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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失危险行为是否犯罪化及怎样犯罪化问题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防卫社会和法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使得有必要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但出于人权保障的目的和刑法谦抑原则,又不能对过失危险犯罪的范围扩大化,而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限制,将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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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文化道德观念、学术行为及学术成果的公共性、我国与西方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控制模式的不同决定了我们以外国法为据要求将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并不具有正当性。如果效法西方部分国家将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则无法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也有损于学术自由;并将会面临巨大的刑法成本支出,有违刑法的效益原则。我国学术规范的建设和教育尚待深入,学术自治远未实现;规制学术剽窃行为的学术惩戒规范及民法业已存在,但尚不健全且未得到有效实施,所以,学术剽窃行为的犯罪化并不符合刑法的必要性原则。因此,对学术剽窃行为的规制应以努力改革学术管理体制,实现学术自治,同时建立健全学术惩戒规则、民法等学术剽窃行为规制制度为优先选择,而不宜贸然进行学术剽窃行为的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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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理论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故意说、过失说以及故意过失混合说。对这些观点加以探讨,从立法原意、行为方式及相关罪的理性分析看.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过失,本罪实际上成立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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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在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在其所期望的危害结果发生前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认为应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危险犯的恢复犯,对于危险犯的恢复犯按照犯罪中止论处,应当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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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在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在其所期望的危害结果发生前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认为应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危险犯的恢复犯,对于危险犯的恢复犯按照犯罪中止论处,应当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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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昉昱 《科学.经济.社会》2015,33(1)
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着手理论,解决的是未遂与预备的界限问题.着手判断是事实评价,更是刑法的规范评价,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德日刑法理论主要存在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和综合说之争.本文提倡实质客观说,即客观上,依据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考察行为对犯罪客体是否造成盖然、紧迫的实质危险.且实质危险需借助客观辅助手段,如与犯罪客体的时空距离、后续具体侵害方法、不存在偶然因素阻断等进行判断.主观上,以一般人标准考察行为人的全部主观计划.其中,主客观内部关系中,以已发生的实行行为为立足点,行为人主观故意必须通过行为实现表征,避免主观归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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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原因、理论分析、可行性和立法设想四个方面分析,认为应该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过失危险犯,以达到对人类和环境的最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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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形式,并非毫无疑义,但由于不作为与作为在原因力上的差异以及为了避免刑罚处罚的空隙,除几种特殊情形外一般应肯定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先行行为应当由刑法明定化,它的实质根据是行为人实施的危险前行为使其置于保护被害人特定法益的地位,而该地位本身含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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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研失范行为的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英军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28(12):22-26
科学道德和行业自律已难以阻挡科研失范行为的攻城略地,无论从社会学、经济学角度考量,还是以理论刑法学原理分析,部分科研失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应以刑法手段予以规制。根据刑法规范的谦抑性,科学失范行为犯罪化的范围界定应慎重,遵循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三个原则。建议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一节"扰乱科研秩序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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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施行为。它既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又是区分犯罪预备与未遂的标志。作为犯罪形态理论中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我国,通说理论实际上采取了形式的客观说,但形式的客观说本身因其存在诸多的弊端而成为正在衰退的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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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一种,属于过失犯罪。因而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在认定犯罪时起着关键的作用。我国刑法对过失没有规定,同时,由于医疗行为的行业特殊性,认定医务人员主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是相当复杂的。因此,本文着重探讨了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所涉及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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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犯罪对象对认定罪名和量刑有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和甄别特定犯罪对象,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正确定性和处置。本文通过案例揭示犯罪对象特定化对于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价值,乞盼能起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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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原则是起源于英美侵权法的一顼重要原则,但其适用范围已扩张至民法、社会法和经济法等法域。本文认为,严格责任原则虽然起源于英美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却与无过失责任原则有重要区别。严格责任的本质是过错推定,其实质则是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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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林 《科学.经济.社会》2011,29(3):134-141
"过失杀"是唐律杀人罪中主观恶性程度最轻的一种,其含义是行为人无杀人之意思而致他人死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非故意与未预见。具体地说,唐律中的"过失杀"包含了两类行为:意外致他人死亡与轻微过失致他人死亡。"过失杀"的科刑原则为"以金赎刑而不科真刑",此种"赎铜"兼有刑事法上之刑罚与民事法上之损害赔偿两种属性。但尊长犯卑幼"不用赎",法律免除刑事责任,律中所言"勿论"、"无罪"、"不坐"皆是;卑幼犯尊长"不准赎",律中视具体情节科以徒、流、死之真刑。通过"过失杀"科刑的原则与例外,体现出的乃是唐律对以尊长为中心的家族名分制的认同与维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