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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9 毫秒
1.
肖浩 《体育学刊》2007,14(5):118-121
目前国内体育劳资纠纷救济途径有内部裁决、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其中立性、专业性、滞后性等造成了当下体育劳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通过对运用运动员协会来促进其行业协会内部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强调在各个全国性单项体育行业协会中设立运动员协会来促进和完善体育劳资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2.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3.
实现我国体育仲裁目标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竞技体育纠纷和提供权利救济的手段,属于社会管理的特殊形式。构建中国体育仲裁法律制度,应该先研究它的目标,阐述了实现我国体育仲裁基本目标和特色目标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4.
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动员是奥运会的主体,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权利包括从事体育运动以及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进入国际奥委会某些决策团体的权利等.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义务包括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等国际体育规章、尊重奥林匹克产权以及将有关奥运会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我国参赛运动员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就是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及在开发自己的商业形象时应考虑到自己的国家或者集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以国际足联为例证,通过对国际体育组织罚则的规范实证分析,结合具体的处罚案例,分析了国际体育组织处罚权的行使程序及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国际体育组织行使处罚权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议和决定程序,还包括临时措施、紧急程序以及扩大处罚效力至全球范围等特殊程序。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向内部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内部权利救济和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的外部权利救济。国际体育组织在其处罚的程序设置上,借鉴了国家行政处罚和诉讼的一般程序设计,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应了解并遵守国际体育组织的处罚规则,充分利用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借鉴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程序机制的有益经验,完善罚则,设置公平、合理的处罚程序,注重对处罚相对人的权利保障,确立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6.
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元欣  王健 《体育学刊》2007,14(1):122-125
在考察体育仲裁院司法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认为在现行《仲裁法》框架下,体育仲裁的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3种形式。在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仲裁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双重监督、双重审查和双重标准以及仲裁裁决被错误地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在体育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在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上仅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人民法院对于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以程序审查为限,除非涉及“公共利益”;统一国内与涉外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在《体育仲裁条例》立法中赋予体育仲裁机构异议权等构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运行伊始,在仲裁程序与规则适用中面临一些难题,集中体现在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更为妥当,如何强化与国内外解纷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如何充分保障体育纠纷解决及时性等。鉴于体育仲裁在管辖、执行、专业性等方面具有优势,由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更为合适;体育组织还需积极探索建设多元化的内部解纷机制,体育仲裁委员会则应适当行使自裁管辖权,做好内部解纷机制与体育仲裁的衔接;同时,关注国际体育解纷机制的新发展、新变化,确保国际体育解纷机制与体育仲裁的协调,积极回应体育纠纷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形成由“法律—规则—办法”构成的临时措施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8.
国际体育仲裁院最近推翻了对中国柔道运动员佟文的兴奋剂禁赛处罚,这是中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第一次胜诉。该案明确了程序 规则的含义,强调了程序权利的重要性,明确了程序瑕疵的弥补方法,肯定了体育仲裁中禁反言原则的适用。它启示中国体育界人士应重视兴奋 剂检验程序中的程序正义,对运动员的法律救助要制度化,建立运动员法律救助资金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但本裁决在裁决理 由上应做更详细的说明。  相似文献   

9.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反兴奋剂处罚机制重视实体处罚而忽视程序救济之特点长期为学术界和体育界所诟病。人权保护原则、惩罚与救济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为反兴奋剂处罚之救济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仲裁并辅之司法介入的方式对反兴奋剂处罚予以救济是实现反兴奋剂有效管理的制度闭环,考虑到目前国际形势和在我国现实国情,应将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处罚方面的程序性权利作为立法根基,同时建立行业内仲裁和适当司法介入机制为反兴奋剂处罚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11.
一裁终局制使仲裁裁决一俟生效即进入司法监督空间,仲裁庭因此不能对生效裁决再行补救之举。仲裁规则授权仲裁庭纠正形式错误,解释裁决模糊点,以及补充裁决,不可避免地导致生效裁决的变动或续造,从而涉嫌违反裁决既判力、终局性、仲裁庭履职理论,以及程序法治等仲裁基本原则。必须区分仲裁庭补救与改裁、新裁等近似现象,将其补救及其结论定性为原裁,同情考虑仲裁效率的功能本位,并严格限定在同一性、既得性和效率性等条件下实施。这为我国仲裁庭补救生效裁决之功能构造提供了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12.
提升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是增强我国国际体育治理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升我国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一是要着力提升我国当事人、仲裁员的参与度;二是要加强国际体育仲裁的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下大力气培育“超级仲裁员”;三是要以建设好CAS上海仲裁中心为抓手,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联系;四是在涉及体育案件的媒体传播中,要坚持以客观性、法治性为原则,少一些“阴谋论”的假想,树立中国良好法治形象。最后是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为契机,通过研究体育仲裁的国际学术交流,提升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统筹推进。  相似文献   

13.
宋彬龄 《体育科学》2012,32(7):71-77,90
当样本检测呈阳性后,运动员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体内的以及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谨慎义务。对象认识的错误、第三人过错、丧失行为能力、食用受污染的公共食品等都可成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理由。运动员可以因为对医生合理的信赖、尽了善意的努力、年青和缺乏经验、诚实、情况紧急等原因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过错程度认定的判例有利于增强反兴奋剂斗争的效果,但其过于谨慎的做法容易引发不公平裁判且导致判例的指引作用减弱。建议国际体育仲裁院将"成本效益"标准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缩小可供选择的营养品范围,继续扩充WADC的细则,明示运动员的行为标准。  相似文献   

14.
张剑 《体育科研》2012,33(6):8-9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中国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足。要实现中国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方式,并建立现代化的体育治理模式,而法治则是中国体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尽管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发布实施以来,中国的体育立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一些领域仍然滞后,特别是面对体育的社会化、产业化带来的新问题反应比较慢。因此,社会管理和市场管理是加强体育立法的重要方向。管理机构应该围绕权利和秩序这两个着眼点,完善体育立法,健全救济机制。体育仲裁问题成为当前国内体育法研究和体育制度建设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已有多名来自中国的仲裁员参与了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仲裁事务。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对国际体育秩序的完善,同时它对各国国内体育救济机制的完善也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5.
意大利体育法律实践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大利奥委会在意大利的体育管理法律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意大利体育行会都有自己内部的体育纠纷处理机构,但意大利法院对体育案件仍享有管辖权,并且不受用尽内部救济原则的限制。但对于中立的仲裁机构处理的体育案件,意大利法院不会再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审理体育案件时,可以运用中间命令等临时司法措施。  相似文献   

16.
以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权益保障、违规处罚与申诉救济为核心,在详细考察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与传统体育/竞技项目比较的基础上,尝试构建周延的电子竞技职业选手规则体系。认为:在权益保障方面,注册管理制度有助于将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纳入国家运动员的统一管理,最低薪酬保障和工资帽制度有助于选手工资的相对均衡,加强合同监管则有助于合同条款与选手权益相一致;在违规处罚方面,电子竞技规则中行为和罚则对应关系的设定、各类规范中欠缺事项的补充,以及对选手日常行为管控的细化等急需进一步完善;在申诉救济方面,无论是合同争议还是违规处罚争议,在确保联盟优先救济的同时,积极利用并开拓仲裁和诉讼等外部途径,是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处理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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