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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针对当前国际海事仲裁界面临的缺员仲裁庭问题,从“缺员仲裁庭”问题之由来,各国对“缺员仲裁庭”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情况,中国对“缺员仲裁庭”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及外国法对“缺员仲裁庭”问题处理的借鉴等4方面进行阐述,指出缺员仲裁庭是否重新指定替代仲裁员需视仲裁阶段而定:若缺员仲裁发生在仲裁活动早期,那么应当依据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尽速替换仲裁员,组成新的仲裁庭审理;若缺员仲裁发生在仲裁活动(包括书面审理)结束后,则可由缺员仲裁庭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决定是否重新指定替代仲裁员和是否需要重新审理案件.  相似文献   

2.
国际体育仲裁院索契冬奥会临时仲裁庭审理的玛利亚诉阿根廷滑雪联合会和阿根廷奥委会一案的亮点在管辖权的判定.以玛利亚案件为例介绍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庭在管辖权审理方面的思路,从纠纷产生时间点、"10天规则"评析、内部救济用尽三个角度阐述了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判定,从保护运动员参赛权与公平竞赛角度提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订意见.  相似文献   

3.
随着国际投资的快速发展,国家间投资也需要以条约的形式来规范和保护,因而越来越多的国家会签订双边、多边投资条约,通常条约缔约方均尽可能将条约表述得清晰;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条约通过黄金准则、约文解释、目的解释和补充解释等方法进行解释.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自身缺陷、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以及条约解释方法的技术性错误、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条约的政策性误读等原因使得条约解释产生争议.可通过正确解读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聘请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发挥先案裁决的参考性作用、设立上诉机制等途径完善.  相似文献   

4.
摘要: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并结合现代冲突法理论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旨在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研究表明: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均接受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排斥了利用冲突规则选法的途径,而是直接选择适用相关实体法,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规则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赋予仲裁庭较大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缺失等不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是当今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趋势,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应该注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强调法律适用的结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兼顾商事性和体育专业性。国际体育仲裁院应该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纳入其实体法律选择规范中,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5.
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仲裁庭收到仲裁申请书后,首先就要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因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不仅事关当事人是否能进入“仲裁之门”的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从仲裁协议的特征、内容、效力的表现、确认、无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等方面分析了仲裁协议及其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6.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单一化的法律适用,造成当事人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背离,导致仲裁司法可能缺乏监督与保障,造成隐性不公正现象.探索与改革国际体育仲裁法律适用确有必要.对于程序法适用,国际体育仲裁规则宜适用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程序法则适用实际仲裁地法;对于实体法适用,普通仲裁程序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选择或未...  相似文献   

7.
关于当事人举证与仲裁庭查证的关系问题是我国仲裁法学举证责任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争论的焦点。我国民商事仲裁举证责任的配置应当按照现代民事证据制度的一般法理与民商事仲裁的通行做法 ,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正确地划分当事人举证与仲裁庭查证各自的范围并完善相关的保障和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8.
技术性事项不予审查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在对某项体育纠纷进行审理时,对涉及比赛规则、赛场裁判的裁决结果等纯粹技术性的事项不予审查,除非证明该裁决程序违法,或者是在裁判武断及恶意的情况下做出的,该体育仲裁机构才具有管辖权.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特别仲裁庭通过其所裁决的北京奥运帆船案,对"技术性事项不予审查"原则的应用做出了进一步说...  相似文献   

9.
在谢业深诉秘鲁政府征收案中,ICSID仲裁庭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根据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扩大解释1994年《中国——秘鲁B IT》①第8条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并最终裁定该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案仲裁庭没有考虑中秘双方签订条约的相关历史背景,过度强调双边投资协定的目的,对解释内容"断章取义",无疑是错误的。但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仅强调投资保护的条约序言,为仲裁庭作出单方面有利于投资者的条约解释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这是有待认真反思,缜密研究,亟宜采取措施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无论是仲裁案件还是诉讼案件,管辖权都是审理程序启动的首要问题,是行使裁判权的先决条件。管辖的适当确立是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没有管辖权,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就不能进行仲裁活动。另一方面,有效的管辖权是仲裁裁决有效和能被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在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中,仲裁管辖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我国仲裁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的理解也比较模糊。文章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仲裁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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