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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体现了现代行政的价值理念.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作为行政管理工作,也应适用此一准则.针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如何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界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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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体现了现代行政的价值理念。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作为行政管理工作,也应适用此一准则。针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如何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界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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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天,105次交通违章,被罚款10500元。杜宝良,一位外地来京以卖菜为生的小贩因此在北京成了“名人”。他的事情不仅被报纸整版地报道,还被社会各界冠以“杜宝良事件”从各种角度进行讨论。“杜宝良事件”作为一个在北京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其中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是很丰富的,但其归根到底就是一个行政处罚的问题。笔者拟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杜宝良事件”作一些有益的探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执法,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不仅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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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水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对在哈尔滨港区水域有违法行为的船舶、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时,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7号令》进行行政处罚。因为《7号令》是在《行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港航监督法规制定的。是各级港航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种唯一的行政管理手段。因此,对任何违法行为行使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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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完善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使得消防行政处罚比较规范,公民的消防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目前,我国由于消防法律体系建设和执行时间不是很长,公民的消防意识不是很强,消防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并且消防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建设不全面、不规范,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采用合法的法律手段实现自己的权益。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程序和违法的法律责任,是消防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文章一是简要阐述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程序及其违法要件的构成,二是对国内外消防行政处罚违法责任作对比,三是对消防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提出了优化和完善责任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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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澄平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3,(7):64-64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自治区境内禁止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鳇鱼、水獭”,“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法律责任上设了“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设定的9种水生野生动物,只有水獭是属于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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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工程预算中,经常会遇到材料运距的计算问题。《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一种材料如有两个以上的供应点时,都应根据不同的运距、运量、运价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运费"。在此就材料供应经济范围的确定和平均运距的计算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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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执法"是在相对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利用摄录器材、设备等方式收集视听资料获取交通违章证据,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并依法处罚的一种执法模式.人们对于"暗中执法"该与不该,合不合法的问题日益关注.本文立足于"暗中执法"的科学定义,对"暗中执法"中所涉及的若干法理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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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状态说",即在同一时间段,针对一项发明创造,如果不存在两个以上的有效专利权,就不认为是重复授权;另一个是"行为说",即针对一项发明创造只能做出一次授权行为,一次以上的授权行为则应被视为重复授权。本文在理解专利法第9条规定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做出了初步的分析,指出了实务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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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污染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另外,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的法规,这些规定都赋予了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检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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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论坛》2018,(12)
依据《标准化法》和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在形式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功能上,它有时会超越其位阶,取代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决定法律关系。作为法律效力的协调手段,授权给予行政机关的事权范围过大,且不要求技术标准的法律级别。援引也存在界限宽泛、权力分散的现象,两者均无法有效控制行政权扩张。为了将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同《立法法》的法规范体系相整合,需要对其实行法规化的改造。具体的方案是:在法律一级,立法机关有权援引只能或更适合由法律规定的技术标准;在行政法规一级,援引和授权通行,并且不得违反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其他下位法不再具有强制性标准的制定权和推荐性标准的援引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