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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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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故意的分类有事前故意和事后故意之说。文中结合案例,以这种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切入点,进而对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两个概念从法理上展开分析,论证了这一学理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本身存在逻辑错误,从而否定了这种分类的科学性以及事后故意概念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学者们对犯罪故意的研究偏向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这一立法分类上,而忽略了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这一学理分类。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中的不确定故意,具有尚未被挖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不确定故意仍建立在行为人明知的基础上,它通常表现为一种间接故意,但也可以是直接故意。根据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的不同,不确定故意分为概括故意、未必故意和择一故意。在具体个案中,不确定故意虽然并不能单独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但其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就可以认定。  相似文献   

3.
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在刑法界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尤其是在界定合同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显得非常重要."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只能产生于财物所有人交付(处分)财物之前,在合同诈骗案中不存在所谓的"事后故意".  相似文献   

4.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成,与直接故意有明显的区别但又是与直接故意相依存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上不存在仅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相似文献   

5.
事前漠不关心,事后却高谈阔论或急于了解相关情况,这种人素来被称为事后诸葛亮。这词在大多时候是贬义的,但有一样例外,如今在大多数人身上屡见不鲜却又见怪不怪,甚至觉得理所当然了。这,便是健康。  相似文献   

6.
在言语交际中,刻意曲解的认知机制一般涉及听话人对说话人话语的理解,和听话人作出应答的过程即曲解的过程,文章对言语交际、故意曲解和语用失误进行概念界定,从宏观上对故意曲解进行概念了解,然后进入微观探索,依次对认识过程中的故意曲解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成因和语用功能的探究。  相似文献   

7.
在言语交际中,刻意曲解的认知机制一般涉及听话人对说话人话语的理解,和听话人作出应答的过程即曲解的过程,文章对言语交际、故意曲解和语用失误进行概念界定,从宏观上对故意曲解进行概念了解,然后进入微观探索,依次对认识过程中的故意曲解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成因和语用功能的探究。  相似文献   

8.
对虚构保险标的中“虚构”和“保险标的”进行了阐释,对于以下五种特殊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进行了刑法学分析:隐瞒型投保应区分隐瞒健康状况和隐瞒年龄状况;重复型投保应注意虚构的是后一保险标的;超额型投保应注意保险诈骗的数额认定仅包括超额部分;事后型投保时间参考线应为投保时;变更型投保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提出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9.
在法的发展历史上,犯罪故意是对应于犯罪过失而存在的概念。我国古代刑法中表述犯罪故意的概念,主要在于对犯罪事实或犯罪结果的“有意为之”;打击故意犯罪是古代刑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10.
本文首先对不礼貌做了一个定义与分类,再根据说话人对听话人尊重与否的态度,从故意不礼貌和无意不礼貌两个层面来分析礼貌话语表达出的不礼貌效果。  相似文献   

11.
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标准是看该因素是否是决定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内容要以决定行为性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为核心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客体、法定的特定时间、地点、状况和方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的明知,而犯罪主体和违法性不宜作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在现实中的展开。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应作实质理解,即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特有的客观性质的明确认识”。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意识状态中的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危害性质(包括行为对象、方法、特定的时间地点、违法性等),行为结果以及行为发展过程的明确认识。  相似文献   

13.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类型。本文对诱惑侦查的概念、分类等问题作一简要评述,并对如何完善诱惑侦查进行阐述,明确了该侦查手段的适用主体、范围、条件、程序等。  相似文献   

14.
违法性认识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范的认识。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应占据何种地位,中外刑法学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既然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都反映了行为人的反规范意识,体现了犯罪故意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只要具有其一,就应认为具有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5.
故意犯罪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犯罪预备并非起始,犯罪往往开始于犯意形成以后,正确地理解犯意表示和阴谋,有助于我们认定犯罪预备。鉴于犯意表示和阴谋存在诸多差异,我国司法制度中应确立阴谋犯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英国刑法中持有从形式上看是状态,这并不表明我国刑法中持有也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状态。在英国,持有犯罪在制定法上多为严格责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持有是主客观统一原则之下的持有,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从逻辑、行为表现、行为结构、(立法)功能、立法司法价值以及义务的特定性上看,持有也不是独立的第三种行为形式。实际上,它是一个可以用作为或者不作为评价的概念。  相似文献   

17.
基于当事人主义优于职权主义以及由当事人掌握取证权更易查清事实真相这样的认识,台湾于2002年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修改将其诉讼模式转变为"改良式当事人主义"。但其实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查清事实真相,而在于解决纠纷。审判所需要查清的事实真相程度,必须用"当事人主义标尺"和各方真诚的努力这两个因素加以衡量。因而由法院及当事人共同分担取证权则好于任何一方对此的独占。  相似文献   

18.
姚远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24(4):160-160,F003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应当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持有之前或持有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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