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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11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这个地方法规,非常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其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从而将未成年学生的分数纳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其实早在1994年,教育部就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2001年,教育部又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文规定:“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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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对学生分数隐私权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11月,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这个地方性法规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其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从而将未成年学生的分数纳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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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在这个地方性法规中,有一条是根据未成年人的意见创设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今后,上海的教师如果当众室读或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这种做法,你怎么看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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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表决通过了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有一条根据未成年人的意见创设的条款——“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也许制定此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减轻学生的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此法规的正确与否值得商榷。如果我们说成绩排名可能挫伤学生自尊,就应该立法禁止排名;那么,考试让学生苦恼,是不是应该取消所有考试?再进一步说,学生现在还是在学校里,如果他们离开学校以后到了公司,公司领导当众批评该怎么办?是不是也制定一个法律来禁止公司领导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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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议中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教师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此次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二审,极有可能在下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三审后交付表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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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里 《北京教育(高教版)》2005,(3):10-10
1994年11月10日,国家教委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中曾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因此,对于学生考试成绩的处理方法,在不张榜的前提下,学校采取的做法是:有的教师把成绩公布出来,让全班同学都知道;有的教师让学生们只知道自己的成绩。模糊了成绩的名次。对此,教师们都有自己的想法,有的教师觉得成绩还是应该公布.公布了成绩,就少了一一解答家长疑问的麻烦;也有的教师认为,是否公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最终学生和家长都要知道成绩及名次,这样才能很好地把握学生的整体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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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小教研究)》2008,(Z3)
为了提升青少年素质教育,保护青少年的隐私,于3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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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条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对学生的成绩进行排名,不得张榜公布成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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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9日,上海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动是在草案中增加了"教师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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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华 《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小教研究)》2005,(Z5)
如今,上海市中小学规定“不得张榜公布学生成绩名次”,广州市学校规定“学生作业不打叉,改画方框”等。对教育界的这些做法,应该怎么看?我想,我们还是应该就事论事。“打叉”就是表示错误,并无他意。但是,我们怎么把“打叉”联想成对学生的不尊重?这是有机联系还是牵强附会?其实“,打叉”也好,“画方框”也好,都是以符号表示答案不正确,这又有什么不同?就算张榜公布学生成绩、学生作业“打叉”会令学生产生挫折感、失败感,这也是正常和有必要的。人们常说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作为学生,对于不如意事,也是无法逃避的,他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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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些地方法规规定不得张榜公布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成绩、名次到呼吁中小学停评"三好学生",两者都是从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考虑的,但笔者不赞同这些做法.原来的两种做法本身不会导致学生的心理问题,而关键在于人们如何时待张榜公布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成绩、名次和评选"三好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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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高教版)》2005,(3)
1994年11月10日,国家教委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中曾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因此,对于学生考试成绩的处理方法,在不张榜的前提下,学校采取的做法是:有的教师把成绩公布出来,让全班同学都知道;有的教师让学生们只知道自己的成绩,模糊了成绩的名次。对此,教师们都有自己的想法,有的教师觉得成绩还是应该公布,公布了成绩,就少了一一解答家长疑问的麻烦;也有的教师认为,是否公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最终学生和家长都要知道成绩及名次,这样才能很好地把握学生的整体状况。现在,教师对这个敏感的问题怎样看、怎样做的呢?为此,我们在北京师范大学良乡附属中学召开了一次骨干教师座谈会,在教师们畅所欲言后,我们达成了共识:“不能只是我们老师的声音,还需认真听一听学生们的看法。”这样,就又有了学生调查问卷和教师与学生的一场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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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公布学生成绩排名”这个话题的讨论,历来已久,尤其是2004年上海拟立法规定“教师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这一行动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随之而起的是各地对此问题的规定和立法:如重庆市教委在2004年就开始拟订“公布学生成绩排名,处罚老师”的规定;又如《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十项规范》和《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条惩戒》中都明文规定“不得公布考试名次”: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建议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中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并严禁将考试成绩排名公布。这一系列的规定和立法当然有它的可行之处,考虑的出发点也主要集中在“减负”这一问题上,认为公布成绩排名给学生增加了心理负担,加重了学业压力,甚至侵犯了学生的隐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