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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对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的把握入手,较为详尽地考察了学界关于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争论,在此基础上对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作出辨析,认为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结果已发生和基本犯罪既遂而加重结果未发生两种类型都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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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是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自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污染环境罪以来,理论界围绕污染环境罪的若干理论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但以理论构建为核心的研究难以解决未遂认定这一实践问题。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思路主张基于指导裁判的《会议纪要》,从现行规范出发构建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标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污染物有与外环境接触的具体危险,由于被公安、环保等部门查获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污染物并未实际接触外环境造成环境法益受损的法定危害结果,该行为为污染环境罪未遂。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况下,应当比较既遂部分和半完成状态的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实现合理化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3.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本文认为,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应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素入手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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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本文认为,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应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素入手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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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珊 《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8-12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6.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28-34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一直存在争议。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罪犯罪既遂标准的难题。学界通常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结果犯,实务中也以发生危害后果来确定此罪,但环境污染危害结果发生的隐蔽性、滞后性,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高成本等特性都决定了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立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在考虑我国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对污染环境罪设置危险犯从侵害客体、主观方面以及既遂标准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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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9,(3)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并通过2013年以及2016年的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明确。但是从目前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上看,关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主观要件规定并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认定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9.
李璞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26-27
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体器官的"地下"交易活动也愈加猖獗。通过强迫、欺骗、诱导等方式摘取他人器官进行买卖或者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活动,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列入刑罚的规制范围。本文通过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相关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的定罪与量刑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2):36-41
我国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下有大量罪量因素,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尤甚。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决定盗窃罪科处刑罚的违法性程度,是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和违法性推断机能,不具有犯罪个别化机能,是罪量加重构成,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而未得逞,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同一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的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从一重罪处罚;多次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根据一罪一刑原理,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阐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等,并就构成特征中有争议的问题,如该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和严格责任的运用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2.
黄静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69-71
日趋严峻的环境问题对法律调整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国及国际社会不得不运用刑法方法加强对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惩处,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最佳效果。环境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诸要素上与其他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 相似文献
13.
张昭庆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3(3):47-49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明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因此对于上述行为不能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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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褚耿芳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6):37-39
环境污染犯罪的本质及表现和传统犯罪有很大不同,具体体现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往往不具有污染环境的直接故意,并且危害后果的产生和显现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长期性,因此,当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出现后,依据传统刑法理论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因果关系相当困难。为了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辨别与认定污染环境犯罪,有必要确立环境污染犯罪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6.
安然 《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0,23(6):15-16,19
近年来,环境犯罪日益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环境污损鉴定是环境犯罪定损、立案和科刑的关键环节,但现行环境污损司法鉴定制度缺陷较多,在很大程度上对环境犯罪的打击不力。我国应建构一种由政府财政支持,具有公益性质的,并由同一行业领域内的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的环境污损鉴定机构,以更高效、准确地打击环境犯罪,保护公众的安全。 相似文献
17.
中、德两国刑法都规定了污染环境犯罪以惩治污染行为.但"两法"在其法律规定模式与犯罪构成方面有所不同.我国大陆刑法应在相关方面完善污染环境犯罪. 相似文献
1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排除故意.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当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当引进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9.
王樱霏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27(5):16-19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97《刑法》新增的罪名。目前,在该罪的准确认定上,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面临着一些难题。理论界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争议。如何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合理界定该罪的犯罪,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