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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从南京的“彭宇案”到佛山的“小悦悦”案,凸显出的并非“见危不救”,而是公民在紧急情形下的“施救顾虑”。要解决这一问题,单从刑事立法入手,严惩“见危不救”行为,是无法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设立以解除我国公民的施救顾虑为主,惩罚“见危不救”为辅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撒玛利亚人法”体系,才能进一步保障我国的公序良俗,更好的实现以法佑德。  相似文献   

2.
"马尧海案"所引发的巨大争议,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淫乱罪"。从刑法学角度,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无被害人犯罪应当除罪化;从宪法学角度,公民享有自我决定权,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私密性的聚众淫乱行为如被入罪,即属于无被害人犯罪。这侵害了公民的自我决定权,亦不符合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行为人对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就成了本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拟从“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涵义、如何认定、“明知”的形成时间及其与刑法总则“明知”的关系等方面理清相关问题,以抛砖引玉,希望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即混合主体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在古今中外的刑法中皆有所规定。现阶段,我国关于混合主体身份犯罪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主要集中在非身份者的身份犯罪主体资格符合问题上。尽管刑法分则中,纯正身份犯以有特定身份者为犯罪主体,非身份者不能构成;但是分则的构成要件在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罪时,应将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从总体考察,非身份者可以在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时成为纯正身份犯的犯罪主体。对于混合主体身份犯罪的具体定罪,要本着“特殊优于一般为原则,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的理念来处理。  相似文献   

5.
面对如今官场权色交易愈演愈烈的现状,性受贿是否入刑已经成为社会讨论焦点。在限定性受贿的表现形式的前提下,从性受贿应否入罪、如何入罪这两个维度出发进行探讨。性受贿入罪具有普遍的民意基础和法理依据,也与我国历史和国际反腐趋势一致。就性受贿如何入罪而言,当前的权宜之计是运用刑法解释学,对性受贿中的"受托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请托人用金钱雇佣的性服务"纳入"财产性利益"的范畴,以便适用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长远观之,从立法层面将受贿罪的"财物"扩大为"利益",才是改良受贿罪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6.
醉驾虽已入刑,但关于其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却仍未停止。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来看,醉驾入刑应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关于醉驾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坚持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基础上,从一般人的立场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此外,从犯罪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醉驾亦不应一律如刑。  相似文献   

7.
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起到了积极作用。笔者在充分肯定和论证其积极作用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缺陷和实践困难,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含混性,举证责任有悖法律规定,其认定不合证据原则,不符合定罪的法律要求。在实践中,往往还产生时间界定困难。证据审查判断困难,对合法收入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认为进一步修正或取消该罪为宜,只要加强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加强制度建设,仍然可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  相似文献   

8.
通信秘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确认与保护。中德刑事立法在侵犯通信秘密犯罪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包括立法体系、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成立以及诉讼条件等方面。侵犯通信秘密犯罪是隐私权刑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隐私权刑事立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实践需要。德国刑法关于侵害通信秘密罪的立法规定存在我国刑法值得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9.
对共同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作一个较为详细的探讨,求教于大方。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一般条件 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犯罪。2、共同犯罪人之间应当有共同故意。3、共同犯罪中应当有共同犯罪行为。4、共同犯罪的主体都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  相似文献   

10.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对该罪的行为对象、客观行为和犯罪主体应进行合理的界定.该罪属于行为犯,应当以行为犯为标准科学认定其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罪数方面,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只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的,按所构成的犯罪论处;同时符合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论处.  相似文献   

11.
"伏羲"又写作"庖牺","庖"即庖厨,"牺"即完整的动物,"庖牺"应即对饮食文明有贡献而名之的古圣人符号。伏羲对饮食文明的贡献,归结起来,有以下方面:发明了家居,居室内有了灶台、火塘,改变了"饥即求食,饱即弃馀"的饮食方式,有了一定的餐制;改进了狩猎和捕鱼的方法,使食原料从采集、狩猎到驯养以取给,对自然有了一定的支配力,饮食原料有了一定的保障,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号以"庖牺"。伏羲可谓华夏饮食文明的奠基者。  相似文献   

12.
根据古文字形体考察,部件“日”主要来自汉字“日”,以及经隶变、俗写而与“日”混同的甘、日、口等字;它与其他部件有以形构字和以义构字两种组合方式,这些因素致使部件“日”及其所构字有了复杂丰富的形义来源。理清此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规范书写包含“日”部件的字都有一定价值。  相似文献   

13.
《窝头会馆》是作家刘恒的话剧处女作,虽然是第一次写话剧,还是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在表现主旋律上,刘恒的创作体现了新的变化。主旋律很容易使人想到高大全、假大空的文学形象和文学作品,然而《窝头会馆》却避免了这样的弊病,在展现建国前后特殊时代风貌时,作者把落脚点放在永恒的人性上,剧中的人物显得生动可感,"对主旋律的探索能悄悄抵达观众的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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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朱子很强调修养工夫,在修养工夫之中,特重视敬的工夫。他认为:“敬之一字,真圣学之纲领,存养之要法。”“敬字工夫,乃圣门第一义,彻头彻尾,不可顷刻间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敬的工夫是“万善”之根本,而达到最高的善,是儒学的根本目的。这里有一种宗教精神,敬的工夫最能体现这种宗教精神。在中国,本无独立的宗教,正是儒学承担了宗教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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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即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行为定为犯罪。本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的与时俱进,弥补了现有受贿犯罪立法的缺陷,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网,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刑法接轨,但在本罪的认定过程中仍应严格把握两个问题,即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问题,关于共犯的问题,以期对本罪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准确的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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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而对某些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甚至于在死刑事案件中舆论不时进行声讨的拿钱买命说,这些现象背后是不是能找到合理的理论支撑?在多元纠纷解决的潮流下,司法把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作为量刑情节,在传统对抗模式之外,开辟了一条私力合作之路,这标志着刑事诉讼二元模式即传统“对抗式”司法模式与“合作式”司法模式的确立。  相似文献   

17.
恩格斯从社会发展角度解释悲剧,认为构成悲剧的基础是“历史的必然的要求与这个要求的实际不可能实现之间的冲突”.这构成了不少学人对马恩悲剧观的全部理解并视之为万古不变的教条.但就马克思恩格斯整个悲剧观来看,这是失之片面的.在马恩的悲剧观中,旧社会的没落和毁灭也具有一定的悲剧因素,如契诃夫笔下的四幕抒情喜剧《樱桃园》.作为社会历史范畴和社会形态的象征,樱桃园有着自己的合理性和存在价值,但其无可挽回的毁灭恰如其分地表现了《樱桃园》凝重的悲剧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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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使每个人发表个人意见更为便捷,但网络媒体的开放特性是一把双刃剑,它同时给监管带来困难,引发一系列问题,需要综合治理。和传统媒体一样,网络媒体也应当担负社会责任,通过"把关人"的作用,正确引导舆论,促进社会公序良俗和良好媒介生态的形成,保证社会健康发展。本文以"69圣战"作为案例,从社会责任角度,对网络媒体中的"把关人"及其社会责任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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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山东胶州秧歌(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存“原生型”胶州秧歌的实地考察分析,总结其半职业化的传承方式。作为原初形态,如今面临“断代”的危险。抢救和保护“原生型”胶州秧歌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责任,而且对于创造出更富有地域特色和时代精神的艺术精品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  相似文献   

20.
目的:研究长期进行脚斗士运动训练和比赛的人群下肢关节慢性运动损伤的情况。方法:以90名参加脚斗士运动训练四年以上不同专业学生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访谈、X线、CT、核磁共振检查等方法对训练者下肢关节的慢性损伤情况进行调查并与未参加该项运动的学生对照组对比。结果:长时间从事脚斗士运动下肢关节的损伤情况与对照组存在差异,慢性损伤的发生率为:骶髂关节5.6%、髋关节3.3%、膝关节27.8%、踝关节34.4%、足关节16.7%,均高于对照组。结论:角斗士比赛及训练过程中存在慢性损伤的风险。训练时间过长、训练场地不规范、训练方式不合理、对运动损伤的认识不够是造成这些慢性损伤的主要原因,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及改进训练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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