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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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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玉超 《体育学刊》2004,11(4):16-19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奥林匹克形象与价值在互联网上得以延伸,为了解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性质,预防奥林匹克形象与价值在互联网上受到伤害,对中国奥林匹克标志与域名的关系进行了比较。中国奥林匹克标志具有专门的法规和《商标法》去保护,而其域名保护仍主要采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去调解、仲裁。通过研究提出了加强相关立法、完善行政与司法救济等措施。  相似文献   

2.
奥运隐性营销严重侵害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奥运会市场开发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应当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增加相关条款对奥运隐性营销加以法律规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奥运隐性营销条款的修订,应当立足当前我国立法实际,并结合域外奥运会承办国立法经验,围绕奥运隐性营销的概念与特征、奥运隐性营销的构成要件、奥运隐性营销的法律责任的三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构建科学严密的奥运隐性营销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3.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军  范成文 《体育学刊》2007,14(2):37-40
研究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认定、侵权主要表现形式及侵权性质等。通过对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现状的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救济的途径:健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立法体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理顺相应的执法程序;建立各部门执法的调配协合机制;提高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司法救济效率。  相似文献   

4.
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局限性及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解析奥林匹克标志和特殊标志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的局限性,表现为专门法上的疏漏、专门法与国际法、普通法的衔接不流畅、法理上的冲突使特殊标志保护的理论有待完善、执法成本控制不足造成政府资源和司法的浪费等。对策: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立法技术,对特殊标志权的保护做进一步明晰规范,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提出完善我国特殊标志权保护体系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中国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采用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奥林匹克标志与域名的关系进行了比较。中国奥林匹克标志具有专门的法规和《商标法》保护,而其域名保护目前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主要采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去调解、仲裁。提出了加强相关立法、完善行政与司法救济等措施。  相似文献   

6.
针对体育品牌的保护,商标法是涉及面最广、最值得研究的领域之一。从立法角度出发,美国《兰哈姆法》是调整有关商标法律关系的一个典型范例,其突出贡献在于将商标权利保护的普通法原则法典化。该法不仅把先使用原则作为确定商标归属的依据,还把它作为维持商标权利的准则,而混淆的可能性则是商标侵权行为中的主要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国家橄榄球联盟的球队都曾因商标侵权问题提起法律诉讼,这些判例为商标法在体育领域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充分的解读和阐释。目前,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如何更好地执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将其延伸到其他体育商标的保护仍有待实践检验。而美国商标法的多因素评价体系、立法与执法的有机结合、商标注册制度都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体育品牌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7.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人类文明的精神符号,具有不可侵犯和亵渎的意义。但在当代商品经济意识不断膨胀的作用下,最为神圣的精神成果也受到了侵扰和腐蚀。如何以立法形式保护人类文明的精神成果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从借鉴美、澳、英3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规制的经验性成果与我国"以法护标"系列举措的对比性研究出发,总结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在立法领域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立法形式,扩大保护范围,明确使用范围,采用高效救济途径等建议,来完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立法,以期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全面保护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伴随体育产业化的发展,营销成本不断攀升,隐性营销这种成本低廉的搭便车方式应运而生。其中,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隐性营销面临行为认定困难和各方利益平衡等问题,存在规制的困境。2018年,我国修订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平衡合理使用和私权专有为立法思路,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和隐性营销规制进行了规范。分析现有立法和实践,尚需要在提高专门法位阶,明确对隐形营销的规定,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提升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9.
奥运特殊标志因具有独特特征而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奥运特殊标志立法不够完善、多头执法协调机制不畅、社会各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奥运特殊标志无形且易复制,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奥运特殊标志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的滥用、网络侵权和隐性侵权等。奥运特殊标志权不宜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中的某些条款来进行保护,而应当确立专门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同时,我们应当完善奥运特殊标志立法条款,加大奥运特殊标志的行政保护,实现对奥运特殊标志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美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宣传、防范隐性市场、合理使用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对我国未来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方法分析了美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结构、立法目的、权利主体和客体等问题。美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保护强度高于商标权,强有力的司法救济程序、严厉防范隐形市场行为等6个特征,为了提高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应进一步提高体育赛事标志保护的立法级别,处理好体育赛事标志的合理使用问题与在先使用权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从1996年开始,随着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等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章和制度,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得到重视。但仍应看到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制度不完善、产权界定不够明确、保护制度跟不上体育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宣传不够、保护意识不强和学术研究不深入等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该建立清晰的体育产权制度、把体育知识产权纳入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修改和完善我国体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等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2.
关于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单一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问题研究;②具体权利主体所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问题研究;③保护对策研究;④保护途径研究;⑤保护历史进程研究;⑥国内外比较研究;⑦国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评价;⑧个别问题研究。后继研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①北京奥运会后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依据;②其他举办过奥运会的国家奥林匹克标志法律问题;③法律保护模式;④《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改问题。  相似文献   

13.
"鸟巢"维权的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北京奥运会主会场“鸟巢”的形象被企业盗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鸟巢”维权难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个案,“鸟巢”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并非是缺乏维权的法律依据,而是缺乏迅速查处盗用“鸟巢”形象之行为的机制。据此,提出了保护大型盛会主会场的权益有必要借鉴肖像权保护的法理完善的相关行政法规,为工商管理等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目前,涉及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有7部,但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归责原则负面影响大、较适用的法规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实际无法可依的问题。建议:适时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充实和弥补法律归责原则的不足;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最好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15.
为唤起人们对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畲族武术的法律保护意识,通过追溯福建畲族武术发展源流及保存现状,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剖析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保护上存在问题的原因,积极探寻完善其法律保护不足的对策。即完善各位阶的法律规范,地方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建立传承人层级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文章以寻求体育领域中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途径为研究目的,通过案例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探讨体育市场中赞助商权益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结论如下:体育隐性市场行为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调整体育隐性市场行为主要依据《知识产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缺少针对性的法规。建议: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制模式,重要商标可进行行政化保护;探索以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视角来规制体育赞助市场的隐性营销行为。  相似文献   

17.
体育地方性法规重复中央立法是目前影响我国体育法规发挥实效的关键问题,也是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科学化必须解决的难点问题。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体育地方性法规重复中央立法的现状与危害、产生此种法律现象的原因进行研究。认为体育地方性法规重复中央立法目前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的体育法律现象。此种法律现象虽然在历史上对体育法制发展有过推动作用,但目前对体育立法、体育法律关系相关主体及公民体育法治信仰都产生消极影响,是我国体育法制科学化必须解决的问题。体育地方性法规重复中央立法现象的出现有立法理念、立法机构、立法技术及立法评估等方面的原因。据此,从谨慎、创新、科学、完善4个层面对防治体育地方性法规重复中央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18.
奥林匹克运动主要通过其法规体系协调奥林匹克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但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新的利益冲突却不断出现,突显出了奥林匹克法规体系的滞后性,致使修订和完善奥林匹克法规体系成为人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必须及时修订奥林匹克内部法,改革国际奥委会的委员遴选制度,充分维护运动员的权益,方可保障奥林匹克利益秩序的稳定。必须明确奥林匹克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规范三大权力主体和非竞赛主体的行为,并积极寻求奥林匹克外部法的支持,通过外部法和内部法的相互配合,解决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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