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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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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了行政主体、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其中行政主体可以划分为名义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过渡主体(内部机构、受委托组织)和实际主体(行政公务人员)[1]。我国对行政违法的研究具有两种理解:其一强调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二强调所违反的法律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合法行为和行政关系的破坏。本文所指的教育行政违法采用的是第一种看法,只考虑在教育活动范围内,行政机关构成的行政违法主体对行政违法对象所造成的法律关系的侵害行为。一、教育行政违法的特殊性1.教育行…  相似文献   

2.
行政垄断既是一种妨碍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又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即其具有“经济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二重性质。行政违法性是导致行政垄断的根本原因,在借助反垄断法的同时,必须运用行政法才能实现对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3.
谢秋芬 《大学时代》2006,(11):11-12
行政行为必须走向程序化是“行政法治”的法制建设价值取向的要求,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是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本文探讨了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在此基础上与实体违法进行了比较,最后借鉴国外做法提出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4.
程序法定原则是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步骤与方式则是程序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方式与步骤的违法即构成了行政程序的违法,行政程序的违法则属行政违法,违法的行政行为只能被撤销,因此,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程序意识,是遵行程序法定原则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认真剖析目前我国行政违法之现状,有利于我们从整体战略上把握行政违法,透过表面现象,挖掘行政违法的社会、历史、心理根源等;从而找到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的良方,并相应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规范、监督行政行为,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使之合法合理,利国利民。  相似文献   

6.
违法行政行为与行政主体的主观过错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需要以行政主体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行政主体的有过错行为必定是违法行为,但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则不一定是有过错的行为。在某些特殊场合,虽然行政主体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是法律要求行政主体对其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行为也应视为违法行为。从总体上讲,行政主体的违法包括过错违法和无过错违法。  相似文献   

7.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遏制行政不作为的泛滥。同时,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受害者得到法律救济以及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对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之“法”的范围进行探讨,提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法”除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之外,还包括规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正当程序原则和一般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9.
抽象行政行为就其本质属性而言 ,具有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违宪、违法 ,较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性。唯有开放抽象行政行为诉讼 ,才能更为及时且切实有效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程序法定原则是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步骤与方式则是程序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方式与步骤的违法即构成了行政程序的违法,行政程序的违法则属行政违法,违法的行政行为只能被撤销,因此,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程序意识,是遵行程序法定原则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客观归责理论是德国著名的一个刑法理论,而该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危险原则。这一原则的内容到底有那些具体的内涵,值得探讨。一般而言,该原则的内涵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构成要件的效力。通过这个三个判断,从而归结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12.
“客观归责”理论是德国著名的一个刑法理论,而该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危险原则”。这一原则的内容到底有那些具体的内涵,值得探讨。一般而言,该原则的内涵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构成要件的效力。通过这个三个判断,从而归结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13.
违约自由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有是否缔约的自由,和谁缔约及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与解除合同的自由。但违约是否自由则从未明确地说明。而人们往往根据违约责任的存在而否定违约行为的自由。事实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违约行为往往就是缔约一方的自由选择的结果。文中从以下方面来说明违约的自由:违约行为的现实合理存在;合同法未对违约行为进行限制;对违约行为的适当规制并不是对违约行为的禁止。  相似文献   

14.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渊源不同,但其制度价值却是相同的,都在于调整期前毁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关系;对非违约方的救济途径基本相同,但前者更强调合同的解除权,而后者更注重非违约方基于违约方期前毁约而产生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8条、69条兼具以上两种法律制度特征,把其规定定性为默示预期违约,更能发挥该项制度优越性———“效率违约、兼顾公平”法律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5.
如果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赔偿对方的损失而不履行合同,此即效率违约.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只有在符合效率违约的适用条件时,才能行使不履约而赔偿守约方损害的选择权.效率违约理论顺应时势把经济学的效益原则和分析方法运用于合同法领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我们健全和完善违约责任理论、逐步实现从强调实际履行到以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并重的转变,提供了全新的思考模式.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问题。实际上,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即应认为有精神损害,而无论该精神利益的丧失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现在随着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已经向人们提出了违约之诉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现行法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非解决之道。我国存在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生存土壤,通过对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目的性扩张解释的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引入了具有典型英美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的类型,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重要讨论话题。文章提出预期违约宜分为明示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三种具体形态,并重点论证了关于默示拒绝履行构成要件和预期不能履行构成要件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英关法,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这一制度。本文从关于预期违约的现行法律规定出发,着眼于预期违约的起源与发展,对其与我国《合同法》中的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简要论述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成功与不足,以期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是过失侵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分析违反注意义务与过失的关系可以揭示注意义务对过失侵权认定的作用。考察域外侵权法违反注意义务判定标准,分析合理人标准和效益成本标准的优缺点及可借鉴程度,以期完善我国侵权法上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取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及预期违约制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这两项制度,但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矛盾与混乱。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删除不安抗辩权,保留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对保留下来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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