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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茂玉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3)
想象竞合犯是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想象竞合犯既不同于实质的一罪,也不同于实质的数罪,它是不完整的、特别的数罪形态,是想象的数罪,是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对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
张茂玉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7,21(3):28-30
想象竞合犯是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想象竞合犯既不同于实质的一罪,也不同于实质的数罪,它是不完整的、特别的数罪形态,是想象的数罪,是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对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赵晓光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4):49-51
在对证券犯罪的认定时,正确区分数罪和一罪具有重要意义。对证券犯罪中的连续犯、牵连犯、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等不典型一罪的复杂情况,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4.
想象竞合犯概念的界定应以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基础,揭示其存在的实质根据.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实质的一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由于从一重重处罚和并罚原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要求,其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同时,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着诸区别多的. 相似文献
5.
冼艳贞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9):30-32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同时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情形。这样,行为人外观上虽是一个走私行为,但同时构成数罪的情形,是否属于想像竞合犯,应当如何处断。同时,若其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是否属于牵连犯。文章认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过程中,同时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情形,不属于想像竞合犯。当实行数罪并犯,其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属于牵达犯,应当从重处断。 相似文献
6.
法定的一罪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两种形态,故而区分法律拟制与法定的一罪就必须分别区分法律拟制与集合犯、结合犯。集合犯和结合犯实际上均属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处断的一罪中可能与法律拟制存在"交集"的是连续犯和牵连犯。连续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实际上呈一种交叉的关系,其交集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3款、第二百零一条第3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等11个经法定化的连续犯条款。牵连犯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均是将实质上的数罪以一罪处断、所包含的数行为之间均具有异质性和一定程度的牵连性,以及均是将数罪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或从一重罪从重处断等。当然,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具有更大的相异性:牵连犯是将数罪酌定为一罪处断,而法律拟制是将数罪法定为一罪处断。正是这个区别决定了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框架内只能呈现平行的状态,而并不存在任何一个既是牵连犯又是法律拟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想象竞合犯概念的界定应以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基础,揭示其存在的实质根据。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实质的一罪。由于从一重重处罚和并罚原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要求,其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8.
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方面,事实上只有一个行为,但是行为事实却是非常复杂的;另一方面,该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是这只是观念上触犯数个罪名。很好地把握想象竞合犯这两个基本特征,是解决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即想象竞合犯的罪数的前提。 相似文献
9.
10.
论构建适应中国刑法特点的罪数论体系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阮齐林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3):64-68
中国学说中的罪数论体系及其概念主要源于外国学说,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因此应当根据中国不喜好数罪并罚的制度的特点重新设定罪数论体系。设计的原则是:确立独立的罪数观念;坚持“构成要件说”和禁止重复评价、重复处罚的原则;适当简化罪数论体系,使之适合中国制度的特点。构建的思路是:对一罪、数罪和数罪并罚问题,分别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不同角度进行考虑。按照上述原则和思路构建的罪数论体系是:1.典型一罪和数罪;2.法定处罚的一罪;3.酌定处罚的一罪。在酌定处罚的一罪中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选择一罪、同种数罪等概念。 相似文献
11.
蔡英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3(4):109-113
想象竟合犯通常被认为是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也有学者认为其是形式上的数罪、科刑上的一罪,尽管存有差异,但两者都主张对想象竟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但是,仔细分析这两种观点,可以发现它们是概念不清、逻辑矛盾的产物,都存在混淆概念、肢解犯罪构成或者是逻辑前后矛盾的问题。事实上,想象竞合犯并非形式上的数罪,而是实质上的数罪;对它的处断原则也不宜按照传统“从一重处”,而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2.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不同的理论,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有三种原则,即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和从一重重处断,但这些原则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为与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相匹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的国情,从一重从重处断原则是最为合适的。 相似文献
13.
李智利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6):68-70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让人倍感困惑且复杂的问题。目前只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牵连犯,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牵连犯。虽然目前存在牵连犯的存废之争,但是牵连犯在罪数形态理论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为了准确把握牵连犯的内涵,应当以折中说为标准来具体分析某些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上,应当以从一重处罚原则为主,以数罪并罚为辅。 相似文献
14.
集合犯与连续犯在客观方面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连续犯是司法现象,其数次行为出于行为人的一次犯罪决意,既表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也说明行为人罪责减少。刑法分则中的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连续犯的方式实施。集合犯是立法现象,立法者基于实践经验,将多次行为规定为一罪,是因为这类行为表征了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从社会防卫角度出发,必须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立法上对行为人进行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15.
16.
《邢台学院学报》2020,(2)
融合犯指同一个犯罪主体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连续地实施不同性质的侵犯,它们至少符合了一个犯罪构成,而将这些侵犯行为融合成一个新的犯罪构成,评价为一个犯罪形态。融合犯的融合规则:(1)相容者吸收,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性质相同能够包容的,那么,它们之中反映最高主观恶性的心理作为融合犯的罪过形式,它们之中主要的危害行为作为融合犯的危害行为,它们之中最严重的危害后果作为融合犯的危害后果;(2)相异者合并,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性质不同,则将其合并起来,作为融合犯的构成要件。融合犯分为主体的融合、罪过的融合、行为的融合和客体的融合等四种类型。融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结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相补充而存在,相区分而成立。 相似文献
17.
丁灵敏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2):75-84
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的合理与否需要以一定的目的性标准进行检讨。而该目的就是评价充分、合于比例。从目的理性分析,我们发现:从一重处断原则、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并合刑原则都有其评价不足的先天缺陷,只有采取并罚原则方可做到对想象竞合犯的合理评价。 相似文献
18.
牵连犯构成实盾的教罪.若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罚,则会造成司法实践上处刑的不统一.且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甚至会出现难于科刑的尴尬局面。因此,对牵连犯进行教罪并罚具有必要性。但鉴于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要小于无牵连关系的教罪.故处罚时应酌定从轻。 相似文献
19.
周文丽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4,21(1):76-77
牵连犯是客观存在着的一种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现行刑法尚无明文规定,但在理论界进行了学术探索.司法实践中已对牵连犯如何认定和处罚积累了丰富经验. 相似文献
20.
袁公林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1):39-42
预备犯因其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应受到处罚,但这并不表明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都应受处罚,因为不是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都构成预备犯.预备犯并不存在于所有的犯罪中,它只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