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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为惩罚公益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自2005年被社会广泛关注时起至今,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步履维艰.文章针对造成中国公益诉讼处境尴尬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现阶段如何破解公益诉讼处境尴尬问题进行探索,以期找到公益诉讼在我国发展的新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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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为惩罚公益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自2005年被社会广泛关注时起至今,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步履维艰。文章针对造成中国公益诉讼处境尴尬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现阶段如何破解公益诉讼处境尴尬问题进行探索,以期找到公益诉讼在我国发展的新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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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确认导致当前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存在着诸如前置程序被边缘化、诉讼程序低下化以及行政赔偿诉讼对行政诉讼的附庸化等弊端。《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废除了违法确认条款,建立了行政赔偿诉讼类型之雏形,为我们发展和完善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它的功能提供了可能与契机。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在诉讼当事人、法律适用、证据制度、诉讼判决方面进行相应改进,以便真正建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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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在监督机制、监督措施、检察人员的监督理念和监督能力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机制和诉讼监督措施,进一步明确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理念,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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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为了了解,获悉公司经营状况,法律赋予其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股东在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由于股东资格的多变,导致诉讼主体的复杂。关于知情权诉讼中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本文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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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1987年确定单位犯罪以来,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研究就集中在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刑事立法方面,而对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问题的研究则出现了冷场的局面.这就造成了我国在单位犯罪问题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失衡.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无章可循、无序运作.文章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管辖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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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公司法颁布施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正式纳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但是该规定仍停留在框架设计阶段,存在着过于原则化和不具备实务操作性的缺陷.文章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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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应时代需求生成并由我国新<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制度,是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重要机制之一.文章从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深发开去,指出该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思考,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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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的法律素养得到了很大提高,诉权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重视。权利是有限度的,诉讼权利的行使也要在合理的范围。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不法分子却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利益。随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出台,我国第一次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规制,这无疑是我国规制恶意诉讼立法上的一次进步,但是这些规定远远不足以遏制司法实践中频发的民事恶意诉讼,因此,本文主要从程序法视角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规制,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基本概念、成因及立法现状进行了论述,最后从程序法角度提出我国应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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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以北京为代表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需要与时俱进,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固本强基,是当下面临的一项重要使命与重大课题。近年来全国多地的实践结果显示,公益诉讼为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提供了有效抓手,其不仅有利于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而且也有助于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力量。然而,将公益诉讼机制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并非轻而易举,需要全国人大、地方政府、检察机关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只有切实做到制度供给充分、政策支持到位、资源配置合理,才能为更好地保护以北京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名城提供足够法治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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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的“文本意义”与“实践价值”历来相去甚远 ,而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的“大一统”色彩 ,遮蔽了不同地理历史条件下生成的独特的地域文化。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域环境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徽州地域法律文化对解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标本价值。本文以记载明末天启、崇祯年间潘余两姓的一桩官司文书———《不平鸣稿》为中心 ,辑录了该稿所收文书 ,描述了两姓之间“六年三讼”的大体历程 ,详述了纠纷的缘起和最终解决之道及其双方所体现的诉讼意识 ,并认为 :在明末徽州民间纠纷的解决过程中 ,民间权威人物的影响已经远不如明初 ,乡民之间的互让互谅往往导致纠纷的最终解决 ,并据此对学界关于明清徽州人擅讼、健讼观点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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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学刊》2019,(1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层面与理论层面均存在被误解的现状,集中表现为其混乱的概念及过分夸大的制度功能。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一般理论切入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进行探究可以发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补充制度,应当明确该制度"有限监督"行政的价值功能。进而以监督政府为视角展开"被告中心主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以"被告"为中心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重心在于如何行之有效限制与监督环境行政权力,通过扩大私权监督主体类型使强大的行政权力与各种监督力量之间达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衡平状态。此种建构方式对于弥合以检察系统为主导的"检察权力—行政权力"单一监督模式的冲突、完善对公权力的监督网络以及平衡具体制度层面法权结构的平衡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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