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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分别与被派遣劳动者(即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调配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相关费用,并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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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玉华 《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23(3):60-62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其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特别规定,分析清楚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律能否正确适用的关键.本文在这部法规和目前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劳务派遣制度中的重要部分--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在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具有涉他性;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使用与提供劳动力的关系;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则产生了受合同法和劳动法体系双重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整个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劳动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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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胜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12(4):17-18,29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以前,我国劳务派遣市场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无序局面,问题多多;<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规范了劳务派遣服务市场,加大了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和风险,有力的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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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案例出发,分析了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义务和责任的分担方面仍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有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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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案例出发,分析了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义务和责任的分担方面仍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有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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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规制及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舒胜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3):49-52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劳务派遣市场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无序局面,问题多多;《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规范了劳务派遣服务市场,加大了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和风险.有力地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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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制度还不成熟.应当提高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实行行政许可的准入制度,应严格限定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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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瑾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4):468+472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机制,各方面体系和规范还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规范和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应从多方面着手,应当明确责任、规范劳资三方的行为,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劳务派遣进行指导和制度调整。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也应该完善自身企业管理机制,建立明确的解决劳务纠纷的机制,将劳动者的利益落实在实处,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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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高校后勤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一)编外员工"入口"管理工作有待完善1.招聘形式过于简单,聘用程序不规范高校后勤部门使用编外人员,如采用劳务派遣形式,应当根据高校后勤部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招聘,并派遣至后勤部门,劳务派遣单位和后勤部门各自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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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其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劳务派遣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的用工形式,加之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范,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会组织,无法通过工会的集体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陷入个体维权的困境.因此应从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完善用工单位工会建设工作,劳务派遣单位积极探索组建工会的途径,建设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四个方面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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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促进劳务派遣行业为广西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服务,应当重视跨省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有关异地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待强化,被派遣劳动者行使与维护权利的程序有待改进,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与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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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用工在我国正呈现迅速扩大之势,但是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扩大化、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发挥工会作用的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政府应从源头上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则需调整相应对策,优化业务模式以减少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同时又要积极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雇员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实现企业与雇员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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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法律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春苗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0(4):10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于非主流劳动就业形式而作了专门规定,但其规定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劳务派遣退回机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还不周全,需要完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使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劳动就业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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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芳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16(1):39-41
劳务派遣是现代用工形式的重要发展,它给劳资双方都提供了更多灵活选择的空间,然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舶来制度,引入中国之后出现了种种问题。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如滥用、同工不同酬、派遣单位资质低、逆向派遣严重,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从限制劳务派遣范围、界定同工同酬标准、提高派遣单位设立门槛、严格法律责任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旨在为规范现阶段的劳务派遣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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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制度三方的权责分配法律关系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形成劳务派遣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用人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劳动者又与用工单位形成另一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基于此,在构建三方的权责平衡体系中,用工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可直接向其支付工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的不同时期分别享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权责平衡中,劳动者不仅应当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还应当享有一些特别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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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企业用工方式的多元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虽然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状况,但由于现实::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实用性以及针对性尚不够完善,导致劳务派遣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中光以劳动者被侵权现象较为严重。文章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制度完善和强化管理方面提出针时性的建议,确保劳务派遣三方主体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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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事业单位用工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方华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0(2):30-31
新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更加令人关注。这种用工方式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招聘和管理劳务人员但不用工,用工单位只用工而不招聘和管理劳务人员,其实质就是“用人的单位不养人,养人的单位不用人”。新颁《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维护,而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则有利于深化用人机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综合效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