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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特殊的"族缘关系",使处于这个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成员更愿意选择族群内部的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作为刑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在民族地区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用。但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价值定位在民族社会整体秩序的建构上,需要对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适用的路径进行选择,以达到国家刑事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互动与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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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独断性、实用性和不可抗拒性,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维护本地区社会生活秩序、本民族部落利益和传递民族法律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可以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有益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赋予少数民族习惯法以法律效力有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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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全忠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4(1)
法律起源于习惯法,古今中外的法律中都有习惯法的痕迹.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地区人人信守的法律,它在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秩序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反映现代城市文明的超前的国家法进入民族地区时,必须慢慢渗透.习惯法不一定落后,法律也绝非一成不变,它们都要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国家法都要与民族习惯法做好相应的调整,以寻求适合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安居乐业、社会繁荣稳定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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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巍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5):153-154
黎族在长期生存繁衍中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习惯法,其作为黎民解决纠纷的一种民间规则,在构建和谐社会及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在法律规范方面凸显出诸多冲突和矛盾,使基层司法工作经常面临两难选择。本文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入手,分析习惯法存在的原因及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探寻二者之间的契合路径,以期对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有效管理,增进民族团结,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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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是在社会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视角而言,法律有两种基本形式: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通过分析国家法和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冲突、强化、消解、渗透、弱化等互动现象,发现两者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同积极作用及其整合之处。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理想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应当是在国家法与该地区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及政府与民间之间找到某种妥协和合作,以此保护社会规范体系的完整和效力。双方应当克服各自的不足,相互利用支持,共同推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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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歆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7,28(4):103-108
回族习惯法是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回族习惯法的现实意义及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等诸方面加以认真考察,会发现回族习惯法有其鲜明的民族特色。这对我们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协调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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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雪梅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33-35
习惯法是民族地区的民众千百年来在生产和生活中总结出来的成果,是少数民族"行动中的法"和"活的法"。文章从习惯法的地域性、多样性、物质制约性等特征入手,在公平与效率的视野下对习惯法进行进一步解读。提出习惯法与国家法应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法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重视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习惯法更加贴近于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接近于传统的礼仪和禁忌,习惯和风俗,能够产生法律的功效,并作为国家法的良好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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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44-47
凉山彝族地区在1956年民主改革后,从奴隶社会过渡到新民主主义社会又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政治、经济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凉山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仍存诸多影响。1956年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等级制度、家支紧密相连,严格维护着等级秩序、奴隶主的财产权利及家支组织,体现出自身鲜明的特点。对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有所认知,一方面可以了解现今少数民族群体内部关系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基础,积极去保留符合时代需求、有利于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习惯法;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进行有益地变通提供参考,从而实现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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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内化于少数民族内心深处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民间规则,具有深厚的历史传承、文化根系和生存土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可轻视。黎族在长期生存繁衍中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习惯法,而这与现存的国家法之间存在许多冲突和矛盾。本文拟从习惯法的角度出发,列举其在纠纷冲突中的表现,探寻其中缘由,分析国家法与习惯法失范与衔接,以求促进黎族习惯法与华夏法文化的交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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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京兰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6):39-44
由于民族、宗教、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清代新疆呈现国家制定法、宗教法、习惯法等多元法律并存的样态,鉴于多元法律之间性质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政权稳固的消极影响,清政府在对新疆的法律治理过程中,始终注重国家制定法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权威与主导地位,以《大清律例》等为核心的国家制定法统合边疆地区的多元法律并推进国家法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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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信仰浓厚、宗教法信仰普遍、国家法信仰欠缺是我国少数民族法信仰的现状。少数民族法信仰具有国家法信仰的整体差异性、民族习惯法信仰的普遍性,法信仰的多层次性,法信仰的多元性等特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必须树立起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法的权威,提高他们对国家法的信仰。培植少数民族国家法信仰,对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的繁荣、发展、稳定和统一,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树立中华民族良好国际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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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德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15(6):47-49
习惯法在我国刑事制定法中处于被漠视的地位,但其却蕴含着丰富的立法机能。从对人权的尊重,对习惯的尊重的角度出发,习惯法有必要进入刑事立法;随着习惯法逐渐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和考量范围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对习惯法的不排斥,习惯法进入刑事立法成为可能;刑事和解的产生亦为习惯法进入刑事立法提供了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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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林权改革为视角,阐述了新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及价值,针对民族地区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协调和互动提出基本思路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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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9):35-42
在凉山彝区历史上的纠纷解决中,德古是最重要的民间权威,他精通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过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政权建设在凉山彝区设立,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国家权威,在某些领域与德古形成竞争关系.凉山州法院通过聘任德古担任调解员、陪审员,实现了人民法院与德古的良性互动,也实现了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为凉山彝区的纠纷解决开辟了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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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丰富法治理念、提供实用制度资源、节省社会运作成本等法治建设意义。在国家法律引导民族习惯法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中,应当保留民族习惯法应有的发展空间,从而不断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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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为我们展现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域的相对分散性、封闭性和边缘化等因素,造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这一不可否认的事实,同时它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运行也证明了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因此,我们应重新审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以促进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实现民族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