所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卓越法律教育是国家在法学教育大规模无序扩张的前提下,注重内涵和质量提升而提出的国家教培、教改计划。卓越法律教育是法律实践品格的内在要求,反映了法学教育要上质量、出精品的追求,是法学界审慎思考法学教育现状基础上意欲完成法学教育根本转型的改革路线图。其要义为:定位于职业教育,追求卓越,突出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其突破口在于高端法律人、基层紧缺法律人才的培养。卓越法律教育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重塑尊荣,但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对法律职业的不利影响因素,法学教育不仅自己要争气,要葆有应有的信任和尊重,而且要争取从国家层面重构"小法学"格局,并限定司法考试的报名门槛。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高校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我们必须转变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从内容和形式上对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法学教育模式。  相似文献   

19.
强化高校非法律专业法制教育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高校非法律专业法制教育存在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大部分高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包括专业法制教育等诸多问题,文章提出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为高校非法律专业法制教育提供教学素材;修改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专业法制教育;加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等思路,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20.
薛菁 《闽江学院学报》2007,28(6):125-131
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历史发展,夏、商、周三代的法律教育主要萌芽于奴隶主贵族内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教育开始兴起,此期私学的产生对后世中国封建历代的法律教育影响甚深,从而确立起了以私家传授法律知识的法律教育模式。汉代中叶以后,随着儒家思想独尊地位的确立,法律教育与儒经教育糅合在了一起,由此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基本走向。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出现了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迨至唐宋,律学亦作为官学形式之一,取得了与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同等地位,直属国子监。但是法律教育终究未能摆脱对经学的依附地位,法律教育的内容始终以儒学经典为中心,以至元、明、清时期尊孔重儒,法律教育完全合于儒学之中。尽管如此,中国古代法律教育无论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传承,还是对近代法律教育的产生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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